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新理论的规约

七、体现新理论的规约

各种媒体的伦理规约也表明人们对于人性和伦理行为原则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其中最早的一部规约是《新闻事业规程》(Canons of Journalism),由美国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20]于1923年制定。它号召报纸要对公共利益负责,真诚、真实、公正、公平、庄重,并且要尊重个人隐私。或许是因为在该规程起草时报纸已有三百年的悠久历史传统,因此较之于20世纪媒体(电影、广播和电视)的规约,这部规程并没有那么明显地脱离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该规程隐含着这样的信念: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通过运用理性人就能够揭露真相、辨别正误。自我修正过程是有效的。报纸主要起启蒙作用,它相信读者的判断力。法规似乎认为,报纸应该通过促进自我修正过程,来改善政府的民主形式。传媒可以通过为公平、公正理想奋斗的方式,来帮助自我修正过程正常运行。法规所体现的一个新思想是:传媒对公共利益是有责任的。

1930年的电影业规约、1937年的广播业规约以及1952年的电视业规约都反映出了知识氛围的变化。这些规约是在公众对媒体抱有敌对情绪的背景下制定的。电影业抢在政府规制前制定了规约。广播电视业在政府管制下制定了行业规约,规定广播电视要为公共利益、方便性和必要性服务。电影业规约认为,电影虽然对“正确思想”有所贡献,但是它主要是一种娱乐工具。广播电视业规约认为,虽然广播电视能够通过广告为经济制度服务,但是它的功能主要是提供娱乐服务。这三部规约都认为媒体的作用是非常广泛的,可以不涉及批评性的功能。因此,它们反映出的有关人的画面可能与报业规约反映出的很不相同。它们都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不成熟的,道德极容易腐化。因此,这三种媒体的伦理表现不同于报纸的伦理表现。电影业规约列举的伦理行为主要是促进公共道德(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达到:提倡结婚、提升家庭和婚姻的神圣性,尊重宗教、法律、司法和民族情感,抑制本能情感)。广播电视规约将伦理行为看做是改善政府民主形式的方式,这可以通过启发公众、促进公共道德(主要使用与电影业相同的方法)、保持适当比例和较高水平的广告来实现。

按照新闻自由委员会的看法,这些规约都不能充分保证传媒能够达到社会的要求。报业规约是由报纸从业者而不是由报纸所有者起草的。即便报纸遵守规约就能够成为对新闻和言论负责任的媒体,但是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该规约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付诸实施。电影业规约是消极的——它仅仅设定了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责任标准,而且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它的目标也不够高。广播电视业规约对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广播希望接触到尽可能多的听众,这也限制了它服务社会需要的能力。(https://www.daowen.com)

社会对传媒的要求是什么?“在今天的美国,它的要求无论是在种类、数量,还是在质量上,都大于以往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新闻自由委员会之所以这样说,其中一个原因是美国公民对传媒有很大的依赖性。他无法亲身经历世界上发生的许多事情,而在都市化的社会里,他又缺乏早期社会所具有的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一名堪萨斯州的农民要想知道底特律的工人罢工,一名底特律的汽车工人要想了解政府的原子能政策,一个华盛顿的政府职员要想弄懂堪萨斯州干旱所造成的影响——他们都必须依靠大众传媒。然而,一方面美国人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对传媒的依赖越来越深,另一方面媒体的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因此新闻和评论的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媒体经营者的任意摆布而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