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传媒表现行为的方法

九、改善传媒表现行为的方法

上面这些就是新闻自由委员会所概括的传媒表现行为的标准。虽然传媒自身似乎接受了这些标准,但新闻自由委员会注意到,传媒在对这些标准的认可和实践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要改善传媒的表现行为,新闻自由委员会寄希望于三个方面——传媒自身、公众和政府。

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传媒在为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不同种类、不同数量和不同质量的信息和讨论时,应该具备一种专业精神。“对于像法律和医学这种历史较久、基础雄厚的职业来说,无论其单个成员的行为被认为是怎样的,这些职业整体上都接受了本行业所赋予的责任;而且,一个真正的专业人士是不会为了金钱而去做某些违背职业精神的事情的。”(66:92)特别是,传媒应当承担作为信息和讨论的共同载体的责任,应当尝试刊载高品质的但却不能提供直接经济回报的内容,应当开展有力的相互批评,并且应当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才能。广播业应当控制节目的制作,使其远离广告客户的干扰。

但是,公众对传媒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一方面,公众需要明白大众媒体拥有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另一方面,公众需要了解传媒提供的东西与社会需要的东西之间差距究竟有多大。一旦公众理解这些事情,他们就可以从三个方面改善传媒的状况:第一,非赢利性组织可以帮助传媒完成社会赋予它的任务。例如,大专院校可以为商业媒体不愿服务的那一部分受众开办广播电台或制作影片。第二,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一些研究中心,为大众传播领域高水平的学习和研究以及重要出版物的出版提供帮助;现有的新闻学院应当为学生提供最广泛的教育。第三,应当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每年都对传媒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政府承认传媒必须保持私有企业的性质,但是它仍然可以努力为其公民提供一种他们所需要的传播制度。例如,政府可以鼓励传媒业增加新的投资,可以采取新的合法手段来改善媒体长期公开滥用新闻自由的状况,也可以进入传媒领域,以弥补私人媒体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