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下的电影
新兴传媒,包括电影和各种形式的广播电视,迫使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不得不去面对一大堆新奇而又复杂的问题。民主理论对大众传媒功能问题的最初回答,主要是建立在印刷媒体对政治领域所做的贡献上的。当传媒在政治功能上又增加了娱乐功能,接触受众的方法也不再是印刷文字的时候,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就需要做出调整了。
电影作为一种大众媒介,是20世纪的产物。因为它类似于真实剧院并与剧院有着紧密联系,所以它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也与剧院相仿。威权主义理论认为,国家应当完全控制剧院。16世纪和17世纪的政府拥有一项权力,即按照政治、宗教和道德标准严格管制娱乐业,虽然政府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行使这项权力(见45[25])。新教改革没能像约翰·弥尔顿呼吁出版自由那样提出重大而有说服力的论据来支持剧院自由。结果,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不是将这个问题置之不理,就是因其非政治的特点而认为它并不重要。电影的出现及其能够影响广大观众、产生深远影响的能力,迫使自由至上主义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理论基础。剧院要取得执照,剧本要接受新闻审查,这样的事情已经持续了很多代;电影只不过是剧院的延伸,因此也要受到当局的许可和审查。这一推理正符合建立官方审查委员会的早期想法,因此1915年美国最高法院采纳并通过了相关法案。[2]
显然,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电影分担了提供信息、观点和娱乐的功能。公民通过电影树立了自己的态度和信念,他们的行为举止也部分来源于电影。新闻短片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信息媒介。现在大量制作的纪录片既有信息功能,也有教育功能。随着电影所能提供的新闻与评论的增长,它与剧院的相似性减少了,而与媒体的共同点增多了。电影产业不同于报业,它在争取自身权利方面并不积极,至少最近是这样。制片人与官方和非官方的管理机构都开展合作。电影业作为一个整体,试图在美国电影制片人和经销商协会(Motion Picture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America)[26]这个组织的支持下,通过自愿性的《制片规约》(Production Code)来约束其桀骜不驯的成员。
电影为什么应该受到许可和审查,而印刷媒体却不受这些限制呢?这是政府和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家们所要面对的问题。就算电影是重要的娱乐工具,就算它影响的是全体人口中相对年轻的那一部分人群,就算它能够败坏道德标准,难道它就不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机构,就不应该以自由至上主义原则为基础来检验它吗?正如英格利斯小姐(Miss Inglis)[27]指出的:“有关电影的问题不过是一个普通问题的个别案例,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哲学家和政治家好几个世纪。怎样能在公众占优势、秩序稳定的同时,又能让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对变革发挥适当的影响?问题在于,如何设计一套能够实现这些目标的社会机制。”(47:173)(https://www.daowen.com)
罗伯特·M·哈钦斯(Robert M.Hutchins)[28]领导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在认真仔细地研究了电影给民主社会带来的问题后,提出了如下建议:“应该承认,宪法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是包括电影在内的。纪录片重要性的日益提高更强化了这种必要性。”(47:ⅵ)
但是,给予电影宪法保护的地位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即便我们承认电影应该享有传统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然而问题在于,对于电影媒体我们可以施加什么样的限制。美国最高法院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删除了一些可能引起官方电影审查官反对的新闻审查标准,因为这些标准太笼统,难以有效执行(见36)。至少在美国,电影正在迅速地被人们当做一种媒体,它应该是传统自由至上主义表达自由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正在为实现这个目标做出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