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性的观点

十三、有关人性的观点

对于人性,社会责任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似乎存在着根本不同的看法。传统理论中,人基本上被看做是道德的和理性的动物,他倾向于寻求真理、服从真理。每个人在本性上都希望努力探寻真理,能够为真理、理想服务,因此即便看起来最荒谬的观点也是值得发表的。只有当所有人都能自由地把思想表达出来,不论他的观点是荒唐可笑还是庄严崇高,人们才有希望发现真理。人们一旦有了言论和出版自由,就会把他们的思想表达出来。他们将会有节制地表达思想,而不会肆无忌惮。无须提醒出版商注意他们的公共责任,他们会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些责任,因为道德感赋予了他们自尊心,也不必担心个别出版商会因为人性的弱点而撒谎或歪曲事实,其他出版商会将他揭露出来,因为这样做是有好处的。他的谎言和歪曲最终都会被识破,因为公众会用理性对他的言论做出有效的检验。

产生于20世纪的社会责任理论,反映出当代社会科学和当代思想对人类理性的质疑。这一新兴理论并不否认人类的理性,虽然它对理性的信心远远小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但是,它似乎确实又否认人类生来就有寻求真理并服从真理的动力。在社会责任理论中,人不是一个完全没有理性的人。他能够运用理性,但是他不愿意这样做。因此,他很容易成为野心家、推销员,成为那些利用他满足私利的人的猎物。因为思想上的倦怠,人会沦入相应的无思想状态。他的大脑会变得愚钝并且有退化的危险。如果人仍然是自由的,他就必须依靠理性来生活,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他所看到的、听到的和感受到的东西。因此,社会上的警醒之人必须激励他人,使其运用自己的理性。没有这样的激励,人就不会主动地寻求真理。思想上的倦怠不但会阻止人运用理性本能,还会扩展到一切公众讨论中。人类的目标不在于寻求真理,而在于满足个人最直接的需要和愿望。

除《新闻业事业规程》外,其他传媒规约对人性的质疑要比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著作更加明显。电影业和广播电视业规约将保护公共道德作为媒体的主要关注点。它们丝毫没有反映出弥尔顿的思想:人通过理性就可以分辨正误,人要是没有经受过诱惑就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人要想分辨善恶,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媒体而不是亲身体验。

新闻自由委员会比这些规约更相信人类的道德。的确,新闻自由委员会表面上似乎与传统理论一样相信人类道德,但是新闻自由委员会所说的道德不同于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所说的道德。传统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上:人作为上帝或其他造物主的孩子,是独立而高贵的生命,他遵从伦理行为的某些绝对准则。宽泛地讲,他对自己是忠诚的。他对自己忠诚,因此他对自己的伙伴也一样是忠诚的。社会责任理论中的道德似乎比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的道德更具有相对性。道德主要不是个人对自己的义务。作为社会的动物,人对其同伴也负有义务。因此,道德主要不是个人对自己的义务,而是个人对社会利益的义务。

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所隐含的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理论中变得清晰起来。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中,公民有不被告知(uninformed)或误告知(misinformed)的权利,但这里暗含着一个假设,即公民的理性和对真理的渴望会使他不行使这样的权利。新闻自由委员会特别强调,公民在道德上不再有不读书看报、不听广播的自由了。作为一个积极而负责任的公民,个人对社会有被告知的义务(a duty to be informed)。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看或者必须听传媒给定的所有内容或所有节目。像传统理论一样,这个新理论也认为公民的赞成或反对是对媒体最有效的控制。公民在道德上有被告知的义务,而他如何做到这一点就要看他自己的选择了。(https://www.daowen.com)

新闻自由委员会谈到,如果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被告知的义务,那么可以在逻辑上认为他也有了解社会信息的权利,用以履行那项义务。因此,如果像传统理论那样只保护传媒的表达自由权是不够的,还必须保护公民获得充分信息的权利。

新闻自由以全体人民的信任为基础,而实际上新闻自由是由规模庞大、数量稀少、花销昂贵的传媒掌握着。媒体经营者和所有者已经没有了只发表自己所喜欢的东西的权利。表达自由是一项道德权利,因此他们有义务将全体公民的所有重要观点都呈现在传媒上。他们不需要刊载每一个观点,当然也包括荒谬的言论。但是,他们必须让“每一个值得公众倾听的观点都能得到公众的听取”。公众应该像主编和媒体老板一样,能够决定哪些观点值得公众听取(66:119)。

但是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由不受任何限制的新生力量单独经营传媒也存在问题。公民在道德上有了解信息的权利,而且也迫切需要它。如果传媒不是自愿地满足公民的要求,那么社会和政府就应该保护公民的利益,他们可以采取上文提到过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