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及录音证据的采信问题——王齐、紫翠红诉刘海霞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齐、紫翠红
被告:刘海霞、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爱琪贝中心)、王志伟
【基本案情】
刘海霞、王志伟与紫翠红、王齐合作成立培训机构,王齐、紫翠红向机构出资10万元。在培训机构设立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王齐、紫翠红退出合作。爱琪贝中心于2012年9月17日成立。2012年9月底至10月初,王志伟以爱琪贝中心名义向紫翠红出具借据,载明“爱琪贝中心跟紫翠红借款九万四千五百元整,用于建设和购买用品。欠款人爱琪贝中心,证明人王志伟。”此借据上加盖有爱琪贝中心公章。王齐、紫翠红要求法院判决:1.刘海霞、爱琪贝中心及王志伟立即偿还借款97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972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刘海霞、爱琪贝中心及王志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2012年11月份,紫翠红、王齐约王志伟、刘海霞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见面,王齐、紫翠红向王、刘二人催讨借款。王齐、紫翠红使用手机录下了四人的谈话内容。在谈话中,刘海霞与王志伟分别做出了如下陈述,刘:“现在是机构内股权交接,跟两位姑娘没关系”、刘:“你们俩只关心你们俩的10万,你们的10万交了房租了对吗?”、刘:“王志伟到现在你还不知道你出了多少钱吗?她俩很清楚,她俩出了10万”、刘:“她俩投了多少?”、王:“九万四千五”、刘:“我们站在一号房间门口,但是我跟你说两个姑娘退出了,钱怎么处理?是现在给还是将来给?我还说,要不要给两个姑娘写一个欠条?这个你承认吧。我不像你那么心狠。这个钱有钱我给,没钱我先欠着”“反正你跟我说的是让她俩退出,所以我才跟你拿批文”。刘海霞所提供的证人许彦凯表示担心因刘海霞人身安全而陪同一同前往香峪村,许彦凯在隔壁屋子中呆着仅听到声音大和拍桌子,刘海霞亦未因受到威胁而向许彦凯寻求帮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海霞提出王齐和紫翠红所提交的录音光盘经过剪辑,其中在50~60分钟之间少了紫翠红所说的“今天不把这件事解决了,谁都别走”这句话,80~90分钟的谈话应该在整段录音的最前面。刘海霞申请对录音光盘上述时间段内容进行鉴定,以查明上述两段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海霞的上述申请进行鉴定。该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本院委托,退还相关鉴定材料。
【案件焦点】
1.爱琪贝中心与紫翠红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数额;2.本案债权人除紫翠红外是否包括王齐;3.王志伟及刘海霞个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琪贝中心向紫翠红出具借据并在借据上加盖公章,双方借贷关系即成立。王志伟提出其向紫翠红出具借据是为了证明紫翠红出资明显有违常理,不应被法院采信。刘海霞与爱琪贝中心提出已告知王志伟、王齐、紫翠红关于爱琪贝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所发出授权书一事,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刘海霞与爱琪贝中心的此项主张不应被采信。(https://www.daowen.com)
二原告认为王志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海霞及爱琪贝中心认为应由王志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二原告及二被告均未采信。
由于王齐和刘海霞均未体现在借据上,确认王齐是否为债权人以及刘海霞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二点均应依据紫翠红和王齐所提供的录音证据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霞提出录音中“50~60分钟”“80~90分钟”两段录音内容经过剪辑。鉴定机构由于“录音环境变化频繁,录音设备操作频繁”而无法对刘海霞提出异议的两段录音内容的完整性做出鉴定,故法院对上述两段录音的真实性未予采信。鉴于王志伟、刘海霞及爱琪贝中心并未对紫翠红、王齐所提交录音的其余部分提出异议,法院对除“50~60分钟”“80~90分钟”两段以外的录音内容予以采信。结合录音在场人员判断,王志伟以及刘海霞的谈话中多次提及诸如“两个姑娘退出了,钱怎么处理?以及两人投资10万元”中的两人指的是王齐与紫翠红,故王齐与紫翠红均为投资主体。因此,王齐作为债权人与紫翠红共同要求爱琪贝中心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刘海霞作为爱琪贝中心的实际出资人,其在录音中关于“这个钱有钱我给,没钱我先欠着”的表示,应视为刘海霞自愿承担爱琪贝中心对王齐与紫翠红所负有的还款责任。刘海霞虽提供证人许彦凯的证言证明其在录音当天受到了胁迫,但证人许彦凯并未证明刘海霞在当天受到人身威胁以至于不能自由表达真实意思。故法院对刘海霞关于其受到胁迫的主张不予采信,刘海霞应与爱琪贝中心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未对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王齐、紫翠红无权要求爱琪贝中心、刘海霞自2012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损失。但在王齐、紫翠红起诉之日起,爱琪贝中心与刘海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刘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齐、紫翠红借款九万四千五百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九万四千五百元为本金,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王齐、紫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爱琪贝中心不服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王齐是否为债权人;王志伟及刘海霞个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需要判断的重要事实,而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否被采信则是法官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
由手机技术形成的录音录像、短信及上网通讯痕迹等,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通称的电子证据的一种。目前,我国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规则尚不完善。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是要从电子证据的取得途径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从技术角度考虑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传输环节是否科学、合法。
结合本案,首先从证据来源上进行分析。二原告系采取偷录形式取得的录音,这种偷录的录音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果取得证据采用了明显违背社会性的手段、限制了对方的精神及肉体自由,证据的来源非法,法院不能采信。根据本案中查明的情况,二原告虽然偷录了与刘海霞的录音,但显然没有侵害刘海霞一般的人格权。二原告与刘海霞、王志伟彼此之间言语上的冲突也未达到致使刘海霞无法自由表达真实意思的程度。因此,二原告所提供的录音从证据来源上可以被法院采信。其次,从技术角度进行分析。本案中的电话录音是目前诉讼中常见、技术上亦最易判断的电子证据。刘海霞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的理由在于第50~60分钟之间少了紫翠红所说的“今天不把这件事解决了,谁都别走”这句话,第80~90分钟的谈话应该在整段录音的最前面。这就涉及了前述的从技术角度判断电子证据的生成、储存、传输环节是否科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二原告提供了录音时所使用的手机以供鉴定,但由于“录音环境变化频繁,录音设备操作频繁”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就完整性得出结论。一方面,刘海霞并未对录音的其余内容,包括其本人认可“两位姑娘”“这个钱有钱我给,没钱我欠着”等承诺予以否认,因此对其刘海霞关于确认债权人主体及个人还款的承诺不应予以否认。另一方面,考虑到借助于电子技术设备亦可以轻易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的特征,即使视为电话录音中确实存在紫翠红所说的“今天不把这件事解决了,谁都别走”这句话,第80~90分钟的谈话亦确实在整段录音的最前面,亦不能就此认定刘海霞受到人身威胁以至于未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
总之,在认定电子证据合法性时,法官应结合技术手段依法审查证据合法性,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
编写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张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