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基础上:这种思想修改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某些基本假设,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其他一些假设。它所表达的自由概念与传统理论所表达的概念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是从消极自由的概念中生长出来的,我们可以宽泛地称其为“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更确切地说就是“不受外界限制的自由”。与此相反,社会责任理论依靠积极自由的概念,即“从事……的自由”(freedom for),它需要必要的手段来实现既定的目标。让我们更全面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总的来说,消极自由就是让个人自由地创造自己的命运。一个人如果不受外力约束,他就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发现统治宇宙的不变的自然法则,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习惯适应于这些法则,从而创造自己的命运。因此,去掉那些加在人们身上的限制就足够了。去掉传媒身上绝大部分的限制,仅对其做出少量限制也就够了。如果传媒没有障碍,它就会向人们提供信息和观点,通过这些信息和观点的相互交流,真理最终就会显现。
社会责任理论以这样一种思想流派为基础,这种流派认为纯粹的消极自由是不充分的而且是无效的。根据这种观点,消极自由是一项空洞的自由,这好像是告诉一个人他有走路的自由,但并没有事先确定他是否是个瘫子。真正的自由必须具有实效。告诉一个人他可以自由地实现自己的目标是不够的,必须给他提供实现这些目标的适宜手段。
在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整个报告中,霍金的思想最为突出。他认为,真正的自由必须包含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要获得自由”,他说,“就需要个人在行动时,(1)不受外力的限制或控制,(2)拥有行动所需要的一切手段或设备”(69:54)。(https://www.daowen.com)
新闻自由委员会也谈到,有效的自由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与所有自由一样”,新闻自由委员会说,“新闻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和从事……的自由”。一个自由的新闻界有免于受到一切力量强制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它没有任何压力。它有从事追求自身道德和社会需要所确定的目标的自由。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它必须拥有技术设备、经济力量以及获得信息的渠道等(66:128)。不过,新闻自由委员会不但关心媒体所有者的自由,而且也关心那些仅仅拥有消极表达自由的公民们。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对于缺少接近和使用大众媒体方法的人来说,新闻自由是一项空洞的权利。必须通过一些手段来实现这些人的新闻自由——通过与其观点相似的传媒,通过政府或非赢利机构经营的媒体来为这些人提供商业媒体不愿提供的却又是这些人所需要的服务。
甚至由于对“信息自由”的重视,传媒自身也正在渐渐远离消极自由的概念。传媒发现,以消极自由为基础的制度不能提供一些手段,因而它们不能从顽固的政府官员口中寻找到信息。在美国的许多州,传媒已经促使通过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要求某些政府机构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处理事务,并且要允许传媒详细查阅其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