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金融危机下的监管变革[1]

摘要

目前仍在持续的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至少提出了七个方面值得探讨的问题。它们包括:

1.存款保险的规模和范围;

2.银行破产清算机制,也被称为“快速矫正机制”(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3.中央银行的货币市场操作;

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5.资本充足率规定(及盯市制度)的顺周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周期工具的缺乏;

6.监管制度、管道(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和名誉风险的界定;

7.危机管理:

(a)国家内部的,如英国的三方委员会(Tripartite Committee);

(b)跨境的,如何承受跨境违约的负担?

本文根据近期英国的经验,描述了当下的危机如何暴露了制度上的缺陷,并建议应该采取何种矫正措施。

一、导论

在本文,我将最近六个月之内发生的金融混乱的成因、发展及经济后果视为给定和被普遍理解的。对这些问题,我在《国际经济学和经济政策期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Economic Policy)中从更加学术的视角做过广泛研究,并且在2008年2月的《展望》(Prospect)中出版过一个更加通俗的版本。而在本文中我想转向这一仍在进行中事件所带来的制度性启示及官方反应方面。作为一个英国人,我将不可避免地重点关注与英国有关的事件。

总之,我认为当下的金融危机至少引发了关于制度的七个方面议题。它们是:

1.存款保险;

2.银行破产清算机制,也被称为“快速矫正机制”(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3.中央银行的货币市场操作;

4.流动性风险管理;

5.资本充足率规定的顺周期性,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及反周期工具的普遍缺乏;

6.制度、管道、结构性投资工具和名誉风险等的界定;

7.危机管理:

(1)国内,三方委员会;

(2)跨境。

二、存款保险

很少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目的。其一是使一个被保险的机构(银行)可以被当局关闭而不致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困难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骚乱。这被广泛认为能够通过将全部小额存款100%保险,并对中等规模存款共同保险(co-insurance)至一定金额的上限而实现。其二是防止(政治上令人难堪的)存款人挤兑。这需要具有100%的存款保险,以及迅速的支付(最好是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实现。

如果实行第二类存款保险制度,它将同时帮助实现第一类存款制度的目标,即促使第一类保险终止。但它同样具有一个缺点,即采用该保险的银行存款者无须承担任何后果。任何这类100%保险的银行,无论其声誉已经变得多么糟糕,都仍然能够支付账单并维持经营,只需为额外的存款支付较高的保险金即可。道德风险变得十分显著,然而部分联合保险机制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受到这一缺陷带来的损害。而且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如美国在储蓄贷款协会危机(S&L crisis)期间的情况,以及世界银行的经验研究所清楚表明的一样,见Demirgüç-Kunt和Detragiache(2002年),Demirgüç-Kunt和Huizinga(2004年),Demirgüç-Kunt和Kane(2002年)。

不管怎样,英国的体系显然属于第一种。英国于1982年初次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而后由于经历了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危机(该银行早该被关闭,但考虑到某种政治和法律反响,仍持续经营了许多年),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该保险制度从来不是有意或期望防止挤兑,因为这不是它的目的。实际上当时人们认为,在该国家发生银行挤兑行为是不可能的。然而,当挤兑确实发生时,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立即由于其不完善和不全面而解除,而现在的计划则是直接跳到第二类制度上,即100%保险,尽管关于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和可能的金额上限还存在争议。

这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应该采取什么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其覆盖范围、金额上限和支付速度。这一问题如果不是在世界范围内,也应该在欧洲范围内得到统一回答和解决。而英国却一直急于寻找一个单独的方案。除了表现出明显的不合作态度以外,这还会在日益加深的跨境银行系统的背景下引起灾难。

其二,从第一类存款保险制度转向第二类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使得同时引进这样一种安排变得刻不容缓,即允许当局在“坏银行”积累大量损失和对保险基金的债务之前将其关闭,也就是被统称为“快速矫正机制”下的早期关闭制度。

尤其是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转换,但是即便不存在这种转换,英格兰银行行长Mervyn King也认为,引进这一早期关闭机制,即“快速矫正机制”,是目前需要采取的最重要的一种改革措施(见下议院财政委员会,2008年1月,第81页,Q1608)。下面我就讨论这一机制。

三、银行破产清算机制

银行破产清算普遍是(也许经常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不足即银行无法满足某些合同上的支付义务。但是一家投保100%存款保险的银行总是能够获得更多资金,而只需缴纳少量的保险金即可。若不然,银行将与其他企业一样,当审计师宣布其负债超过资产时,就将遭遇破产。但是在真正的破产发生之前(破产的和/或不老实的银行能够将致命的审计向后延迟相当长一段时间),这类银行仍有相当大回旋余地以期起死回生,如果这番周折没有成功——如通常的情况一样——它将会变成一个空壳银行或僵尸银行(zombie bank),并从保险基金中吸取大量资金。

但是,即使关于银行投机失败和惨痛状态的信息已众人皆知,由于有限的债务其股票价格有限责任制下仍然是正值。总是存在一定的(尽管很小)上涨潜力,而下限却被固定为零。过去我们的先辈采取两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要求所有的银行股东承诺在未来以其股票平价认购股票。这种历史上的先例为什么完全被忽视,我并不是十分清楚,但是北岩银行大部分的股东要么是银行职员,要么是银行客户,或同属二者,这一事实表明该惯例在治理上是不利的。

这意味着任何银行破产清算的关键特征必将涉及对股东权力的征收,而且不管对股东采用何种补偿安排,都必然要引起他们对被剥夺了所有权的主张,或纳税人被欺骗的论调,或通常情况是二者同时发生。所以关闭银行的关键因素和对股东的待遇是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法令关闭银行而不给责任人一个纠正糟糕事态的机会,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们大量仿效其PCA体系的美国,触发机制是在一个简单的杠杆基础上,资本比率下降到2%以下。根据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FDICIA Act),银行被允许在倒闭降临之前给予一个较短时间期限以重新获得资本。[2]

由于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欧洲代表一贯抵制对简单杠杆比率的使用,而更加青睐于经过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所以英国很难引入美国的实践作为其触发机制。但是北岩银行的例子不幸证实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规定作为一个单一触发机制是多么不称职。相反,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联合发布的《白皮书》(Cm 7308,2008年1月)提出了一个更加主观的测试方法,涵盖了提高的破产风险,对早期矫正详尽无遗的阐述,以及当前对金融系统和存款者的危险。

尽管这样一个主观测验显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其一方面要承担债务延期的风险,尤其是当股东诉讼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威胁时;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银行管理者和股东需要防止受到不确定的主观测试的摆布。然而,后一种风险可以在银行的衰败被预先察觉到并且发展缓慢的情况下,通过使用金融服务局自有主动许可变化(Own Initiative Variation of Permission)的权力来化解,如《白皮书》3.3~3.13节所列。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难题,即如果当银行的情况由于市场朝相反方向急速逆转,或者遇到一些重大的欺诈而出现突然变化时,银行将立即从“还可以”变成具有系统性风险,而没有经历关注持续增长的时期。这种可能性在3.17~3.22节中有所陈述,但是这主要与金融服务局获得额外紧急信息相关,而与管理者/股东在这种环境下各自的权力问题无关。

开除管理层和剥夺股东控制权的判断越是主观,就越需要关注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基础决定应该由金融服务局作出无疑是正确的,但仅仅是在经过同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的协商之后(4.9节),而且需要有令人满意的上诉机制(4.18节)。同是4.18节规定,政府“也应提供安排以保证股东的基本权力——包括股东和破产银行的交易对手方——受到保护”,但是这将如何实现仍没有定论。我个人的建议是要求当局在五年或更少的年份内,拍卖掉任何这类银行,然后根据股东的资历将所得分发给他们。如果环境看起来不利于这类拍卖,政府则应全额支付债权人,并依照所有权转移当天的股权价格支付给股东。

这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操作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破产银行不会被清算和关闭,而是继续存在,并以政府重新资本化的过渡银行(government-recapitalised bridge bank)的形式存活。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当局如何能够建立这样一个后续的过渡银行,而且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并足够迅速地提供连贯的基本银行功能。1月《白皮书》的4.20~4.32节包含了一些有趣的建议。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后者的危机中表明,这类操作问题应该是易于管理的。

还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如何使这样一个政府所有的过渡银行有效经营并获利,而不引发关于公共部门补贴或利用其无违约风险的地位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谴责。关于此问题,我赞成这个建议——“与欧洲委员会和竞争委员会协商以确保任何新的(特别的)决议(制度)方案都与政府援助准则和竞争法相一致”。

最后,存在一些管理的问题。在美国,银行的关闭有一个独立的处理机构,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是英国却没有相应的机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FSCS)仅仅起到一个邮政信箱的作用,而不是管理机构。因此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来管理这类银行重组的问题,也许通过增大金融服务补偿安排,或将这类额外的任务分配给金融服务当局或英格兰银行。如果政府选择了金融服务当局承担这个责任,我认为在英国的环境下这是最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法。

四、货币市场操作

零售存款者对北岩银行的挤兑是英国特有的现象,而且因此立即导致了对存款保险和银行破产制度的监管变革。但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普遍出现了银行间同业市场和其他批发资金市场的资金枯竭甚至市场关闭。尤其是在银行持有的易出售资产(主要是公共部门资产)在受到侵蚀甚至完全蒸发的情况下,会迅速迫使银行系统落入中央银行的掌控之中,以向其获取流动资金,而这在之前是由批发市场提供的。

这引发了几个难题。首先,批发市场的关闭对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有赖于他们在这类市场中是净借款人还是净贷款人。中央银行注入流动性的标准机制使得其利用各种不同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来平均地提供足够的现金,以维持短期的政策利率水平。此后,仍然缺少现金的银行可以通过利率走廊的上限、贴现窗口或常设贷款(通常超过政策利率1%)来获得额外资金(而现金充裕的银行通常可以以低于政策利率1%的水平在中央银行存款)。这样做引起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在利率上限的借款,如果被评论员觉察到,并视其为严重的衰弱信号,则将让借款行承担令人耻辱的名誉风险。而这一问题在某些货币区比另外一些更严重。这类名誉风险在采取紧急流动性援助(Emergency Liquidity Assistance)或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行为时更加严重。

这种坏名声的影响对利率走廊系统和个人紧急流动性援助或最后贷款人行为的持续运作有严重的后果。使英格兰银行的支持行动更加不透明的建议(《白皮书》3.36~3.49节)很难和这个时代的主流趋势一致,而且能否成功也难以确定。如何中和这一毁坏声誉的影响在目前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基于这个问题的国际影响力,我认为它一定引起了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的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CGFS)的慎重考虑。

下一个问题是在1~3个月内融资的主要缺点。当局的常规任务是提供足够的现金以满足紧急需求,而它们几乎自始至终地做到了。平均来看,隔夜利率被维持在了政策利率水平之下。确实,银行系统有时以“充满了流动性”为特征。而主要问题却是银行能够看到在未来的月份里,将存在额外的融资要求,如兑换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需要,而此时又无法在批发市场上融入这类定期贷款资金。这意味着银行希望向中央银行借入期限更长的款项;这是一种异常的情况。经过一定的认知期以后,中央银行的反应是提供一定类型的较长期限的定期拍卖工具(term auction facility,TAF)。另外一个问题是,银行对这类定期贷款的需求经常超过保持隔夜利率与政策利率相一致的现金要求。因此,定期贷款的现金注入必然会伴有一些从短缺方提取现金,即“操作扭曲”(Operation Twist)的行为。由于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采取不同的干预手法,我们能够期待分析出哪种方法有效而哪种方法次之。

在我看来,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中央银行应该接受什么作为抵押?在危机期间,商业银行大量减持了公共部门的债务,而许多中央银行在这样的压力下,接受了具有较低质量的私人部门资产,如将住房抵押贷款作为抵押。这种情况重要吗?是什么限制了中央银行应该接受的抵押物种类?商业银行从流动性转换中获利;那么由商业银行享受所有从这类流动性转换中得到的收益,而将防止不利的流动性风险的任务完全留给中央银行是合适的吗?

流动性的影响一方面是在二级市场出售资产所引起的价格冲击的程度。公共部门债务之所以具有流动性的一个原因是它们的二级市场对价格影响几乎没有反应。而目前所有以产权为基础的资产,不论是基础资产还是衍生品,只要其存在二级市场,它们的流动性都较差,因为潜在的价格影响剧烈得多。这引发了如下问题,即中央银行接受这类较低级别的私人部门资产作为抵押,应该要求多大的折扣。如果为了控制中央银行的信用风险,折扣量需要很大,那么任何一个中央银行在这类票据被提供作为抵押时,都必然要考虑到这类风险或提供相对少的援助。

不管怎样,金融危机最初几乎完全被认为是流动性不足所致,尽管流动性不足和破产清算经常纠缠在一起。被普遍认可而我也赞成的结论是,商业银行流动性下降的速度太快。这里的问题是,制度要求持有更具流动性的资产,尤其是还对此制定了最低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要求持有的,而且在危机时刻不能抛售的资产,并不具有流动性。一个最低流动性资产持有率是自相矛盾的。而我们需要的是银行在形势好的时候具有持有流动性资产的动机,从而在形势不好的时候能够将其出售。但是如何能够设计出这种机制呢?

总之,正如我在别处提到的那样,这次危机是被充分预测到了的。由于各种原因,系统性的流动性过剩大概从2002年开始已经存在了好多年,从而发展成一个信贷金字塔。有时候也有可能出现突然的逆转。各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中介机构(如国际清算银行)提出了警告,但却感到用处不大。我们并不需要更早的预警系统,或对国际清算银行中目前的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进行扩充或增加对其的替代机构。我们需要的是,反周期的控制机制、工具,从而可以使货币当局能够对流动性情况的波动产生一定影响。

政策利率被认为将控制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维持在适中水平。2002~2006年的一个特点是,当流动性显然已经过度增长时,这类货物和服务价格仍然维持稳定。在欧元区,货币总量,这个备受嘲笑的支柱二,也许确实在2004~2006年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但美国的情况却不是这样。总之,货币需求函数的短期特征太明显,从而不够理想。同时,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如我下面将论及的,是顺周期的而不是反周期的。所以,无论是利率,或支柱二,还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反周期的工具以消除流动性的重大波动。我曾经亲手设计过这类工具。也许在这里讨论它显得过于突兀,但是与它相仿,而比它更好的工具,是当前迫切需要的。

五、资本充足率规定的顺周期性

过去十年中监管和会计体系的一些主要趋势起到了加剧金融系统顺周期性的作用。在经济衰退中违约风险不可否认地增加了。2008年会比2006年有更多的企业和抵押贷款遭受冲击。信用评级,不论是内部的还是由外部评级机构设定的,都将出现下调,而这也是正确的。同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资产价格双双下降。而在不存在这类市场的条件下,审计人员为了避免将来的法律纠纷,都愿意维持一个保守的观点。应用资本充足率规定这种更具风险敏感度的方法和盯市会计准则一起,却对我们系统的顺周期性雪上加霜。试图减轻这种综合病症的努力——如建议信用评级的时间跨度应贯穿整个周期——并不具有多大帮助,因为在繁荣时期,每个人出于眼下的利益都想采用只顾当前的方法,而竞争将确保这一情况出现。当然,在一段时间内对2007~2008年的经验进行重新回顾的压力测试,将防止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但是金融危机自我放大的潜力,不仅超过了想象的范围,而且一旦在大量压力测试中无限扩大,将使金融中介窒息。

目前的发展,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盯市会计准则,取得了很多杰出成绩。它们为每一个银行勾画了一个对自身风险头寸更加清楚和更恰当定义的图景。它们会而且已经使银行更加关注风险分析。问题是监管制度的目的应该包括系统性风险、危机传染蔓延的可能性、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性,而不是为了使每一个银行都对风险谈虎色变。系统性问题使每一个银行的行动都会对所有其他银行产生影响。由于凯恩斯所说明的原因,似乎存在一种类似“羊群行为”的自然倾向,而这正被制度性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我在FMG的同事,Jon Danielsson和Hyun Shin使用“内生风险”一词来描述银行、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之间互动影响的自我放大特性。我们的忠告是,最近这些制度的和会计的方法,尽管出于好的目的,却不经意而显著地加剧了这类内生风险。

现在所需要的是使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更具稳定性,而不是提高各银行对风险的意识。如你在2月早期可能在《泰晤士报》中读到的那样,Avinash Persaud和我本人提出的建议是将资本充足率规定的基础从风险加权资产的绝对值转向其增长率。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同时防范泡沫和崩溃,无论是系统的还是单个机构的。而实现目标的方法是,当银行贷款和资产价格快速上涨的时候,规定其持有更多资本和流动性,而在下降过程中,则放松这一规定。

这个建议当然具有很多技术性问题,如应用的增长率应该在多长的时期内计算。但是这里我想思考一个更加紧迫的问题,即我们的建议将会在资产价格膨胀的信心倍增,甚至是欣快症的时期,提高银行为了维持其账面资产而需要拥有的资本额。因此,这将加剧目前盛行,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害的趋势,即在上升区间时,出现银行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趋势,而在下降区间时,则出现银行再中介化(re-intermediation)趋势。

六、银行系统的边界

然而,我们应该扪心自问,为什么这种趋势是有害的。我自己的回答是被称为“发起和分销”(originate and distribute)的银行业务战略,应该被更恰当地称为“发起和假装分销”(originate and pretend to distribute)。令我们震惊的是,银行将其资产转移成与其密切相关的投资工具(vehicles)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各种管道及结构性投资工具的程度之深。其方式是通过法律承诺或以名誉担保对其进行支持,而不管融资条件或其他金融条件是否出现逆转。

然而更严重的问题是,银行的关键作用是为客户提供一整套或有承诺,其形式是通过未使用的透支工具(unused overdraft facilities)和对资本市场更广泛的或有债务,而其运营基础则是银行备用额度(bank back-up lines)。对这类或有承诺——包括从表外明细账目到对市场整体的一般承诺——应该如何对待呢?概括地说,在与银行相关的紧密关系以及更加一般化和无约束力的帮助承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一定要牢记,对这类或有债务的请求权的相关性在出现逆反条件的情况下将显著上升。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有用的方法将是详细检查法律和名誉在多大程度上确实要求银行在近期的金融风暴中采取支持行动,而在其他情况下又将发生什么。在本部分结尾的时候,我要提请注意,即不管我们对于采用增长率而不是绝对水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建议是否有帮助,银行系统的边界问题以及对或有承诺应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仔细的反复考虑。

七、危机管理

1.英国

最后,我陈述一下关于危机管理行为的一些考虑。首先来看英国。目前存在一种不幸的趋势,即假定如果出现了问题,必然在防止这类失败的管理机制设计上出现了漏洞。然而,对未来缺乏预见性、信息不足以及人为失误可能远远超过任何管理设计上的不足。在我看来,许多对英国的三方委员会的批判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任何增加资本的负担都必然落到财政部身上,它必须有主管权。而认为这将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利率制定中独立性的观点,则是无稽之谈。

我认为,三方委员会是建立在如下概念之上,即需要防范的主要危险是过度的债务延期,以及紧急救援的不恰当意图。因此,按照委员会初始的结构,任何一个成员(金融服务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对紧急救援都享有一个独立的否决权。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尽管我不确定),对于援助北岩银行,英格兰银行比金融服务局或财政部更加犹豫不决,但在现有安排下,后两个机构没有明确的权力迫使英格兰银行采纳它们的观点。很明显,在这类情况下,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家应该享有最终控制权,但对独立技术专家的过分制约行为则应由政府机构之间的彼此相互制衡来限制。

在加拿大,加拿大银行行长Coyne和财政部之间曾发生过一次类似争执。最后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授权财政大臣可以给中央银行行长写一封公开信,明确此前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按财政部的意愿执行。在收到这封信后,中央银行应当照办,而且中央银行行长也应当立即辞职。然而事实上,财政大臣从未写过这类书信。考虑到这将对双方造成伤害,所以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给政治家留下无限权力。这样好的解释着实打动了我。

财政部专责委员会(Treasury Select Committee)(op.cit,2008年)将近期的监管缺陷主要归咎于金融服务局没能预测北岩银行经营计划中的融资/流动性风险,对此我并不吃惊。任何主要监管机构(如金融服务局),必然会发现其大量工作都涉及经营问题,而其主要专业人员则是律师和会计师。然而,系统的、具有传染性的外部关键问题是银行金融市场和内生风险过程之间的交互作用。这里需要的是市场专家和职业经济学家,英格兰银行拥有这类专家。部分地由于其吝啬的资金支持,金融服务局则缺乏这类专业人才,这种情况在最初从英格兰银行调职至金融服务局的员工退休之后更加严重。

财政部在今年1月的《白皮书》中透露将大量新设立的权力分配给金融服务局的意图。根据上述制度性考虑,我不知道这是否正确。我同样怀疑,在某一领域(如系统性金融错位)过分强调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而出错的成本又如此巨大,是否是明智之举。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在美国和日本,中央银行和专业性监管机构的职责之间是有重叠的。由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共同监管主要银行和投资机构,而前者专注于商业运营,后者专注于系统性问题。这类建议如何?这也许不够精简,但却更加有效,也许因为它能够在事情中添加一些有利的竞争性因素。

2.跨境问题

发达国家,尤其是它们的金融监管者是幸运的,因为没有造成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倒闭,至少目前没有。北岩银行、IKB银行和Sachsen银行都主要从事国内业务。因为增加资本的唯一可得资金仍主要来自国内,没有人知道一个跨国金融机构的损失将如何处理。“战争游戏”使我们相信,这种实践将是艰难、混乱和耗时长久的,而在危急中速度经常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个特殊领域,对于跨国性倒闭的处理和解决办法尤其需要政治理解和动力,而不是额外的早期预警系统或另外设立如金融稳定论坛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在近期的金融危机中又能做什么呢?

在一个主权国家拥有财政和法律权力的国际社会中,如何解决跨国金融危机的问题虽然已经为人们所理解,但并没有得到解决。Dirk Schoenmaker和笔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各国事先向某项特别的责任分担计划中出资。一些人认为这难以接受。而在1990年早期,我参加了一项扩展欧盟联邦财政来源的实践计划,其中一个用处就是金融危机管理。但是,这也被几个大国成员投了反对票。我已经为这个问题尽了全力,但结果还是差强人意。是否有其他潜在的可能答案,或者我们是否需要等待一个可怕的经历来使我们更加清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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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irgüç-Kunt,A.and E.Detragiache,(2002),‘Does deposit insurance increase banking system stability?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49 pp.1373-1406.

Demirgüç-Kunt,A.and H.Huizinga,(2004),‘Market discipline and deposit insurance’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51 pp.37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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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 of Commons Treasury Committee,(2008),The run on the Rock,(London:The Stationery Office Ltd.),HC 56-1,Fifth Report of Session 2007-8,January.

Pike,C.J.and J.B.Thomson,(1992)“FDICIA's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rovisions,”Economic Commentary,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leveland,issue Sep 1.

[1]经济与信息研究中心(CESifo)工作论文,编号:2257。
类别6:货币政策和国际金融,2008年3月,发表于2008年1月经济与信息研究中心关于“欧洲金融市场监管”的会议上,包含在由WGL LEIBNIZ协会支持的“如何构建欧洲”的课题内。

[2]“在极端情况下,一旦银行的有形股权比率下降到2%或以下,它们将被认为严重资本不足,而且不仅要面对比其他资本不足的银行更严格的活动限制,还要在90天之内指定一个保护者(接管者)”[Aggarwal和Jacques,(2001年)第1142页]。
“监管者在处理严重资本不足(第五组)的机构方面甚至享有更窄的权限。适当的代理机构必须在90天之内为这类企业指定一个接管者或保护者,除非那个代理机构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使用其他途径以更好地完成快速矫正机制。这类机构不能对在其被指定为严重资本不足60天之后发行的次级债进行任何利息或资本偿付。另外,监管者可以禁止第五组机构开办新的业务”(见Pike和Thomson,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