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

三、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

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是行政处罚措施的自由裁量度。内容包括(1)几种罚种之间的选择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表明“警告—罚款—拘留”三个罚种之间存在着选择幅度。《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这表明“罚款—暂停—撤销报关登记”三个罚种之间存在着选择幅度。(2)一个罚种内的处罚幅度。如1—15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日交纳50—200元的保证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了因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