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媒表现行为的要求
新闻自由委员会列举了当代社会对传媒的五项要求,它们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传媒表现行为的测量标准。这些标准不是新闻自由委员会的首创。新闻自由委员会也已注明,它们大部分来自于媒体经营者的工作和实践。
按照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当代社会对传媒的第一项要求是提供“一种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要求传媒必须准确,不能撒谎。新闻自由委员会也谈到,这意味着传媒必须清楚事实就是事实,观点就是观点。
传媒自身基本同意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即媒体应当准确,应当将新闻与评论分离。赫伯特·布鲁克(Herbert Brucker)[21]指出,客观报道的发展是美国报纸最杰出的成就之一,而客观报道正是传媒认同这项要求的最好证明,也是传媒日益忠于公众利益的最佳表现。19世纪初,报纸把新闻当做政治武器,为了迎合当时的需要,报纸歪曲事实,充满偏见并且压制异己意见。到了19世纪末,报纸开始将评论限制在社论版发表。报纸力求客观记录事实,不掺入个人观点和评论,并且不只表现事实的一面而是表现所有方面。的确,除了专业精神日益扩张所带来的裨益,客观报道的发展还有其经济原因,但同时也有其哲学基础。通过分离新闻和评论,表现事实不只一面,传媒正在促进自我修正过程的发展,使理性的读者更容易发现事实的真相。当1947年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报告时,客观性已不再是传媒追求的目标,而是传媒所崇尚的原则了。
但是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真实、全面地报道新闻是不够的。“真实地报道事实(fact)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事实的真相(the truth about the fact)。”新闻自由委员会指出,传媒发展出了一套奇怪的客观性——由半真实、不完全、不全面导致的伪客观性。为了实现客观报道,传媒力图在报道中不只表现事实的一面。但是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正是因为这样,传媒既没有为读者确定消息来源双方的真实性,也没有为读者全面理解这种特定情境提供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传媒应该摒弃“两个二分之一真相构成一个真相”的想法,力求寻找“全部真相”。
在这一点上传媒似乎也和新闻自由委员会意见一致,虽然它并不像赞同媒体应该公布真相、应该分离事实和观点这个主张时那样真心诚意。正如新闻自由委员会所说,传媒实际上不愿报道事实的真相正是因为它忠于公共利益。在一维的报道里添加其他维度的材料的确可以接近真相,但是这样做也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广播评论员埃尔默·戴维斯(Elmer Davis)[22]这样表达了传媒的两难境地:
我曾看到一些人完全出于好意,努力在报道中加入其他维度的材料,但是这些材料不是来源于事实,而是来源于记者的观点或偏见,如果将这种做法推而广之,报道有时也会掺入出版商的观点和偏见,事实上以前就经常是这样。一份《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就够了。即便一个人道德严谨,思想绝对客观,就像度量衡的量度一样,他也仍然不可能做到他所希望的那么精确,因为他并不了解所有的角度,或者因为迅速采访报道当前事物的压力,他没有时间去做全面深入的调查。(67:173—174)
尽管存在这种两难困境,但戴维斯认为,通过将新闻置于合适的背景下,传媒仍然可以做得很好:
优秀的报纸,优秀的新闻广播,必须能在两大深渊之间像踩钢丝一样地运行——一面是虚伪的客观性,它使每件事物都表面化,并且使公众受到厚颜无耻的假内行的欺哄;另一面是“解释性”报道,它不能严格区分客观性和主观性,合理确凿的事实与编辑记者希望的事实。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67:175)(https://www.daowen.com)
1945—1946年,9名报纸记者作为尼曼(Nieman)[23]受助人在哈佛大学进修,他们也支持新闻自由委员会关于报道事实真相的主张。像戴维斯一样,这些尼曼受助人承认“真相”不易被发现,而且迫于出版日报的压力,记者很难获得多角度报道新闻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然而”,他们总结说,“每天的报纸里都有大量的争论,其中一些可以说近似真相”。如果参议员伯德(Byrd)说,解雇100万名政府职员不会降低政府效率,而总统说“那是胡扯”,那么谁对呢?“显然,民主社会中传媒的职责就是回答这样的问题”,那些尼曼受助人说,“而且必须诚实地回答”(79:27)。过去20年间,日报上的解释性报道日益增多,一些广播电视工作者像爱德华·R·默罗(Edward R.Murrow)[24]一样,也在新闻中增添背景材料,这些表明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者开始赞成仅仅报道新闻是不够的看法。
按照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对于传媒的第二项要求是传媒应当成为“一个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这个要求意味着,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应当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这并不是说应该制定法律强迫媒体接纳一切要求刊登的材料,也不是说政府应该规定媒体接纳材料的比例,更不是说个人有权要求媒体传播他的思想。简单地说,这意味着传媒巨头应当刊载一些异己之见,同时也不放弃鼓吹自己观点的权利。传媒应当努力呈现一切重要观点。而不仅仅是出版商或传媒经营者赞同的观点。要做到这一点,传媒就应当谨慎地区分所有新闻来源。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传媒的控制权已经掌握在越来越少的人手中。一个有话要说的人已经不能够再通过自己的声音来吸引听众,不能够再创办报纸杂志,更别提在与大众传媒具有同样威信的小册子上发表自己的思想了。
在这一点上,媒体经营者与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意见似乎也基本一致。因此,1952—1953年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会长、《路易斯维尔时报》(Louisville Times)编辑主任诺曼·艾萨克斯(Norman Isaacs)[25]曾经说道:“我们的首要职责就是传播信息。我们是公共的载体。赋予媒体新闻自由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新闻自由并不是阻止人们了解情况的许可证。只有当我们以落后思想或自高自大地经营报纸时,媒体才会阻止人们了解实际情况。”(72:15)主编和发行人们总喜欢说,只有一家报纸的城市日益增多的同时,那些幸存下来的报纸对于本社区的责任感也在不断增强。得梅因(Des Moines)[26]和明尼阿波利斯(Minneapolis)[27]考尔斯公司的发言人说,一座城市的独家报纸比过去更有责任“帮助社会合理地了解情况并开展行动”,而社论版则是补充和完善新闻报道的重要工具。林赛—肖布报团(Lindsay—Schaub Newspapers)的爱德华·林赛(Edward Lindsay)认为,在社论内容和广告两个方面,报纸的垄断趋势给出版商们带来了新的任务。“他们在刊登全面客观的新闻报道时对少数人负有责任。”他在自己的一篇文章中写道,“他们在业务上负有责任。报纸出版商某些奢侈的权利已经被剥夺了,他们不能拒绝与自己不喜欢的人打交道,不能使用自己所控制的媒体来抨击那些资助其对手的人……”。广播电视规约表明要竭尽全力保证公众问题讨论中的平等机会;电视规约也建议电视台“在那些影响绝大部分公众生活和福利的重大问题上,要给予问题双方平等的表达机会”。
对于传媒的第三项要求,新闻自由委员会指出,传媒要投射出“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这项要求与前两项要求紧密相关,它可以使传媒准确地描绘各个社会集团,如华人和黑人。人们在做决定时倾向于凭借自己的好恶印象,而一幅错误的画面可以彻底摧毁一个正确的判断。大多数媒体经营者在原则上而不是在实践上,或许同意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电影业、广播业和电视业规约都包含一些条款,督促媒体尊重民族感情,尊重种族团体和宗教团体的感受。报纸、杂志的工作者可能会说,他们在真实公正地报道每天的新闻时,已经在默默地自觉按照这一要求努力了。
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到的第四项要求是,传媒有责任“呈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与价值”。新闻从业者可能同样会毫不犹豫地接受这项要求。例如,报界人士可能会响应说,优秀社论版的功能正是呈现和阐明。电影制片人和广播电视工作者也会指出,他们的行为规约就是在督促媒体尊重普同价值,描绘传统美德。
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到的最后一项要求是,传媒要提供“充分接触当日信息的渠道”。新闻自由委员会指出,今天的公民对当前信息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大,因此新闻和观点必须获得广泛传播。传媒一定同意这项要求。除了尽可能广泛地接近受众的做法,“信息自由”概念的演进也是传媒同意这项要求的一个例证。随着新闻工作者变得具有责任感,他们主张公众应该拥有信息的近用权(access to information)和基本的知情权(right to be informed),而传媒就是公众的代理机构,负责破除一切阻碍新闻自由流通的障碍。
这一思想表明它与传统理论已经决裂。传统理论只是通过保护言论自由来保证公民接触到当日信息。传统理论没有提供任何合法工具来撬开沉默之口。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战后,新闻工作者常常抱怨地方政府、州政府和全国政府中越来越多的官员拒绝发布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能会使某些官员感到尴尬。为了维护公众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美国报纸主编协会和其他一些专业组织成立了促进开放消息来源的委员会;詹姆斯·赖斯顿(James Reston)[28]、詹姆斯·波普(James Pope)和欧文·坎汉(Erwin Canham)[29]等新闻工作者,也不断地警告人们注意压制新闻自由的新闻审查制度所带来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