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主义的控制制度

五、威权主义的控制制度

现在,让我们详细描述和分析,在那些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威权主义理论的社会中,大众传媒控制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威权主义的基本哲学理念在很多类型的政府组织中都有体现,但无论政府形式如何变化,其控制模式仍然具有许多共同点。

当一名威权主义者谈到大众传媒的功能时,他实际上已经确定好了政府的基本目标。这些目标不可避免地控制着他对传媒文化和政治功能所采取的态度。像柏拉图一样,他通过自己的逻辑推导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社会成员之间信息、观点和意见的传播必须对预定目标的完成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效用。实现这一结论的手段往往是消极的——因为依据经验,传媒的经营者往往会妨碍国家目标的实现。那些有权接近和使用大众传媒的人,那些常常抓不住国家整体目标的人,那些常常不能完全获知国家政策目标的人——怎么能让这些人用自己的愚昧无知去威胁增进全体人民福祉的既定目标的实现呢?

各大媒体都应该支持和促进政府当局的政策,以便政府能够达成自己的目标。在大众传媒发展的早期阶段,这种要求通常是以消极的控制手段实现的,即通过对通讯工具的控制以避免其妨碍国家目标的实现。在后期阶段,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更加积极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下,国家积极参与传播过程,并且利用大众传媒,使其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中,首要的问题是谁有权使用媒体。这样一种可以接触到每个公民的媒介,是应该由国家直接控制,还是应该成为受国家监督的半独立机构,抑或是应该将这种媒介向所有人开放,只要他们过去的表现或现在的倾向表明,他们不会妨碍或公然反对政府的政策?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的威权主义政府给出了不同的回答,而答案取决于何种政策在当时最有成效。

英国16世纪的都铎王朝对于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授予那些经过筛选的、驯服的人以独享的专利权。他们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就可以依靠这种垄断事业攫取利润。伊丽莎白一世认为,这是将通俗作品的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利益与皇室利益统一起来的最经济的办法。同时期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的政府依靠严格的监督体制实施管理,这当然需要一种官僚制度保障其有效执行。事实上,在17世纪和18世纪,大多数威权政府在面对来自境内外的大量声音时,最终都采取了积极进入大众传播领域的政策。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出版了代表政府的“官方”刊物。这些刊物担负的任务是向大众提供政府活动的“真实”画面,消除那些因政府当局出于某种原因无法直接控制而造成的误解。但是,没有任何一个西欧国家能在较长的时期内垄断大众传播媒介,相比之下,现代共产主义国家在这方面则是很成功的。在大多数国家内,私有出版物与官方出版物同时存在,而且私有出版物在很多方面的竞争中常常能略胜一筹。

大多数威权主义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限制和控制私营媒体。西方国家尝试过大量方法,也取得过不同程度的成功,但是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控制方法能够长期行之有效。最早采用的保证大众传媒拥护政府政策的方法,就是前面提到过的方法,即授予经过筛选的个人以特许权(或所谓的“专利权”),允许他们经营富含“技术和神秘色彩”的印刷业。在英国,这种设计最终发展成为周密的印刷业管理制度。驯服的印刷商凭借特许权可以出版各种出版物,如法律书籍、教科书、宗教书籍、历史书籍、剧本以及其他许多书籍。如果印刷的材料涉及国家事务,委托的印刷商必须经过慎重选择。最早的报刊问世时,这种特许权也只是授予个别人:他们出于对新闻报道垄断权的报答,完全同意只刊登那些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消息。

特许制在英国盛行了大约两百年,在这期间,特许制显然比其他控制方法更加有效。英国的这种制度最终发展成为专利所有者或“特权”出版商的垄断性组织——同业公会(Stationers'Company)[21]。公会通过它的高级职员和公会成员可以管理出版业,国家实际上不用承担任何费用。公会拥有皇家特许状,这使它有权吸纳和开除出版业会员,有权对轻微违反行业规范的人处以轻罚。公会通常都会尽职尽责地管理,因为它的垄断地位有赖于能否取悦政府当局,也就是说,它是站在政府一边的。

出版业的特许制到17世纪末开始瓦解。这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它自身存在着一些内在缺陷,另一方面也因为各生产领域的私有企业已经发展起来。17世纪的英国,印刷业的垄断者急于扩大生产、增加利润,因而培训了大量的行业学徒。但是,当学徒们学徒期满,他们发现只有在官方特许的出版商那里才能找到工作。既然官方法令限制了出版商的数量,也就不可能创办新的印刷企业。苦恼的印刷工人要么被迫接受垄断出版商提供的工资,无论这份工资有多少,要么做一个“非法”出版商,冒着被捕和受罚的危险,从事地下印刷业务。在17世纪,印刷商很愿意接触宗教和政治团体,帮助他们印刷那些抨击当局的非法传单和小册子。

教育的普及及其带来的对于出版物更大的需求,各个生产领域中私有企业的增长,新教主义宗教学说和民主主义政治思想的传播,这一切使国家最终丧失了垄断印刷业的能力。

西欧许多国家发展出来的另一个极其相似的技术是个别出版物的许可制。这一制度在17世纪、18世纪被称为“新闻审查制”(censorship),它有时与特许或垄断的出版机构一起发挥作用,有时又将私有的印刷和出版机构置于官方管理中。这一制度是在16世纪世俗势力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因为当时垄断或官方印刷商也时常不能或不愿支持政府的全部政策。出版商通常不会参与国家事务,因此他们不可能对需要印刷的有争议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国家要求特殊领域(如宗教和政治领域)的出版物要送交新闻审查,而新闻审查方则是熟知国家意旨的国家代表。在16世纪执行这项任务并不困难,因为那时的出版物数量相对较少,审查工作可以交给教会和官员秘书来完成。

然而到了17世纪末,充分审查出版社送交的大量材料已经显得十分困难。政治问题多起来,也复杂起来,这加重了新闻审查官们的负担。对于这项制度所带来的耽搁、延误和犹豫不决,印刷商和出版商们自然很生气,并且经常表示不满。甚至新闻审查官自己也不愿意做这份工作,因为他们必须满足公共政策和公共人物不断变化的要求。预先判断官方政治目标和策略的发展趋势,以及判断某些公告刊登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几乎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工作。精于钻营的政客会极力避免这种工作,而让他的下属去做决定并承担后果。

当报纸成为公共信息的主要提供者时,审查印刷品中个别项目的制度也越来越难以维持了。新闻审查时间紧迫(起初是一周,后来是一天),出版物篇幅巨大,新闻工作者又十分聪明狡猾,这常常使得新闻审查官心烦意乱。结果没有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尤其是具有政治野心的人。英国的这一制度到17世纪末就灭亡了。这固然是因为它此时的工作已经太过繁重,而更重要的是因为,各种政治党派已按民主原则组建起来,这些政党彼此都不愿意让另一个政党直接控制和独占这个夺取和维持政权的重要工具。

在英美的法律传统中,新闻审查制意味着这样一项法律要求:所有即将付印和广泛发行的材料必须首先取得官方许可或批准,罗马天主教会称其为出版许可。威权主义理论中此类管制方法最为流行。法国政府、德国政府、西班牙政府、意大利政府和北美早期殖民政府都采用这种管制方法。在现代,“新闻审查制”一词意义广泛,特别是社会科学家,他们使用这个词来指称所有形式的管制,无论它是否采用特许这种形式。但是,法学家和史学家仍然沿用这个词的早期含义。

威权主义国家通常采取的控制媒体的第三种方法是,对违反公认或现行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方法比前面讨论过的那两种方法出现得晚一些,通常是在国家垄断或特许不能发挥必要的控制作用时才会使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实行表现了一种进步,因为法院允许被控有罪的个人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英国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法院通过多年的积累已经建立起一整套保护无辜者的程序法。(https://www.daowen.com)

传播的信息或观点不利于政府当局,传播者就会遭到指控或怀疑,这种诉讼的基础是两个传统的法律范畴——叛国罪(treason)[22]和煽动罪(sedition)[23]。无论是在威权主义社会还是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有组织社会,叛国罪都是反社会的大罪。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它是支撑国家法律结构的基石。叛国罪主要包括三种行为:企图颠覆国家是叛国罪。从事可能导致推翻现政府的活动是叛国罪。在许多国家,拥护可能导致颠覆国家的政策也被认为是一种叛国行为。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想通过大众传媒影响公众,有可能被指控为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行为。出版抨击政府的报纸或传单的出版商,其活动很容易被指控为“可能导致推翻政府”。

在16世纪和17世纪,叛国罪也威胁着印刷商和出版商。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国家就是特定的统治者或君主。侵犯君主的王位就是危害国家稳定,因此也就构成了叛国罪。叛国罪面对的通常是死刑,这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成为对付异己分子的极为有力的武器。而在另一些有着不寻常舆论氛围的时期,死刑成为给叛国行为定罪的障碍。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某个政权或在位君主不经意地发表一些无害的言论就会被处以极刑,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英国从未广泛使用叛国罪来迫害印刷商和出版商。只有三个印刷商因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材料被处死刑,他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一个在16世纪,一个在17世纪,还有一个在18世纪。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规范都谨慎地将叛国罪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不得用于压制舆论。然而,最近几年,自由至上主义政府和威权主义政府都恢复了这一罪名,用以惩处那些在战时通过广播材料帮助敌人,涣散本国人民斗志的人。

法律上的煽动性诽谤罪(seditious libel)就是煽动罪的发展,同样有利于威权主义政府控制传媒。叛国罪用于惩罚那些动摇国家基础的行为,而煽动罪则是用于惩处那些惹恼当局的持异议人士和不顺从者们的较轻罪行。

在威权主义时期,西欧各国都发展出了一套司法程序,用来审判那些企图通过公共辩论或演说来改变政府成员或国家政策的人。根据17世纪的君主理论,统治者是正义和法律的源泉,他的行为不会受到大众批评。“如果统治者被看做是全体臣民的主宰,基于他的地位所具有的性质而认为他是英明的、善良的……那么,我们必须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公开谴责统治者是错误的,即便他有错误,也应该以极其尊重的态度指出;无论他是否有错,都不应该对他加以谴责或降低他的威信。”(24:299)

在许多国家,煽动罪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得到与现在刑事审判一样的保护。但是,在煽动性诽谤罪盛行的英国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这些案件的审理被限制在与所有刑事案件一样的既定司法程序内。这些保护性措施的发展,是为了对抗人所共知的英国星法院(Star Chamber)[24]法庭的诉讼程序对政治犯罪的任意迫害。将反抗国家的罪行转移到习惯法法庭审理,这既减少了司法程序上的任意性,也不会损害到法律救济的效果。

在威权的斯图亚特王朝,以煽动性诽谤罪的罪名提起诉讼是打击印刷商和出版商的重要武器。皇室发起诉讼,任命法官并提供证人。法律规定的煽动性诽谤罪包括各种形式的公开批评和谴责。只要是当局不喜欢的,都会被当做煽动罪诉讼的依据。这一原则是在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25]大法官霍尔特(Holt)[26]的宣判书中确定下来的:

如果说企图使人们相信政府是由一群腐败官员管理的这样的言论还不算对政府的诽谤的话,这可真是非常奇怪的理论……说腐败官员管理国家事务当然是对政府的诬蔑。如果对于那些使人们对政府怀有恶感的人不加责问,就没有一个政府能够维持下去。因为,所有政府都需要人民的爱戴。对于任何一个政府来说,没有什么比让人们憎恶政府管理更坏的事情了。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这样,政府就不会安全。(20:1095)

18世纪时,一些威权主义政府原则被废弃了,政党的兴起、民主思想的传播,导致煽动性诽谤法的执行变得越来越困难。尽管检察官继续逮捕、审讯那些批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人,法官也仍然坚持按照威权主义原则解释法律,但是陪审团却开始反对这项法律并拒绝做出有罪裁定。陪审团的这种做法,迫使英国和美国殖民地当局开始寻找其他武器来对付日益增多的报纸和传单出版商的活动。

整个18世纪,威权主义在退守,自由至上主义却在前进。对付妨碍政府行为的传统武器,如国家垄断、特别许可和检控起诉都不再有效了。国家不得不寻找其他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力。但是,找到的方法目标都不十分明确,执行也有许多偏差。政府并不派人经营官方报刊,而是收购私有报刊或给予它们官方资助。在英国第一任首相沃波尔[27](Walpole)漫长的任期中,政治性作家由政府秘密提供薪水,报纸也因秘密账户的资助而与政府紧密关联。对于反对派编辑,政府不是起诉恐吓,就是贿赂诱惑。现代独裁政府倾向于继续使用这些方法,把它们当做减少公众批评和保持政权稳定的有效手段。

这些间接控制大众传媒的方法有一个好处:可以减少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抨击。因为追查腐败的来源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政府控制传媒的事实确凿无疑,它也可以退而辩解道,私人利用传媒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政府也有权利用身边的一切方法来取得人民对政府官员和政府政策的好感。

另一个盛行于18世纪和19世纪的间接控制方法是特种营业税制度。这一制度被用来限制出版物的发行量和利润额,特别是用来限制那些面对大众受众的报纸。如果一家报纸依靠发行就能取得经济上的成功,那么它相应地就会减少对政府资助的依赖,因此也就会倾向于更加激烈地批评政府事务。征收广告和发行的特种税,可以减少报纸利润,而无须干涉编辑内容。英国的“知识税”在19世纪上半期是一个激烈的政治问题,但是它最终在1861年被废除了(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