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其他方面的风险

4.关注其他方面的风险

我经常告诉我的货币经济学学生,绝不要从事银行监管。相比名誉尽失的可能性,监管银行的回报太微不足道了。监管者的最高期望就是不被人注意到;不管合理与否,监管范围内的任何差池都会归咎于监管者;监管者是个故意的双关语(还有导师的意思)。

也可以这么讲,设计良好和高效的金融规章就像西西弗斯(Sisyphus)的劳动一样。至少西西弗斯明白受到不停地把石头推上山的惩罚的原因——自己曾经勾引了很多女人。而我猜测,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部分委员们发现他们在错误的时间处在了错误的位置上。

事实上,西西弗斯的神话还给银行监管者上了另外现实的一课。众所周知,银行通过证券化和信用风险衍生品,能够明显地隐去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西西弗斯有一个邻居叫奥托吕科斯(Autolycus),他能让物体暂时从视线中消失,并且一直在偷西西弗斯的牛。西西弗斯就在牛蹄的底部做了标记,这样就能够通过泥泞的地面跟踪牛的行迹。这个故事的寓意是,如果风险的最终藏身之处难以观察,银行业监管者至少应尝试追踪风险在市场上如何传导。

将制定良好的金融规章比做西西弗斯的劳动,不仅是因为金融创新以及被监管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互动在不断地推动规章修改和更新,还因为风险有很多方面,任何一组谈判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用不了多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就将被《巴塞尔协议Ⅲ》取代。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焦点自然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尽管这些关注点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当前情形下,我想强调风险管理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需要我们注意。我简单举出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利差对风险进行适当定价,三是设计出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家遵守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要求。

在过去的40年里,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监管者从对流动性的关注,即对不同现金比率和流动性比率要求的关注,转移到对资本要求的关注上。在我看来这有点矫枉过正。

例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资本要求未达标,而这通常并不是筹集新资本的好时机。银行将被迫缩减账面资产。正如Cifuentes、Ferucci和Shin(2004年)所说,出售资产会降低资产的市值,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持有同样资产的所有其他银行的资本评估价值,因而可能会导致动态不稳定。2002年影响英国的人寿保险公司的因素就与这种情况十分相似。当会计准则更加倾向于以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为基础时,这种不稳定因素将变得更加严重,这将是我最后一节讨论的主题。

然而,在这里我想说明的一点就是,银行只要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就能保护整个银行体系免受资产价格波动的损害,使银行不至于在不利条件下被迫收缩其账面资产。监管当局还有一项派生义务,即保持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使得银行的这种调整顺利进行。由于银行持有更多流动性资产的好处大部分被其他银行所享有(因为银行减少账面资产对自己的资产价值和资本的影响较小),而对盈利性的负面影响几乎完全是由该银行自己承担,这将使得银行有动机持有低于社会最优数额的流动资产。我们有理由相信,流动资产比率实际上比外部强加的风险相关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更有效。正如前面所指出,从流动性到最低资本的转变已经太过了。

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不仅能保护其他商业银行,也保护了货币当局,帮助当局维持整个体系的稳定。一家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越多,可维持的时间就越长,可以避免被清算。这就为银行提供了喘息的空间,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时间将用来收集和传输信息,并商定最好的处理程序。在危机中为银行赢得时间的是流动性资产,而不是资本。事实上,一个衡量适当流动性的方法是,银行应该有足够的流动性以维持业务到最近的周末,即使是在公众普遍怀疑其偿付能力的情况下。

现在我们从流动性转向对利差的分析。人们经常谈论需要正确地为风险定价,正确的风险定价是良好风险管理的关键。我们这样说的意思并不是针对充足的资本,而是需要有足够的利差来保证贷款收益可以抵消预期不良贷款(NPLs)的损失。目前,关于资本是否应当用于弥补预期损失(EL)或非预期损失(UL)的讨论确实出现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特别是在讨论信用卡业务的时候。但是我认为,将利差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考虑做得远远不够。

例如,一个程式化的事实是,世界银行的Barth、Caprio和Levine在研究中发现,国有银行(也许包含其他非营利最大化的银行实体)比例较大的银行系统更加脆弱。这也许是因为(至少部分原因是)国有银行会出于各种原因降低利差,使得私人银行不能获得一个足以维持业务的风险/收益组合。日本的邮政银行和德国的州立银行就是这样的例子。

衡量风险偏好的手段之一是风险利差的大小和程度。我们常常认为,在繁荣和市场充满信心的时期,这种风险利差的收缩表明金融系统可能承担了太多风险,在萧条时期则相反。对付金融体系周期性的办法也许是设立各种监管规定,例如与利差反向变化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规定。所以,当风险利差遵循历史规律在繁荣时期下降时,对资本金和流动性的要求将提高,反之亦然。

最后,在我这一部分讲话快要结束时,请允许我指出一点问题。监管机构在不可抗拒的诱惑下,仅仅注重银行应当怎么做,并且发布规章、建议标准和行为守则[如IMF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以树立良好行为的典型。尽管有很大价值和用处,但这就像把一本关于良好礼仪的小册子给一个可能很顽皮的孩子——目的是让他知道什么是良好行为——但事实上,更困难也更重要的是制定可行的制裁措施。例如,如果顽皮的孩子将食品倒在地上了该怎么办。这个例子显示了制定制裁措施是多么的困难,《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做到了这一点,但这一点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尚未得到真正解决,也许是因为在国际层面上,在制度和行政方面很难做到这一点。然而,建立一个处理违章行为的程序与调整那些难免有些武断的规则的细节同等重要,或者更为重要。设计一套制裁措施以支持规章、标准和行为守则的重要性是Peter Kenan在2000年6月Per Jacobsson小组讨论中所强调的主题,在这里我完全同意他当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