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氛围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电子 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氛围

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兴媒体,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媒体要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电子商务行为模式,激励从业人员追求真善美,批评各种不法行为,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以及互联网络新兴媒体,要坚持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展开讨论。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宣传法治,批评背离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现象;在“消费者信得单位”等各种过评奖中,把其行为是否合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坑蒙拐骗消费者、泄露消费者隐私、羞辱消费者等丑恶现象。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广告,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治精神。

例如,假如有的市内公交车上写着“无人售票、全程×元,多投不找”。那么,这样的单方面服务规定是否合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总之,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假如乘客对于公交车的服务方式有重大误解(例如乘客误认为是“司机售票、投币找零”的服务方式),或者乘客多投了很多钱,那么,如果乘客要求取回自己多投的钱,属于合法要求,公交公司一方如果不予找回多投的钱,则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实际上,“多投”与“少投”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投错”。但是,公交公司不允许乘客少投币:“乘客少投币”则“客运合同无效”,公交公司一方不对该乘客承担客运义务。而只允许乘客多投:强行规定,多投则合同有效。这种不能对自己一方(公交公司)和对方(乘客)一视同仁的“霸王”逻辑和“条款”,当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公交公司的告示,即属于单方面的声明,而这种声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免除了公交公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应当无效。

【注释】

[1]高富平、张楚编著:《电子商务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