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性问题

2.国际性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各个国家对国界线内商业机构的金融活动都有地理限制。现在最大的金融实体是跨国的。商业活动是跨国的,而监管者依据的法律则必然是本国的,这种矛盾造成了很多扭曲,参见G30(国际30人小组)报告《全球性机构、国家监管和系统性风险》(1997年)。然而,商业跨国化是否会影响国内监督机构的选择及其原因目前仍不清楚。

就某些有大型银行的总部在一个国家,而统一监管权在另一个国家的情况而言,这可能意味着外国银行占主导地位的(较小)国家对银行监管可能采用更宽松的政策(如新西兰)。但是,不管国内监管结构如何,这种宽松的姿态都会发生。这种跨国商业活动非常重视监管的跨国合作,比如谁提供财政支持以及谁承担跨国银行倒闭的财政损失?中央银行以它们的合议办法而知名,而这种合议办法是国际清算银行调解人所鼓励的。但是如果各国都派两名代表(如中央银行和独立监管机构各派一名)到巴塞尔监管会议上,相关的国际公司很难会受到损失。[18]有迹象表明有时大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跨国业务会降低一个中央银行控制本国宏观货币政策的能力。但是由于中央银行实行浮动汇率政策,它控制短期利率和货币总量增长率的能力并没有被商业的全球化所损害。无论一国的金融公司是否国际化,中央银行都会对价格稳定(和相关的金融稳定)给予同样的关注。

但是,当中央银行从浮动利率政策转变为固定利率政策时,对形势的评估就会发生变化。固定程度从不可逆的单一汇率(如欧元区),到美元化(如巴拿马和厄瓜多尔),再到货币局制度(如阿根廷、爱沙尼亚和中国香港)各不相同。但每一例中中央银行都丧失了控制宏观货币政策的能力。上述分析告诉我们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中央银行失去了宏观经济角色,那么假如它不坚持履行它的其他职责(尤其是监管),它的功能和存在的理由是什么?的确,一个激进分子可能会问,如果没有监管的功能,未来是否需要中央银行的存在。出于生存的考虑,当丧失宏观经济角色后,中央银行会更努力地争取保留它的其他活动,尤其是银行监管。

出于同样原因,一个处于附属地位的中央银行(附属于一个支配型中央银行,如欧洲中央银行或美联储)自主创造货币的能力(可能有“最后贷款人”功能,但关于这一点,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中的各国中央银行还处于争议中)更差。它维持金融稳定的独立力量更小。确实,这种情况下货币当局的干预能力,更多的是由财政部调用欧元/美元进行金融干预的财政能力决定,而不是由中央银行的借款能力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更直接的是一种财政政策而不是一种货币政策。所以,中央银行所扮演的角色这个问题,很大程度取决于它和相关货币当局在追求金融稳定过程中的关系。

但是,大型金融中介的跨国业务意味着任何一国的监管机构都要考虑其他国家的监管标准和竞争,尤其是这类中介机构的总部所在地。这种顾虑可以通过在相关领域遵守协议准则或原则来消除。近些年,此类准则剧增,几乎是呈指数增长。在准则之上,还可以有最低标准协议,可以是区域性的,如《欧洲共同体指令》,也可以是全球性的,如《巴塞尔资本充足率规定》。

在良好行为准则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但监督这制裁违约行为比较困难。然而国际制裁的确存在。名声是重要的工具,例如“金融稳定论坛”用名声来对离岸中心监管的相对地位进行排名。[19]除了名声之外,从其他金融市场驱逐不友好国家中介的可能性,也代表了一个强烈、可信的潜在惩罚。

制裁意味着需要对其他地方的(银行)监管进行监督,因为一国的某一金融危机很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传染性的溢出效应。这类的国际监督可以由一个或者许多国际机构(如国际清算银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负责,或者由各国监管者联合负责(如管理者自律组织)。但是,截至本文撰写,实际中仍没有多少进展,而且“监督者又由谁来监督?”这个问题大部分还没有得到解决。

反对统一监管的一个理由是统一的监管机构会阻碍监管方法的竞争。格林斯潘(1994年)指出,一个微观层面的监管者没有宏观经济性职责,更有可能过度监管和限制创新和冒险。但是多数国家的监管形式仍然是监管者在各自领域保持垄断地位。另外,在所有较小的开放经济体中(事实上除了美国[20]和日本,还可能有其他经济体),监督程序方面的相关竞争是国际性的。此外,这类竞争是相当重要的,而且有证据表明这类竞争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被监管者转移活动到另一国或者金融中心。基于上述考虑,法律监管和监管程序的国际和谐,对于监管措施来说是危险的,而不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