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下的传媒
现在,让我们从自由至上主义有关传媒功能的理论,转向探讨大众传媒在当代社会的运作问题。英国、美国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存在着一种基于英美传统的共同模式。许多年轻的民主国家都在尝试模仿或移植这种模式,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关于它们的成败,我们将在下文讨论。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的大众传媒是如何运作的。
20世纪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运用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解决当代大众传媒问题。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验,以及新媒体如电影和广播电视的发展,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做出了主要贡献。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最迫切的问题是要建立一些原则来管理言论传播,因为这些言论可能会干扰政府实现其最紧要的目标——赢得战争的胜利。纯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对世界战争或局部战争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影响从未有过防备。自由至上主义者曾模糊地同意政府有权保护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致被颠覆,但他们并没有对政府战时削减言论自由的限度做出过理性分析。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建立了一套制度来审查往来信息,但并不想钳制美国境内的大众传媒。在大众传媒主要是报纸杂志的配合下,一套自愿送审制度建立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采用了改进后的制度,这时广播也被包括在内。
战时经验带来的一个重要成果是,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民主社会中自由讨论的限度。法院的法官们认识到,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传统的个人自由必须让位于刻不容缓的目标。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个方案,既可以尽可能多地保留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理念,又可以保证国家在实施它的计划时不会受到过分的干扰和阻挠。威权主义政府当然不会关心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自由至上主义政府来说,这是一个严肃而又令人苦恼的问题。战争期间,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如果某个讨论存在妨碍战争胜利的“合理倾向”(reasonable tendency),这个讨论将被看做是一种犯罪行为,参与讨论的人也将受到惩罚。自由至上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学者猛烈抨击法院这种背离传统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行为,因此战后不久法院就改变了它的想法,转而采取由布兰代斯(Brandeis)[19]法官和霍姆斯(Holmes)[20]法官最先提出的准则。霍姆斯法官在申克(Schenck)[21]案中对这一准则进行了解释:“每个案件的问题都在于,所发表的词语是否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使用并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是否制造了一种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如果有这种危险,这些词语将带来实质性的危害,国会有权加以禁止。这是一个接近性和程度性的问题。”(57:52)
这一准则现在成为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霍姆斯和布兰代斯都承认,在全国性的紧急状态下,有必要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制。他们提出的准则是一种尝试,既为确定自由讨论的界限,也为限制政府的权力提供了一项原则。他们反对“合理倾向”原则,赞成采用允许更大程度自由的原则。他们准许政府惩罚任何一个超越自由界限的人,并为这一界限确定了一个尽可能广的范围。他们的解决方案是要限制政府干涉言论自由,除非发生了某种言论对国家目标构成紧急危险的情况。不仅这种危险必须是紧迫的,而且这种言论对国家目标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必须是即刻的。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就成为判定削减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合法的基本原则。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22]强烈地批评这一原则违背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他认为,公众的讨论不应当受到政府的干涉,就像议员的辩论不受“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制约一样。他也试图区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自由”和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自由”。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认为,第一修正案中的自由是一项公共权利(他显然指的是由公众行使的权利),因而是不能削减的。第五修正案中的自由是一项私人权利(即由个人行使的权利),可由政府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限制(51:35—41)。[1]
美国最高法院也曾批准过一些立法议案,用来惩处那些鼓吹用武力和暴力推翻政府民主制度的言论。自由至上主义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区分讨论共产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特点的言论与煽动或鼓吹通过革命方法夺取现政权的言论。“通过武力和暴力”这一词语已经被联邦政府和许多州政府载入限制性的法律中。这种法律禁止一些共产党负责人发言,但是并不压制共产党的机关报,如《工人日报》(Daily Worker)。这种类型的法律与“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相结合,已被最高法院确认为一项宪法性原则,用来惩处那些企图推翻民主资本主义制度的人。然而,自由至上主义者所关心的问题是,当过度的兴奋和恐慌影响到舆论氛围时,如何保证自由讨论能够在传统原则下进行。
美国最高法院在许多涉及新闻自由的裁决中都遵循了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23]任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宣布许多限制性的法律都是违宪的,这其中包括明尼苏达州对一份政治丑闻录再版的禁令(283 U.S.697,1931),路易斯安那州针对那些反对休伊·朗(Huey Long)[24]政权的大报的总收入课税的法案(297 U.S.233,1936)。随后,最高法院开始限制下级法院的权力,使它们不得以报纸发表的文章可能会干扰司法判决为由,通过藐视法庭罪来惩罚报纸(314 U.S.252,1941)。同时,最高法院取消了一些对“犯罪和血腥”出版物的发行进行限制的立法议案(335 U.S.507,1948)。在美国的制度里,最高法院独有的一项功能是评估政府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一切限制。实际上,似乎也再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民主政府采用这样一种设计来保护大众传媒免受政府的侵犯。
印刷媒体作为第一个出现的媒体,在为确立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原则而展开的斗争中最为活跃。特别是报纸,带头反抗国家降低它们地位,限制它们功能的做法。随着现代表达自由概念理论基础的确立,传媒发展出一套“客观报道理论”(theory of objective reporting),以实现信息媒介的功能。这一理论起源于19世纪的某个时期,英国和美国广泛称赞它是20世纪头25年中最独特的新闻学贡献。在美国,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合作新闻采访组织(cooperative news-gathering associations)的兴起,这些组织将各州和国内外信息收集起来,提供给地方报纸。大多数报纸当时都具有强烈的政党色彩,不愿刊登有利于或倾向于反对党的材料。所能采取的另一种办法就是在新闻中尽可能地消除一切政治偏见。新闻通讯社提醒它们的记者和作者牢记作品是给民主党和共和党两个党的受众看的,并且要使二者都能接受。记者们都变得擅长写不带党派色彩的报道。经过这种实践,客观报道的理念成长起来,直到今天依然遍布于美国新闻界的各个角落。(https://www.daowen.com)
传媒党派色彩的消退,报纸从意见媒体向消息媒体的转变,这些都对客观报道在美国新闻界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广告的发展以及扩大发行量的需要,也促使人们普遍接受了客观性理念。报纸记者认为,他们的工作需要一种超然的态度,他们要成为时下各种争论的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他们小心地避开任何党派色彩或评论行为。新闻是原始记录,必须与评论截然分开。在大多数美国报纸上,评论仅在社论版出现。客观报道理论业已成为美国新闻工作者引以为豪的一项职业理念,他们将报道“当日事实”作为自己唯一的职责。在许多声称遵循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国家里,这一理论并没有被普遍接受。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由于传媒与政党联系紧密,客观性理念也没有能够盛行起来。
近几年来,客观报道受到猛烈批判。理由是,客观报道忽视了报道全部事实,并且没有给予读者充分的根据来按照社会目标评价新闻信息。这些批评将在第三章“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中得到更加全面的讨论。
最近几年,涉及自由至上主义概念的,也是为传媒所热切追逐的另一个新闻学议题是,接近并使用政府信息来源的权利问题。我们已在上文讨论了媒体为报道英国议会辩论所进行的斗争。美国早期的立宪会议是不对公众和记者开放的。进入19世纪,传媒指出,向公众全面报道政府活动是民主理论的必然逻辑。虽然新闻媒体在理论逻辑上取得了支持,但要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却困难重重。在20世纪初的几年里,要将各级政府的活动报道给公众并不十分困难。政府官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政府活动也主要集中在立法或司法领域。但在20世纪的头25年至50年,政府活动和政府官员的数量都急剧增长,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实际上,无论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都已经介入当今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无所不在的政府活动增加了媒体向美国公众报道当代这些情况的难度。
全国范围的这类报道更加困难。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政府活动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扩展。源于威权主义惯例的保密传统通常在外交领域表现得最明显,而外交领域一般是由联邦政府管辖的。虽然长期以来,本地记者和外驻记者都有权出席立法机构的会议,但他们在接触行政官员和政治团体方面却没有类似的权利,政府很少允许新闻界代表旁听外交会议。
不幸的是,现在还没有一套总原则能够表明公众什么时候,在公共事务的哪些方面有真正的兴趣,因此新闻记者在这方面很少能得到指导。既然国务院和外交部可以拒绝透露它们的行动,其他的政府部门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如果联邦政府可以拒绝信息公开,那么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又为什么不可以呢?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假定政府事务就是公共事务。然而,那些动人的辩论却可以成为拒绝公众或其代表采访某些政府议事或记录的理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限制那些可能影响国家军事安全的信息的传播,是政府官员和媒体记者都深感棘手的问题。哪种类型的信息应当列为机密,谁来负责这项工作,这些问题都还处于争论之中。如何监督保密者以确保他们不会过度行使这项职责?当政府决定禁止传播科学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被潜在的敌人利用时,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尖锐。而且,许多政府活动都侵犯了个人隐私。全体公民是否有权知道某个公民个人要付多少所得税?新闻记者是否有权旁听政府部门或议会委员会的会议?能否允许记者参加地方县理事会或教育理事会的会议?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还没有能力回答这些复杂的问题。大众传媒通过它们专业化的组织争辩说,所有政府事务都应当向媒体公开。作为面向公众的信息传播者,媒体有责任也有权利收集并传播各级政府活动的新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