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结
自由至上主义有关大众传媒在民主社会中的功能的理论,历史久远且历尽艰难。这一历史过程是与政治上民主原则的发展和经济上自由企业的扩张相平行的。这一理论本身可以追溯到令人尊敬的古代哲学家时期,但对它推动最大的还是16世纪和17世纪西欧的发展。从弥尔顿到霍姆斯,这一理论都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判断原则的优越性,以及真理若不受约束即能战胜一切的原理。它所持的口号是“自我修正过程”和“观点的自由市场”。它是伟大的民主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结果促进了人类的幸福。两百多年来,这一理论已经成为西方文明的一项指导原则。
近几年来,自由至上主义理论遭受到彻底批判。其中一些会在第三章“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中有所涉及。有些人指出,这个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远没有说得那么好听。理性主义遭到抨击,尤其是遭到现代心理学家的抨击。天赋人权理论不过是一个容易使人信服的口号,并没有基本的政治或社会基础。自由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理论遭到质疑。个人权利危害多数人福利的状况也受到猛烈批判。
卡尔·贝克尔对当代某些混乱的状况进行了恰当的总结:
使我们前途迷茫、希望破灭的,是那些启蒙时代信以为真的简单概念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丧失了普遍性和正确性。自然法结果不过是一个方便而又临时的前提假设。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授权下才具有合法性。自由,一度等同于个人摆脱政府束缚而得到解放,现在被看做与复杂的社会管制形式不可分离。甚至理性和真理曾经清晰而明确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我们猜想理性是生物体的一项机能,真理不过是不同的经验感知为了一个特定的目标和时间而进行的实际调整。(32:93)
尽管存在这么多的质疑,但自由至上主义已经展示出了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优势。它摧毁了人们思想上的桎梏,开辟了人类新的远景。它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给大众传媒的日常运作提供一个精确的标准——简言之,就是区分自由和滥用自由的固定准则。它是模糊的、不确定的,有时还是前后矛盾的。但是,它最大的优点也就在于这种伸缩性和适应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它相信通过持续不断的个人自我引导,个人有能力促进人类的利益和幸福。
【注释】
[1]切斯特·J·安蒂奥(Chester J.Antieau)在他的两部著作(见参考文献29、30)中也对“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进行了探讨和批判。
[2]对于电影业问题最全面的论述见鲁思·A·英格利斯:《电影自由》(Freedom of the Movies),47页。
[1]哈罗德·拉斯基(1893—1950),英国政治学家、教育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任英国战时联合内阁副首相艾德礼的助手,1945—1946年任工党主席。主要著作有《现代国家的权力》、《主权问题研究》、《欧洲自由主义的兴起》、《政治典范》和《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等。——译者注
[2]尼古拉·哥白尼(1473—1543),波兰天文学家,现代天文学的奠基人。第一位提出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日心说——的欧洲天文学家,他死后出版的《天体运行论》对西方思维方式的改变贡献巨大。——译者注
[3]约翰内斯·开普勒(1571—1630),德国天文学家、数学家,以发现行星运动三大定律而闻名,这三大定律被称为“开普勒定律”。他还完善了哥白尼的天文学理论。——译者注
[4]第谷·布拉赫(1546—1601),丹麦天文学家,其精确的观测为开普勒的天体运行定律奠定了基础。——译者注
[5]勒内·笛卡儿(1596—1650),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他对现代数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由于他将几何坐标体系公式化而被认为是解析几何之父。他还是西方现代哲学思想的奠基人,是近代唯物论的开拓者,提出了“普遍怀疑”的主张。他的哲学思想深深影响了其后的几代欧洲人,开拓了所谓的“欧陆理性主义”哲学。——译者注
[6]卡尔·贝克尔(1873—1945),美国历史学家。以其对美国早期思想史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重要研究而闻名。其著作有《近代民主政治》、《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等。——译者注
[7]此处原英文书有误,应该是托马斯·厄斯金(Thomas Erskine,1750—1823),英国律师。曾担任大法官、下议院议员,因为为许多被控犯有叛国罪的政治家和改革家进行辩护而出名,其中包括为托马斯·潘恩进行的辩护。——译者注
[8]音译为《阿留帕几底卡》。——译者注
[9]卡姆登勋爵(1714—1794),原名查尔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英国法官,18世纪公民自由权的主要提倡者。他在担任英国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间(1761—1766年在任),拒绝使用通用逮捕证(即不指定逮捕某个人的令状)以煽动罪逮捕发表反对政府言论的约翰·威尔克斯。——译者注
[10]约翰·威尔克斯(1725—1797),英国激进的政治家、记者,曾任伦敦市市长。他多次担任下议院议员,又多次因毁谤罪而被逐出议会。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他在自己创办的周刊《北不列颠人》第45号上猛烈攻击国王演说中提到的内阁声明,内阁在国王支持下对他起诉,发出通用逮捕证将他逮捕。一周后卡姆登勋爵以政府行动破坏议会权利为由,下令将他开释。由于这个案件,英国确认通用逮捕证违宪。除此之外,他还促使政府准许出版商出版议会讨论的全部内容,扩大了英国的新闻出版自由。——译者注
[11]这是1769—1772年给当时风行英国的《公众广告报》(Public Advertiser)写了一系列信件,抨击英国内阁大臣的那个人的笔名,但究竟是谁,至今仍不得而知。朱尼厄斯的信件旨在使公众了解他们所拥有的宪法性权利,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译者注
[12]托马斯·潘恩(1737—1809),英裔美国思想家、政论家、政治活动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在美国独立战争前和战争期间所写的《常识》和《危机》等著名文章对美国独立战争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著作还有《人的权利》和《理性的时代》。——译者注
[13]译文引自[英]约翰·密尔:《论自由》,1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译者注
[14]由英国辉格党政治家查尔斯·詹姆斯·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推动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它规定陪审团有权确定构成诽谤罪的范围以及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诽谤罪,从而初步摆脱了煽动性诽谤法的樊篱。——译者注
[15]曼斯菲尔德勋爵(1705—1793),原名威廉·默里(William Murray),英国法官、政治家,是促使英国法律适应国家工业化、国际贸易和殖民关系需要的第一位法学家。——译者注
[16]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英国法官、法学家。他的著作《英国法律释义》是对18世纪中叶英国普通法最为系统、明晰的阐述,在英国和美国都曾被当做大学法律教育的课本,至今仍是了解普通法及其原则非常重要的文献。——译者注
[17]“我国”在此是指美国,下文中出现的“我国”也都是指美国。——编者注
[18]泽卡赖亚·查菲(1885—1957),美国律师、教育家。1916年起任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他的著作《言论自由》奠定了其人权问题权威法学家的地位,并且成为美国自由至上主义思想的一个范本。他曾任哈钦斯领导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且在多个关于新闻自由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委员会中任职。——译者注
[19]路易斯·布兰代斯(1856—1941),美国律师。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年在任),是第一位担任此职的犹太人。他倡导隐私权,关注言论自由。——译者注
[20]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美国法官。曾任美国高级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在任)。他因提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成为美国引用率最高的法官之一,也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普通法法官之一。他是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译者注(https://www.daowen.com)
[21]查尔斯·申克(Charles Schenck),美国左翼反战人士。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作为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向应征入伍的人散发的传单中称,征兵违反了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的非自愿性奴役条款,因而被指控违反《间谍法》。1919年,申克以《间谍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并提出了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译者注
[22]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1872—1964),英裔美国哲学家、教育家。1912—1924年任阿姆赫斯特学院院长,其著作有《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译者注
[23]查尔斯·埃文斯·休斯(1862—1948),美国法学家、政治家。曾任纽约州州长(1907—1910年在任)、美国国务卿(1921—1925年在任)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30—1941年在任)。——译者注
[24]休伊·皮尔斯·朗(1893—1935),美国政客。曾任路易斯安那州州长(1928—1931年在任)和国会参议员(1931—1935年在任),他在州长任内以实行独裁统治而闻名全国,后遭暗杀。——译者注
[25]数字为书后参考文献序号,下同。——编者注
[26]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的前身。这是一个非赢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主要是好莱坞六大电影工作室。影片分级制度就是由这个组织创立的。——译者注
[27]鲁思·A·英格利斯(Ruth A.Inglis),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工作人员。——译者注
[28]罗伯特·M·哈钦斯(1899—1977),美国教育家。1927—1929年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1929—1951年任芝加哥大学校长。他在主管芝加哥大学期间,曾推行“芝加哥计划”,包括阅读名著、提前招收尚未毕业的高中生、废除课程学分制和强制出勤。他对芝加哥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视在当时美国主要的研究生院引起了广泛争论。主要著作有《美国高等教育》(当时作者名被译为赫钦斯)等。他还曾担任美国自由委员会主席,领导该委员会发表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译者注
[29]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是美国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独立的行政和决策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它根据《1934年通信法》成立,主要负责分配频率,决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台址、呼号、功率,颁发和更换营业许可证,制定法规、政策,举行听证会,监督美国全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遵守和执行法规的情况,但无权实行任何形式的新闻和资讯检查,对节目形式和内容不得干涉。——译者注
[30]此处的菲律宾宪法为作者写作本文时的菲律宾宪法,现在的菲律宾宪法可能已经有所修正,其第8条内容不一定是本文所说的内容。——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