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下的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是最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它给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在广播的早期阶段,它传送信息的方式在很多方面都与电话电报系统类似。后者一般被排除在大众传播媒介的范围以外,因为它们只是点对点的传输系统,不考虑所传信息的性质。电话电报系统从一开始就是由国家垄断的,作为一种公共传输工具,它也是受国家管制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允许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管制或管理这些传输工具。当点对点的广播产生时,它自动具有了公共传输工具的性质,因此也要受到相同的管制。
但是,广播电视不仅仅通过无线电传送信息。事实上,它们是一种新的大众媒介,能够在同一时间接触到大量受众。它们不仅关心信息的传送,而且关心信息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广播电视类似于报纸、杂志和电影。另一方面,广播电视要使用电波,而电波资源是有限的。很明显,如果人人都要创建广播电台,空中电波将会完全乱成一团。因此,出于分配电波频率的考虑,政府也需要对广播电台进行管制。
自由至上主义社会已经通过各种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法国已经按照管理电报电话的方法建立了广播电视的国有国营制。其他国家采用了英国的模式,即由公共机构来经营广播电视,而这个机构只间接地向政府当局负责。美国的解决方法仍然是私有制,但广播电视要受到国会设立的联邦委员会的分配和管制。加拿大的做法是一套双重制度,由公共机构经营全国性的电台,由私人企业经营地方电台。
尽管美国的广播电视制度比其他国家更符合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但是它也面临着调整传统自由理论,使其适应广播电视实际情况的问题。设立一个政府机构来解决频率分配问题显然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应该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进行分配?所采用的标准是曾经用于公共运输领域的“公共利益、便捷和必要”标准。这是一个笼统的标准,但也明显是国会在当时条件下能够提供的最佳标准。它曾被用来管理铁路、电力公司以及电话和电报公司,现在显然也是管理广播电视的一项不错的选择。
成立于1934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29],前身是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ederal Radio Commission,1927),它负责将上述标准付诸实施。那么,它如何能够确定一个电波频段分给A申请比分给B申请或C申请更符合“公共利益、便捷和必要”标准?其他大众媒体都是按照企业家意愿建立起来的私有企业。事实上,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与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完全破坏了媒体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监督的有效性基础。但是,广播电视显然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联邦通讯委员会出于颁发执照的需要,也在寻找一些便于做出决定的合理依据。它必然会采取这样一种立场:既然无线电波是一个有限的自然资源,对它的分配就需要以节目内容为标准,至少是部分地以此为标准。如果全体人民都能收到最好的广播电视节目,那么就算是符合公共利益。政府的某个机构现在一定在做着评判媒体内容的工作。广播电视界极力反对这种对委员会功能的解释,认为它违背了传统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有关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思想。他们争辩说,广播电视不同于电话公司,它更像报纸或杂志,在某些方面与剧院和电影业也有共同点。广播电视公司联合提出“广播和报纸一样自由”的口号,认为政府的功能仅仅是分配频率,而不是管制节目内容。(https://www.daowen.com)
联邦通讯委员会已在当今著名的文件《蓝皮书》(Blue Book)中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在这份文件中,联邦通讯委员会宣称分配频率必须要考虑内容标准,否则频率的占有者就有可能从公共财产中攫取个人利益。同时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明确指出了适于播出的节目应该具有的一些属性。《蓝皮书》出版后,立即引发了全面讨论,但最终也没有达成任何固定的结论。无论国会还是最高法院似乎都不太适合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指出,广播电视受到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但是它也认为,政府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不仅有权监督无线电波的使用,而且有权决定这些电波所传送的内容。
经济基础问题更加重了广播电视问题的复杂性。有些奉行自由至上主义的民主国家为广播电视提供政府补贴,另一些国家征收收听收视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则依靠广告收入。既然经济基础能够严重影响大众传播媒介的内容,那么传媒经济上依赖国家的程度将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电视高额的经营费用倾向于增加而不是降低问题的严重性。一个依赖于国家资助的媒体怎么可能不受国家的影响?广告收入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但它会降低广播电视内容的品质或使其内容标准划一,这种影响的程度又有多大?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尚未解决电影和广播电视的问题。它建立了一个广泛的机制,以便新媒体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实验与体验,尝试与失败,也通过对新媒体的功能进行理论上更加仔细的分析,我们可能就能够找出答案。像往常一样,除非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确信自己已经踏上了正确之路,否则它只会应付日子,迟迟不愿做出任何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