界说海关行政诉讼管辖

(一)界说海关行政诉讼管辖

海关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这种分工带来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对法院来说,它确定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权限,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分工;二是对当事人来说,它确定了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去起诉和应诉的问题。

确定海关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依据下列原则:其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海关行政案件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确定管辖时,基于海关事务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和避免行政干预审判权的现象,行政诉讼法提高了海关行政案件审判的审级,规定第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且,分别规定了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海关行政案件的条件,避免了上下级法院间审判负担畸轻畸重的局面。其二,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例如,在地域管辖中,确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均体现了此原则。其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管辖权问题时,允许人民法院根据需要或出现的特定情况作灵活处理。例如,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