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款保险
很少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什么?”事实上,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目的。其一是使一个被保险的机构(银行)可以被当局关闭而不致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困难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骚乱。这被广泛认为能够通过将全部小额存款100%保险,并对中等规模存款共同保险(co-insurance)至一定金额的上限而实现。其二是防止(政治上令人难堪的)存款人挤兑。这需要具有100%的存款保险,以及迅速的支付(最好是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实现。
如果实行第二类存款保险制度,它将同时帮助实现第一类存款制度的目标,即促使第一类保险终止。但它同样具有一个缺点,即采用该保险的银行存款者无须承担任何后果。任何这类100%保险的银行,无论其声誉已经变得多么糟糕,都仍然能够支付账单并维持经营,只需为额外的存款支付较高的保险金即可。道德风险变得十分显著,然而部分联合保险机制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受到这一缺陷带来的损害。而且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如美国在储蓄贷款协会危机(S&L crisis)期间的情况,以及世界银行的经验研究所清楚表明的一样,见Demirgüç-Kunt和Detragiache(2002年),Demirgüç-Kunt和Huizinga(2004年),Demirgüç-Kunt和Kane(2002年)。
不管怎样,英国的体系显然属于第一种。英国于1982年初次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而后由于经历了1991年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危机(该银行早该被关闭,但考虑到某种政治和法律反响,仍持续经营了许多年),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该保险制度从来不是有意或期望防止挤兑,因为这不是它的目的。实际上当时人们认为,在该国家发生银行挤兑行为是不可能的。然而,当挤兑确实发生时,当时的存款保险制度立即由于其不完善和不全面而解除,而现在的计划则是直接跳到第二类制度上,即100%保险,尽管关于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和可能的金额上限还存在争议。
这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应该采取什么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其覆盖范围、金额上限和支付速度。这一问题如果不是在世界范围内,也应该在欧洲范围内得到统一回答和解决。而英国却一直急于寻找一个单独的方案。除了表现出明显的不合作态度以外,这还会在日益加深的跨境银行系统的背景下引起灾难。
其二,从第一类存款保险制度转向第二类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这使得同时引进这样一种安排变得刻不容缓,即允许当局在“坏银行”积累大量损失和对保险基金的债务之前将其关闭,也就是被统称为“快速矫正机制”下的早期关闭制度。
尤其是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转换,但是即便不存在这种转换,英格兰银行行长Mervyn King也认为,引进这一早期关闭机制,即“快速矫正机制”,是目前需要采取的最重要的一种改革措施(见下议院财政委员会,2008年1月,第81页,Q1608)。下面我就讨论这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