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本书所用“传媒”(press)一词,意指所有大众传播媒介。不过,我们谈论印刷媒介所用的笔墨将会比广播和电影多一些,因为印刷媒介的历史更加久远,我们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印刷媒介的大众传播理论和哲学思想也更多一些。
简单地说,本书要回答的问题是:传媒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为什么它为不同的目的服务?为什么在不同的国家,它的表现形式存在极大差别?例如,为什么苏联的传媒不同于我们的传媒,而阿根廷的传媒又与英国的传媒不同呢?
这些差异一方面反映了一个国家资助传媒的能力,投入传媒的技术水平和物质资源,以及使传媒的信息传播更容易、更必要的相对都市化程度;另一方面,不同国家传媒的差异,只是反映了人们在不同地方的工作情况,以及他们的经验引导他们要关注什么。
但是,这些差异还有一个更基本和更重要的原因。本书的论点是,传媒总是带有它所属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形态和色彩,尤其是传媒反映了一种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管制制度。我们相信,了解社会的这些方面,是系统地了解传媒的基础。
因此,我们要想全面地了解各种传媒体系之间的差异,就必须考察传媒赖以运行的社会制度。而要了解各种社会制度与传媒之间的真正关系,我们就要关注这些社会所固有的某些基本信念和假设:人的本质、社会和国家的本质、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知识和真理的本质。因此,最后的分析表明,传媒体系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哲学上的差异。本书就是要研究当今世界不同类型传媒背后的哲学和政治学原理或理论。
自从大众传播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端以来,只有两种传媒的基本理论,或者说有四种,这要看我们如何看待它们。我们已经撰写了四篇文章论述它们,并且力图阐明后两种理论只是前两种理论的发展和修正。其中苏联共产主义理论(Soviet Communist theory)只是古老的威权主义理论(Authoritarian theory)的发展;而我们所谓的社会责任理论(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也只是自由至上主义理论(Libertarian theory)的修正。但是,因为苏联人创造出与古老的威权主义极不相同,而对当今世界极为重要的东西,又因为社会责任理论的道路是现在我们的传媒所采取的明显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考虑最好将它们作为四种理论分别论述,而且我们也会努力指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这些理论中,最古老的是威权主义理论。它产生于印刷术发明之后不久的文艺复兴晚期,是威权主义政治气候下的产物。在那个社会里,真理不是人民大众的创造,而是几个居于领导地位的智者的杰作。因此,真理被看做是集聚在权力中心的周围的东西。传媒的作用是从上至下的(from the top down)。当时的统治者利用传媒将他们认为人民应该知道的事情以及人们应该支持的政策告知人民。都铎王朝(Tudors)[1]和斯图亚特王朝(Stuarts)[2]坚持认为,传媒是属于王室的,因此人民有责任支持皇家政策。只有经过特别许可,私人才能拥有传媒的所有权,当私人被认为没有履行支持皇家政策的职责时,这一许可随时都可能被撤销。因此,出版就像权力部门和出版商之间的一种协定。在这个协定中,前者授予后者专利权,后者则给予前者一定的支持。但是,权力部门保有制定和更改政策的权利、颁发许可证的权利以及某些情况下实施新闻审查的权利。显然,有关传媒的这一观念有悖于我们这个时代最普通的传媒功能之一——监督政府。
传媒是国家的公仆,任何时候它的内容都应该对政府当权者负责,这种传媒理论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是受到公认的。这一思想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媒制度创立了一种原型,并且这种类型的传媒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事实上,正如下文所要阐明的那样,尽管另一种理论已在行动上或口头上被大多数非共产主义国家所接受,但是威权主义理论的实践仍在某种程度上见之于世界各地。然而,政治民主和宗教自由的发展,自由贸易和旅行的扩展、自由放任(laissez-faire)[3]经济学思想的采纳,以及启蒙运动中总的哲学氛围,凡此种种逐渐削弱了威权主义理论的根基,引出一种新的传媒理论。这种新理论出现于17世纪晚期,成形于18世纪,盛行于19世纪,它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将威权主义理论中人与国家的位置对调。人不再被看做是受别人主宰和指挥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理性的个体。在面对矛盾的事实或需要抉择时,这个理性的个体有能力辨别真假好坏。真理也不再被认为是权力的财产。相反,探寻真理的权利成为个人不可剥夺的一项天赋权利。那么传媒在这个体系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呢?传媒被视为探寻真理的道路上的伙伴。
根据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传媒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一个呈现论据和争辩的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人们可以监督政府并且发表他们对政策的看法。因此,传媒必须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这是非常必要的。为了真理的生存,各种观点必须得到同等对待,也就是必须要有一个观点和信息的“自由市场”。无论是少数还是多数,弱者还是强者,都能够接触传媒(access to the press)。这就是写入我们《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4]的传媒理论。
两百多年来,美国和英国的传媒保持着这样一种形态:几乎完全不受政府影响,而且政府鼓励传媒成为政治管理中的“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如上所述,大多数非共产主义国家至少在口头上认可了传媒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但是,我们所处的20世纪开始出现了一些变化趋势。在共产主义国家,这些趋势是一种新威权主义,而在非共产主义国家,这些趋势是一种新自由至上主义。后者就是我们所谓的社会责任理论,因为我们找不到一个更好的名称。
在哈钦斯委员会(Hutchins Commission)的报告中,新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得到了广泛宣传,但是更早发现这个问题的却是报纸主编和发行人自身。这些人认识到,20世纪的环境对大众媒介提出了新的、不同的社会责任要求。这种认识在人们开始衡量和评价他们经历过的“传播革命”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
显然,在30年前要进入出版界或者创办一家报纸或广播电台,就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因为这些事业逐渐壮大,创办和经营这些事业都需要巨额资金。各种各样代表不同政治观点、可供读者选择的小媒体不再是典型的媒体形式了。现在,美国只有不到7%的出版日报的城市,日报已经没有了竞争对手。三家电视台、四个电台网和三家通讯社为美国家庭提供了大部分的信息。换句话说,同过去的威权主义时代一样,传媒已经落入了少数权力阶层的手里。这些新的传媒统治者大都不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实际上他们还在大力保护传媒免受政府干涉。然而,少数人控制传媒,这件事情本身就使媒体所有者和管理者握有新的令人不安的权力。传媒不再像密尔(Mill)[5]和杰斐逊(Jefferson)[6]所阐述的那样容易成为观念的自由市场。正如新闻自由委员会所言:“现在,保护传媒免受政府干涉已不足以保证一个有话要说的人拥有说话的机会。传媒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决定着哪些人、哪些事以及事实的哪种版本可以向公众公开。”这种忧虑构成了发展中的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媒体的权力和近乎垄断的地位赋予了它们一个义务,即承担社会责任,平衡报道各方立场,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于公众加以判断;如果媒体自身没有担负起上述责任,那么必须由其他公众机构来行使。
我们再次强调,不应把社会责任理论看做是哈钦斯委员会的一群学者创造出来的抽象概念。对一些新闻界人士而言,哈钦斯委员会是不受欢迎的。但是,早在哈钦斯委员会提出这一理论之前,一些有责任感的主编和发行人就已经叙述过这一理论的全部要点,其他一些有责任感的主编和发行人也提到过一些,他们都与哈钦斯委员会没有关系。因此,这是一种趋势,不是一个学术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当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还在与其自身问题作斗争并决定着自己的前途命运时,它遇到了新发展起来的威权主义的戏剧性挑战,这就是苏联共产主义理论。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并根据严酷的政治需要,来维持一个仅占全国人口不足10%的政党的政治权势,苏联传媒也和旧式的威权主义传媒一样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与旧式的威权主义传媒不同,苏联传媒是国有的而非私有的。苏联传媒消除了谋求利润的动机,用积极自由的概念代替了消极自由的概念。在全世界的历史上,或许没有任何传媒受到过这样严密的控制,而苏联的发言人却认为他们的传媒是自由的,因为这些传媒可以按照党对真理的看法去自由地谈论“真理”。苏联人说,美国传媒并没有真正的自由,因为它们是受商业控制的,不能自由地谈论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因此,尽管这两种制度都在用“自由”、“责任”这类词语来描述它们的所作所为,但是它们的基本论点却差不多完全对立。我们的传媒致力于探寻真相,苏联的传媒却力求传达先验的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的真理。我们把传媒的受众看做是“理性人”(rational men),他们能够辨别真伪;苏联人却认为受众需要管理者悉心的指导,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苏联政府建立了最完善的防范机制来阻止信息上的竞争。我们尽最大力量保证信息和观点的竞争,他们却尽最大力量保证只有既定方针可以通过苏联的传媒传播出去。我们说他们的传媒不自由,他们说我们的传媒不负责任。
这四种理论大体确定了西方世界的传媒类型:威权主义理论,源于从柏拉图到马基雅维利历经几个世纪的威权主义政治思想;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源于弥尔顿[7]、洛克[8]、密尔和启蒙运动;社会责任理论,源于传播革命和启蒙运动哲学的某些带有行为主义性质的怀疑;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源于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和苏联的共产党专政(见表4)。我们将在下文对这些理论逐一加以论述。
以下四章,每一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论述、风格和观点。尽管我们自己已经对这些论文及其结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是我们并不希望将这些论文中任何一个有待商榷的观点定性为多数人的观点。
我们将按照时间顺序从第一种理论——威权主义理论开始。
表4 大众传媒的四种基本原理
续前表
[1]都铎王朝是1485—1603年统治英格兰和爱尔兰的专制王朝。由欧文·都铎创立。都铎王朝曾出过5位英格兰国王,分别是亨利七世(1485—1491年在位)、其子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亨利八世的3个子女爱德华六世(1547—1553年在位)、玛丽一世(1553—1558年在位)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都铎王朝是英国君主制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译者注
[2]斯图亚特王朝于1603—1714年统治英格兰和爱尔兰,同时于1371—1714年统治苏格兰。它是第一个成功统治英伦三岛的王室,其罗马天主教背景导致以基督新教徒为主的英格兰民众经常质疑君主的宗教倾向,使其统治很不稳定。这些因素促使英国最早成为议会制国家。——译者注
[3]在法语中原为“准许去做”的意思,主张政府尽量不干涉个人和社会经济事务。它由重农主义者提出,并受到亚当·斯密和密尔的强力支持。这一思想是19世纪的主流经济学思想,于19世纪末遭到质疑。——译者注
[4]在美国,《权利法案》特指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1789年通过,1791年生效),泛指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法律规定。美国各州的宪法中也有其各自的“权利法案”。——译者注
[5]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06—1873),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至上主义思想家。他的思想涉及政治、经济、哲学、逻辑、宗教、伦理等诸多领域,他以对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阐释而闻名。其著作很多,主要有《逻辑学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和《功利主义》等。——译者注
[6]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美国第三任总统(1801—1809年在任),《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美国开国元勋中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他创立并领导了民主共和党(反联邦党),是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译者注
[7]约翰·弥尔顿(1608—1674),英国诗人、历史学家、学者。因其痛斥出版审查制的著作《论出版自由》而闻名。他的史诗性著作《失乐园》在西方文学界具有重要地位。——译者注
[8]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他与大卫·休谟、乔治·贝克莱三人被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启蒙时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和自由至上主义者,他的思想对其后政治哲学的发展及美国宪法的起草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著作主要有《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