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其他地方的自由至上主义传媒

八、世界其他地方的自由至上主义传媒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英两国是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主要护卫者,然而世界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些相同的原则。随着民主政府的形式在全世界的传播,言论和出版自由也成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某些国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种子获得了肥沃的土壤。在其他一些国家,这个种子盛极一时,背负众望,但不久就枯萎死去。在另一些国家,这个种子产生了变种,现在已经与英美两国的类型大不相同了。

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发现它们很难移植西方的新闻自由理念。在很多案例中,人们热情地接纳了这个理念,但是内部环境显然不利于民主原则充分发展。民族主义的压力,内部安全和经济环境,这些都是难于应用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的重要因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民主国家普遍运用宪法对大众媒体进行保护。菲律宾宪法[30]有一条简单的规定:“第8条,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以色列宪法(1948)规定得更为详细:“第16条,宪法保护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该保护不适用于下列出版物,含有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或淫秽内容的,煽动种族或民族仇恨的,煽动暴力或犯罪的,鼓吹压制人权或政府民主制度的,泄露国防秘密的。除战争时期或国家紧急时期外,不得建立预防性的新闻审查机构。如需建立,则要通过立法机关特别授权,并长期接受议会的管理和检查。”

尽管民主原则传遍了全世界,但在一些国家,虽然正式采用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保护传媒免受政府控制,但当国内出现政治危机时,它们仍然会采取威权主义的做法。阿根廷和哥伦比亚两国都对媒体给予了宪法上的保护,但它们有时却忽略了这些规定,转而压制反对意见的出版物(哥伦比亚最新的案例见43:3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自由至上主义者满怀希望地认为,随着战争的结束和有效的国际组织的建立,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民主原则会传遍世界。他们相信,这些原则在国际领域可以有效地对抗威权主义和共产主义原则。建立联合国的一个推动力就来源于全世界对自由至上主义传统所倡导的“基本人权”的认可。这些基本人权中的一项就是表达自由,或是美国专家所说的“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https://www.daowen.com)

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并落实基本人权的任务,落在了联合国大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及一个特设的人权委员会的身上。人权委员会在其之下设立了信息和新闻自由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the Press),负责处理大众传媒所特有的问题。1948年在日内瓦召开了联合国信息自由大会,威权主义者、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分别陈述了自己关于大众媒体社会功能的理论。尽管的确很难调和这些相互分歧的观点,但是联合国的领导人还是希望能够达成一些共识。信息和新闻自由委员会随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开始研究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向全世界人民提供新闻的数量、信息自由流通的障碍、新闻工作者的国际性伦理规约,广播电视所受到的干扰、新闻影片的自由传播、新闻用纸,以及外国新闻工作者的歧视性待遇问题。

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起草并通过了《国际新闻传送与更正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mission of News and the Right of Correction),但是没有提请各国签署,因为还需要等待信息自由公约起草完成。这一机制最后以失败告终,因为它无法调和各种相互分歧的观点。美国和苏联是主要的对抗者。中间是一些小国,它们既不希望接受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也不希望采纳共产主义原则。最近几年,在解决全世界传媒机构所存在的问题方面还没有取得任何明显的进展。

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1954年有关信息自由的报告中分析了导致各种困难的原因:

大多数信息自由问题的讨论基础以及阻碍这些讨论取得进展的主要原因是,在信息自由的概念中,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理解比对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分歧更为明显。但是,如果把这种分歧看做是两种观点的冲突,即一种观点认为不受限制地接近并使用观点的自由市场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有组织社会的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家的控制和指导才能更好地保障这种利益,那么这样的看法也未免把问题太简单化了。当今世界的状况可以更准确地形容为一种“连续性意识形态频谱”(continuous ideological spectrum),所有国家都分布在这个光谱的两极之间。在1946年以来历次有关信息自由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这一光谱的存在。(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