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主动向债权人写借条“还债”性质如何认定——蔡晓棠诉张一鸣民间借贷案

60 居间人主动向债权人写借条“还债”性质如何认定——蔡晓棠诉张一鸣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蔡晓棠

被告:张一鸣

【基本案情】

张一鸣原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公信贷客户经理,亿通公司系其银行授信客户,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继宗。张一鸣通过案外人盛春梅结识有资金的蔡晓棠,并以中间人的身份促成多笔民间借贷。2012年8月9日,在张一鸣的介绍下,蔡晓棠出具银行本票一张给不相识的陈继宗,金额为198万元,被背书人为亿通公司,背书人为蔡晓棠。上述款项于当日进入亿通公司账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方式等均由张一鸣确定,蔡晓棠按照张一鸣手机短信提示完成借款流程,其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利息为每天千分之二,2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12年8月13至8月15日,陈继宗分10次通过网银转账的形式累计向蔡晓棠归还借款140万元。2012年8月中旬,蔡晓棠支付张一鸣5万元作为介绍几笔借款的好处费。此后,陈继宗未再继续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蔡晓棠与张一鸣多次通过短信及电话沟通还款事宜,张一鸣自始至终均表示愿意承担责任。2012年11月29日下午,蔡晓棠与张一鸣再次在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迪欧咖啡店见面协商还款事宜。经过沟通,张一鸣向蔡晓棠出具借条2份,其中一份内容载明:“今张一鸣借蔡晓棠40万元(肆拾万元整),于明日归还”;另一份内容载明: “今张一鸣借蔡晓棠30万元(叁拾万元整),期限2个月(2013年1月底前)”。上述2份借条出具后,张一鸣并未按约归还借款。2012年12月24日,张一鸣因以中间人的身份帮助银行授信客户从他人处借入资金,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除。蔡晓棠认为,张一鸣出具了借条,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张一鸣认为,自己是在原告蔡晓棠威胁到检察院举报诈骗的情况下写的2份借条,请求法院判定借条无效。诉讼中,经法院询问,蔡晓棠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亿通公司或陈继宗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案件焦点】

本案中民间借贷居间人张一鸣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https://www.daowen.com)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借款合意、款项交付、还款情况等可以看出,张一鸣与蔡晓棠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第二,没有证据表明张一鸣写借条时受到蔡晓棠的胁迫。首先,张一鸣向蔡晓棠出具借条的地点为咖啡馆,系公共场所,且2份借条上所有文字均由张一鸣亲笔书写。其次,该2份借条系张一鸣出于一定缘由出具,非毫无预兆。在蔡晓棠与亿通公司借款过程中,张一鸣的行为已超越了普通借款介绍人。陈继宗隐匿避债后,张一鸣与蔡晓棠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见面方式交涉还款事宜,自始至终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张一鸣写下两份借条可以认为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再次,即使蔡晓棠以向江苏银行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为由要求张一鸣出具借条,其手段及目的均不违法,因而不构成胁迫。第三,张一鸣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的加入。首先,蔡晓棠与亿通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其次,蔡晓棠与亿通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为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从性质上讲具有可转让性。再次,张一鸣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与原债务人亿通公司为两个独立的主体。最后,张一鸣本人并无向蔡晓棠借款的意向及行为,结合亿通公司向蔡晓棠归还部分借款后余额正好为70万元的事实、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继宗出逃后张一鸣与蔡晓棠曾就如何还款多次协商的事实,可以推断:张一鸣向蔡晓棠出具2份借条的实质为承诺亿通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70万元由其承担及承担的具体方式、期限。因该承诺并未加重作为债务人的亿通公司的还款负担,故无需征得亿通公司的同意。第四,关于债务金额的确定。因蔡晓棠将利息2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其实际交付亿通公司的借款金额为198万元。因蔡晓棠与亿通公司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应为无效。虽张一鸣向蔡晓棠出具的2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合计70万元,但作为债务加入人,其应按照原债务人亿通公司实际结欠蔡晓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逾期利息应以586069元为计算基础。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作出判决:

一、被告张一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晓棠借款624194元,并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86069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原告蔡晓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蔡晓棠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蔡晓棠、被告张一鸣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被告张一鸣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一鸣出具的两张借条并无实际款项交付支撑,故借条无效,被告张一鸣不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一鸣出具借条系其自愿就亿通公司未归还的7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本案中被告张一鸣与蔡晓棠未实际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却向原告蔡晓棠出具借条,属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本案中被告张一鸣出具借条的行为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中的“隐藏行为”,即张一鸣出具借条为“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但是其真意是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理论,隐藏行为中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从原告蔡晓棠借款给亿通公司的过程看,被告张一鸣虽为借款介绍人,但其所作所为已超越了一个普通介绍人所为。亿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继宗下落不明后,双方的多次通话、通信记录均表明被告张一鸣承诺要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张一鸣出具借条是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这两张借条是其自愿“承担责任”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可以理解为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对于债务加入, 《合同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有所涉及。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为: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如法院判决所述,被告张一鸣的行为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后,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务人也不因第三人的加入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原债务人任一方履行,也可以要求双方一起履行。因此本案中,虽经法院释明,原告蔡晓棠可以不追加亿通公司或陈继宗为共同被告。债务加入本质上是第三人承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债务而产生的新债务,所以承担人的债务的范围、内容应以原债务为限。本案中虽张一鸣出具的借条金额为70万,但原债务只有586069元,故张一鸣对蔡晓棠负担的债务为58606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朱海兰 程英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