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清算机制
银行破产清算普遍是(也许经常是)由流动性不足引起的。流动性不足即银行无法满足某些合同上的支付义务。但是一家投保100%存款保险的银行总是能够获得更多资金,而只需缴纳少量的保险金即可。若不然,银行将与其他企业一样,当审计师宣布其负债超过资产时,就将遭遇破产。但是在真正的破产发生之前(破产的和/或不老实的银行能够将致命的审计向后延迟相当长一段时间),这类银行仍有相当大回旋余地以期起死回生,如果这番周折没有成功——如通常的情况一样——它将会变成一个空壳银行或僵尸银行(zombie bank),并从保险基金中吸取大量资金。
但是,即使关于银行投机失败和惨痛状态的信息已众人皆知,由于有限的债务其股票价格有限责任制下仍然是正值。总是存在一定的(尽管很小)上涨潜力,而下限却被固定为零。过去我们的先辈采取两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要求所有的银行股东承诺在未来以其股票平价认购股票。这种历史上的先例为什么完全被忽视,我并不是十分清楚,但是北岩银行大部分的股东要么是银行职员,要么是银行客户,或同属二者,这一事实表明该惯例在治理上是不利的。
这意味着任何银行破产清算的关键特征必将涉及对股东权力的征收,而且不管对股东采用何种补偿安排,都必然要引起他们对被剥夺了所有权的主张,或纳税人被欺骗的论调,或通常情况是二者同时发生。所以关闭银行的关键因素和对股东的待遇是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法令关闭银行而不给责任人一个纠正糟糕事态的机会,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们大量仿效其PCA体系的美国,触发机制是在一个简单的杠杆基础上,资本比率下降到2%以下。根据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FDICIA Act),银行被允许在倒闭降临之前给予一个较短时间期限以重新获得资本。[2]
由于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欧洲代表一贯抵制对简单杠杆比率的使用,而更加青睐于经过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所以英国很难引入美国的实践作为其触发机制。但是北岩银行的例子不幸证实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规定作为一个单一触发机制是多么不称职。相反,财政部、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联合发布的《白皮书》(Cm 7308,2008年1月)提出了一个更加主观的测试方法,涵盖了提高的破产风险,对早期矫正详尽无遗的阐述,以及当前对金融系统和存款者的危险。
尽管这样一个主观测验显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其一方面要承担债务延期的风险,尤其是当股东诉讼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威胁时;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银行管理者和股东需要防止受到不确定的主观测试的摆布。然而,后一种风险可以在银行的衰败被预先察觉到并且发展缓慢的情况下,通过使用金融服务局自有主动许可变化(Own Initiative Variation of Permission)的权力来化解,如《白皮书》3.3~3.13节所列。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难题,即如果当银行的情况由于市场朝相反方向急速逆转,或者遇到一些重大的欺诈而出现突然变化时,银行将立即从“还可以”变成具有系统性风险,而没有经历关注持续增长的时期。这种可能性在3.17~3.22节中有所陈述,但是这主要与金融服务局获得额外紧急信息相关,而与管理者/股东在这种环境下各自的权力问题无关。
开除管理层和剥夺股东控制权的判断越是主观,就越需要关注法律程序和司法审查。基础决定应该由金融服务局作出无疑是正确的,但仅仅是在经过同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的协商之后(4.9节),而且需要有令人满意的上诉机制(4.18节)。同是4.18节规定,政府“也应提供安排以保证股东的基本权力——包括股东和破产银行的交易对手方——受到保护”,但是这将如何实现仍没有定论。我个人的建议是要求当局在五年或更少的年份内,拍卖掉任何这类银行,然后根据股东的资历将所得分发给他们。如果环境看起来不利于这类拍卖,政府则应全额支付债权人,并依照所有权转移当天的股权价格支付给股东。
这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操作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破产银行不会被清算和关闭,而是继续存在,并以政府重新资本化的过渡银行(government-recapitalised bridge bank)的形式存活。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当局如何能够建立这样一个后续的过渡银行,而且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并足够迅速地提供连贯的基本银行功能。1月《白皮书》的4.20~4.32节包含了一些有趣的建议。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后者的危机中表明,这类操作问题应该是易于管理的。
还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如何使这样一个政府所有的过渡银行有效经营并获利,而不引发关于公共部门补贴或利用其无违约风险的地位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谴责。关于此问题,我赞成这个建议——“与欧洲委员会和竞争委员会协商以确保任何新的(特别的)决议(制度)方案都与政府援助准则和竞争法相一致”。
最后,存在一些管理的问题。在美国,银行的关闭有一个独立的处理机构,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是英国却没有相应的机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FSCS)仅仅起到一个邮政信箱的作用,而不是管理机构。因此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应该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来管理这类银行重组的问题,也许通过增大金融服务补偿安排,或将这类额外的任务分配给金融服务当局或英格兰银行。如果政府选择了金融服务当局承担这个责任,我认为在英国的环境下这是最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