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在民主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

四、 大众传媒在民主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

以上背景资料帮助我们理解了自由至上主义的一些概念,现在我们开始考察大众传播媒介在民主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在以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中,传媒的地位是一个如何适应民主政治体制和民主生活方式的问题。民主社会中政府是人民的仆人。因此,它与它的追随者之间的关系就与威权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然而即便政府完全为公众服务并对公众负责,人们也不相信政府的目标与公民的目标完全一致。民主社会已经创造出大量机制来防止政府回到威权主义状态,或是防止政府破坏公民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如前所述,17世纪,弥尔顿和洛克奠定了自由至上主义传媒制度的基础。18世纪,这一制度得到了具体的发展和实践。19世纪,当自由至上主义达到顶峰时,这一制度传遍了全世界。实际上,全世界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纳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这在各国宪法或基本法中都有所体现。

按照自由至上主义观点,大众传媒的功能是告知信息和提供娱乐。第三项功能的出现与前两项密切相关,即为传媒提供经济基础,保证传媒在经济上的独立。这就是销售和广告功能。从本质上看,传媒的根本目标是通过提供各种事实和观点作为判断的基础,来帮助公众揭露真相,协助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这一过程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不受政府控制和支配。政府及其官员常常是纠纷结果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因此,政府不应该享有单独接近公众的额外特权,因为公众掌握着最终决定权。政府也不应该享有干涉反对派表达观点的权利或权力。因此,传媒发展出一种类似于政治机构的精巧功能:它有责任防止政府越界。用杰斐逊的话来说,传媒对政府的监督是其他机构所不能提供的。

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家们认为,在传媒各种各样的声音中,公众接触到的某些信息可能是虚假的,某些观点可能是不正确的。但是,国家无权限制那些它认为是虚假的或不正确的东西。它如果这样做,就会不可避免地压制那些批评国家的声音和反对政府官员观点的意见。自由至上主义者提倡的方式是,让公众完全沉浸在事实和观点的信息洪流中,这些信息中的一些可能是真实的,一些可能是虚假的,还有一些可能二者皆有。自由至上主义者相信公众最终会消化吸收所有的信息,抛弃那些不符合他们利益的,接受那些符合个人及其社会所需要的东西。这就是著名的“自我修正”过程。

自由至上主义者也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观点提供给公众,即便这些观点没有真正接触到公众。让每一个想就公共问题说些什么的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他说的是真是假,让公众来做最后的判断。然而,这种假设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与现实情况完全相符过。一些人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一些人有表达自己的兴趣、力量和动力,还有一些人拥有比别人更直接地接近公众的机会。但是,理论上人人机会均等,虽然能力或接近公众的方法有所不同。

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政府垄断传播渠道。他们认为,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任何人只要想拥有和经营一家大众媒体,就应该享有不受限制的机会,这一领域向所有人开放。他们同时认为,大众传媒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运行的,自由企业是这个社会的指导原则。这意味着私人可以拥有传播工具,并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相互竞争。任何人只要拥有足够的资本就可以创办传媒企业,能否成功则要看他获取利润的能力,而获取利润实际上在于他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最后,企业的成败取决于它所服务的那一部分公众。

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论家们从未直接关注过大众传媒的经济基础问题。他们反对政府给予支持,因为这会导致政府对传媒的控制。他们相信以私人企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会找到出路。不同历史时期的传媒发展出了维持经济的不同方法。早期的印刷媒体,特别是书籍,几乎完全依靠直接向顾客出售传媒产品。消费者为传媒提供了经济基础。图书和电影业一直使用这种方法。早期的报纸杂志很快发现出售“图书戏剧评介”和广告是有利可图的收入来源,于是它们发展出了传媒的一项附加功能,即刺激消费和出售商品。不断增长的广告成为传媒经济基础的重要来源,这在英国和美国十分明显,而在这两个国家,报纸和杂志也是最不受政府控制的。世界其他地区的工业不如这两个国家发达,消费商品的流通也不广泛,要发展广告收入会有很多困难。文化差异对传媒销售功能的扩大也存在影响。因此在一些国家,传媒的经济基础主要来源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传媒产品,或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外部利益集团的资助。我们将在下文中讨论当代传媒的经济基础问题,不过现在可以说,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任何有经济条件的人都可以进入传媒领域,而能否生存就要看他和寻找同样市场的其他对手竞争的过程中,是否有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要求。

那么,在民主社会中,控制传媒的主要力量是什么?无论前面说的如何,国家还是必然会通过各种机构参与到传播过程中。自由至上主义者承认这一事实,但是他们认为政府越少涉入越好。于是,便出现了一个永恒难题:政府参与传播过程的程度应该有多大。国家通常掌握着邮政系统,而一些媒体正是通过邮政系统传播的。在许多国家,电话电报系统也是由国家掌握的,通过这些系统,国家可以施加管制。国家控制着进出口,而最重要的是,国家要征税。利用任何一个控制手段,国家都可以对大众传媒加以特殊的限制。

在大多数民主社会,发挥控制作用的主要力量是司法系统。在美国,法院极为重要,因为法院不仅要将美国法律适用于媒体,还要判定政府其他部门对媒体是否越权实施了一些可能违反宪法保护的限制。可以看出,在我国[17]的宪法体制下,是由法院来决定政府对大众传媒施加权力的限度的。在其他民主国家,传统习惯起主要作用,或由立法机构履行这一职能。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主张用一种更加非正式的控制手段来代替国家监管,那就是自我修正过程以及信息、观点和娱乐市场的自由竞争。国家的主要任务是维持一个稳定的体制,以便个人主义的自由力量可以据此相互作用。有时,这种相互作用是混乱的,不会产生什么结果,然而这个过程终究比威权主义的指示命令要好得多。

对于民主社会来说,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大众传媒表达自由的限度。如上所述,所有自由至上主义哲学家都认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那么在民主体制内,在不违反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不幸的是,任何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一般性原则至今没有形成。唯一的指导原则是历史上业已形成的一些特殊限制,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泽卡赖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18]教授列举了一些控制或压制大众传媒的方法:要求图书或其他出版物事先必须取得许可,对触犯当局的材料在出版前或出版期间进行新闻审查,没收触犯当局的材料,禁止出版某报纸、图书或是其中的某些特殊内容,要求诽谤性的或以其他形式触犯当局的出版物缴纳保证金,强行公布所有者和作者的身份,对出版后招致反对的出版物予以刑事处罚并在民事上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对诽谤性的言论和其他错误叙述进行更正,区别对待接近和使用新闻来源及设备的行为,对外文媒体施加特殊禁令和限制,区别对待或禁止使用通信设备传播消息,干涉进口,干涉版权保护或不保护版权,干涉征税,干涉歧视性补贴,以及干涉人们的购买、阅读或收听(40:62—68)。

人们普遍认为,有些限制新闻自由的方法是符合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所有民主政府都承认,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名誉。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虽然有些国家表现得比其他国家积极,但是所有国家都认为有必要限制大众传媒通过诽谤中伤社会成员。法律上通常有保护个人的规定,并且由法院执行。诽谤法有许多微妙之处,结果在很多情形下都很难执行。文化差异也会影响诽谤法的实施。在某些特殊文化中,人们常常使用一些替代性办法来保护个人名誉。当损害性的言辞所指向的个人同时也是公职人员时,问题就会更加难办。按照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作为个人他应当受到保护,而作为公职人员他应该受到公开批评。19世纪早期的法院曾试图对此做出区分,但都是无果而终。最后的结果是,在美国,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公职候选人,几乎都不受诽谤法保护。

另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限制传媒的方法是,禁止色情淫秽材料的传播。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些健全的基本原则来支持法律反对淫秽,但这种限制对于保护道德还是必要的。道德本身是很难定义的,因此几个世纪以来,法院和立法机关都在竭力为淫秽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淫秽的定义常常是由一些自以为是的少数人确定的,或是由一些法官根据他们对当时道德状况的估计而做出的。虽然某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控制淫秽言论的做法,但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国家有义务保护社会,至少是社会的某些方面不受色情淫秽出版物的伤害。

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在争论一个问题,即国家为了保卫自己是否有权禁止人们传播那些可能诋毁国家或破坏其威信的言论和信息。对于这个问题,威权主义者给出了直接而明确的回答,而对于自由至上主义者来说,问题的解决并没有那么简单。正如第一章所提到的,威权主义者承认国家有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就像自由至上主义者承认个人有保护名誉不受出版物侵害的权利一样。

虽然英国的普通法为惩处那些批评政府的行为提供了基础,但这种法律却不合美国人的口味。美国的独立正是借助对英国殖民当局的理性斗争和抨击责骂实现的,许多著名的美国人都参加过这一斗争。正是这些美国人,当他们要组织自己的政府时,就已经认识到无约束地批评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所具有的价值。革命家们普遍发现,有关煽动诽谤罪的旧法律在新的共和国已经失效。然而,当这些领袖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分散的国家里安定下来,并开始处理棘手的政府日常工作的时候,为了维护权力,他们仍会重新采用传统的态度和办法。

许多新成立的州政府曾经恢复使用有关煽动诽谤罪的普通法,特别是在党派政治运动的紧张时期。全国性政府因为具有联邦性质,无法适用英国刑法。因此,在紧急和动荡时期,联邦政府就转向用立法来保护自己。1798年《外侨和煽动法》(Alien and Sedition Law)就曾赋予政府保护自己免受不合理批评的权力。而联邦党人将这一法律用于党派斗争的政治目的,这与扎根在美国公众心中的民主原则是相互抵触的。因此,在整个19世纪,这种努力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各州逐渐放弃了英国的煽动诽谤罪原则,随着杰克逊民主时代的到来,这一法律则被完全废弃了。

将自由至上主义与本书提到的其他三种理论区分开来的,是它对传媒所具有的社会功能的看法,即传媒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政府施加法律范围以外的监督。传媒要监督国家官员,使其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传媒要监督民主制度的运作,时刻警惕并揭露任何独裁或威权的做法。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职能,传媒必须完全摆脱它所监督的对象的支配或控制。由于自由至上主义与威权主义斗争了几个世纪,因此它经常将现存的政府看做是最大的敌人。然而,如果能找到监督权力运作的强有力的措施,政府当局也可以为自由至上主义的利益服务。传媒与其他监督机构一起合作,就可以实现此项功能。在传统的威权主义制度和苏联共产主义制度下,人民的利益在理论上与国家利益一致。因此,自由至上主义者所谓的“监督政府”,在威权主义者看来不过是妨碍和阻挠国家目标实现的行为。

美国政治制度的缔造者们虽然将政治功能看做是传媒最重要的一项功能,但他们也赋予了传媒其他一些重要职能,以保证民主社会能够充分运作。传媒被看做是成人教育的主要工具。它是普通公众获取有关重要公共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渠道。联邦邮政系统刚一建立就下令降低邮资,以鼓励报纸杂志的发展。民主制度的成功需要明智且有知识的选民,而大众传媒和公立学校担负着向公众提供教材的责任。传媒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提升公众的品味,并且还要改善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事务。威权主义者并不反对赋予传媒教育功能,因为在他们的制度下,教育机构和大众传媒都受同一原则的指导,即完成国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