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能解决系统性风险吗

1.委员会能解决系统性风险吗

因为经过银行系统的竞争过程(详见Laidler,1988年),银行系统的(高能)准备金开始集中于中央银行,发现自身正面临流动性问题的商业银行已经再次求助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25]。处理此类的请求,特别是在时间紧迫、短期的流动性障碍往往带来更多永久破产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必须在道德风险带来的恶果和系统不稳定带来的恶果之间作出权衡。

我们都能够明白这两种力量——道德风险和系统不稳定——所带来的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后果。把道德风险视为已存在的严重威胁并质疑系统不稳定性的传染性和重要性的学者(详见G.Kaufman,1996年;Benston和Kaufman,1995年;Schwartz,1995年)认为应该严格限制最后贷款人职责,比如设置惩罚利率。的确,一些人认为,若不考虑赤字或盈余存款保险金所带来的扭曲,银行系统完全不需要对特殊公共部门进行监管。

虽然如此,中央银行在几乎所有城市都有最后贷款人功能,并且要对在支付和银行系统具有系统稳定性的监管体制银行负责任。除非拥有足够良好的信息,否则中央银行怎么可能完全摆脱这些功能呢?难道不是在中央银行的庇护下信息才能被最大限度的传递吗?

可能对于后一个问题,答案是“不”,但是那只是简单的又导致接下来更困难的问题:当银行监管责任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时,信息流有多少被损失掉了?很多国家出现了这种情况,当信息自由流动时,这种分离导致了摩擦和障碍。但是这是很难测试或者量化的。更有甚者,新形成的监管集中体制运行在开始的几年可能并不能对长期运行方式作出一个具体的指示。

在最小范围内,分离意味着信息流会面临更多来自于个人操作的风险,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者已经越来越难把分离的各个部门的领导人集合在一起了。内部控制结构让位于合作备忘录(MOU),内部会议让位于机构间(intra-agency)委员会。

过去,金融危机的应对集中于中央银行。但是中央银行从来没有具备任何必需的资源来独自承担拯救工作。所以中央银行曾经转向国家的私人银行部门寻求金融支持和危机管理的协助。由于国家金融体系卡特尔、垄断和保护的性质,国内的银行既有能力又有动机去完成这样的要求。然而,这种考虑于英国来说更有代表性(详见Barings,1890年;1974/75年的“边缘银行”危机)。

然而,中央银行召集私人银行部门体系寻求帮助已经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在之前的章节中曾经提到的更加具有竞争性和跨国性质的体系的出现。那些跨国银行会辩解,国内的各种力量,包括股东、管理者或者是自己国内的法律,都禁止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在任何国家的合作解救行为中冒险。如果这些跨国银行不再愿意涉足,那么竞争将也阻止总部设在国内的银行参与拯救行动。这已经促使并将继续促使中央银行转向它们自己的财政部寻求(纳税人的)资金来应付银行体系中的除了那些小失败和危机之外的所有失败和危机。所以,至少是在大多数国家,危机管理已经远远超出中央银行能够独立解决的能力范围。管理者能够源源不断地向财政部传达中央银行已经寻求危机解决方案的日子已经成为历史[26]。

所以,危机管理已经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之间涉及合资企业、评估和协议。如果委员会变成了三方割据的形势,变成了专家监督员、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天下,那时候还有意义吗?[27]未来欧元区的委员会结构,具有多个财政部、一个欧洲体系的联邦中央银行和多个国家监管主体,变得越来越复杂(详见Goodhart,2000年;Louis,1995年),解决金融危机的行政机构正在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化。这重要吗?由委员会来解决金融危机可能吗?最近又有多少由于机构问题而引发涉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例如日本)?

虽然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着手实施偶然性计划存在着可以理解的不确定性,但是财政部在这种危机政策制定(贯穿周末的会议、批评市场的发言以及不能和国会发言的时间保持一致的截止日期等)上欠缺经验,至少表明这已经成为未来的一个潜在重要的问题。

即使这样的机构性问题的确存在,阻碍快速、正确并且决断的行动的主要障碍可能不仅仅产生于监督权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还可能产生于其他因素(比如政客需要为了任何行动而使大众认同)。那么,前者相对来说是较小的一个问题还是较大的一个问题呢?这可能取决于个人行为以及监管主体的文化背景,那么怎么可能有人得出结论,认为危机可能在什么时候来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