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让-保罗·布罗迪尔
这本书以四个指导思想及其影响为基础,采取论文的形式,涵盖了警务工作的主要形态。其中两个思想或主题涉及所要遵循的方法论要求,其他两个则支撑本书所阐述的警务理论实质。
本书的第一个指导思想,是警务理论应力求叙述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解释充分性这一目的。为了叙述完整性,警务理论应将其范围扩大到制服警察以外,尽可能多地涵盖警务网的各种成分。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致力于公共警务的研究都集中在着装巡逻方面,刑事侦查(也许是最明显的疏漏之处)是最受忽视的研究领域之一。同样,制服安保人员的活动也吸引了私营安保业研究者们的注意力。这种对制服警察的关注在两个方面被误导了。首先,它妨碍了健全的警务知识体系的发展,因为所有的警务都是透过制服警察或私营保安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来观察的。其次,它过度缩小了警务创新。从社区警务到循证警务,几乎所有的警务改革都试图改变制服人员履职方式。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改革扩大了着装巡逻和刑事侦查部门之间的差距。此外,警务组织在收集分析犯罪和安全情报工作中存在的那些明显缺陷也未得到解决,或是缺少足够的决心去寻求加以补救的办法。然而,有迹象表明,这种情况开始有所改变。
本书第一章试图将警务理论规定为实现相对完整性所应符合的条件。本书所使用的“理论”一词具有两种相关意义。从通俗意义上讲,“理论”首先意味着对构成其主题(这里是指警务)的所涉现象进行真实的描述。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这个词指的是旨在识别其主题的独有特征并对其行为做出解释的一组假设。正如第一章所述,描述性的警务理论应该基于警务组织得以创建的历史背景,来解释不同国家的各种警务模式。它还应该分析警察工作在小说和媒体报道中的呈现形象,因为这些呈现往往和理论研究发生冲突,而且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影响通常并不亚于理论研究。最后,这样一种警务理论应该探讨某个特定国家警察机构各种成分的功能。为了方便后面的讨论,第一章还提供了参与警务工作的不同机构的图表。
本书认为,任何警务机构的清单都兼具试探性和开放性。考虑到潜在影响,本书最终将促使警务理论针对一个更为广泛的问题给出答案,即是什么让一个社会变得安全有序?这个问题的大小或重要程度,也制约了关于描述性警务理论应该是完整的这一要求的实现。这就是为什么说描述性警务理论应该包含尽可能多的警务网的各种成分的原因所在。此外,使用警务网或警务集合这样的术语代替警务网络或警务系统,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警务机构的各种不同成分并不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通常是独立运作的,很少有协调机制。
本书力图实现上述所列的尽可能多的研究任务。第二章致力于回顾警务在各种地理环境下的历史。它描述了有组织的警务17世纪在法国诞生,19世纪在英国再造,以及后来在北美引进。第三章探讨警务和警察在小说和媒体的呈现形象。本章认为,形象与现实的交织在警务背景中如此普遍,以至于产生了所谓的“低清晰度的环境”,使得事实与虚构几乎无法区分。除了第四章(将稍后论及),本文的其余部分致力于探讨警务集合的主要成分:制服警察(第五章)、刑事侦查(第六章)、政治警察和警察线人(第七章),以及私营安全(第八章)。最后一章,题为“警务的边缘”,探讨欧洲大陆的军事化警务、拉丁美洲的准军事警务,以及部分作为(或曾经作为)私人保护提供者的各种犯罪组织。除了第九章之外,致力于探讨警务网主要成分的其余各章建立在研究综述和元分析的基础上,它们各自包含了不同部分,提供了最近几年我所从事的实证研究的最新结果。
本书的第二个指导思想,是需要有一个跨国方法。正如前面强调的,对于叙述完整性的要求意味着警务理论应该超越制服警察和保安人员的范围,尽可能多地覆盖参与警务工作的机构。警务机构有着不同的成分,同样地,世界不同国家也运行着很多不同的警察队伍。因此,完整性的要求也将意味着国际视角的形成。然而,这里并不打算,也没有理由和借口覆盖所有的国家,甚至是详细地覆盖几个国家,除非打算打造一部关于警务的百科全书,或是专门从事比较研究,就像大卫·贝利在《警务模式》(1) 或者在《秩序的力量》(2) 中所做的那样,以及贝利关于印度的研究(3) 。鲍勃·莫比也对不同警察制度进行了比较(4) 。然而,本书将论及一些国家的警察队伍,大卫·贝利著作中勇于体现的比较研究精神在本书中也有所体现,尽管规模要小得多。
本书所要阐述的第三个指导思想,是关于刑事司法的一个著名悖论,这个悖论也适用于警务工作。犯罪和刑事司法在若干方面彼此映衬。对该悖论做出的最初解释是所谓同态复仇法的经典(而神秘)陈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根据这句格言,以相同的行为伤害某人,具有不同的道德和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挑起打斗的人是犯罪,成功结束打斗并要求惩罚的人则是维持正义。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所指的是同样的暴力行为。此外,众所周知,用来赋予这种行为道德和法律资格的标准,无论是挑起冲突还是对此做出回应,是具有争议的,而且往往取决于谁成为赢家。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原因,至少从柏拉图时代以来,刑事司法就一直被视为正义美德被玷污的一面。
在警务工作中也能够发现犯罪和刑罚正义之间的镜像效应。对于这种镜像效应,最好的解释莫过于《加拿大刑事法典(CCC)》中的一款,该款清楚地陈述了加拿大警察偶尔为之的一些行为的根本原则,这些行为被恰如其分地称为“合法的违背法律”(5) 。
(2) 原则——基于公众利益,确保公职人员可以依照法治有效地履行执法职责,并且为此目的,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公职人员和其他凭借自由裁量权行事的人员拥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正当理由,否则这些不作为将构成犯罪。[CCC,第25.1(2)款]
第四章全面探讨了“合法的违背法律”的意义,试图提供一种新的关于警务的定义,并且介绍了警务理论的某些元素。警察是以暴制暴的工具,这个事实一再被研究警察的学者们普遍承认。犯罪和警务是一个可逆过程的对立方面。一些有历史记录的个案表明,秘密犯罪组织执行了警务工作并且参与提供了私人保护。加拿大刑法明确指出,犯罪举报人“犯下本会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指示他或她实施该行为,则该行为是正当的”[CCC,第25.1(10)款]。
用垄断、合法使用武力对警察进行标准式定义,意味着他们有权使用某种手段,除了少数例外,这种手段被当作非法而禁止社会其他成员使用。这些例外之一是医疗手术,往往被警察学者援引来类比强制性警务。通过使用武力,警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等同于病人接受的外科手术。这种比较也经常用于战争,即所谓的外科手术式空袭(通常最终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外科医生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和警察与军队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存在重要区别。外科医生在医院环境中进行手术,受到严格控制,这与在战场上使用火力压制对手毫无共同之处。警察和他们的犯罪对手在交火中如何使用武器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书将提出的警察定义建立在合法使用他人被禁止使用的手段这种观念基础之上。该定义旨在阐明,警察使用这些他人被禁止或合法化手段来履行职责的权力不仅包含使用武力,也包括更多的非法手段。拥有使用那些在其他情况下被视为非法手段的权力,这个概念相当复杂,将在第四章集中论述,并且在整本书中进行讨论。通过使用武力来定义警察并不意味着应该将他们想象为一群野兽,同样地,通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来定义他们也并不意味着应该将其视为一群被授予法律权力的罪犯。
本书的第四个指导思想,关乎理论的本质。在叙述的完整性与充分的理论一致性这两个认识论要求之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冲突。随着这种描述性理论所包含的警察集合成分数量的增加,越来越难以找到一条共同的主线将这些成分结合起来。有人会认为,第四章所给出的警务定义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本书所讨论的所有警务组织。然而,人们也会发现,在警务理论中存在着不能完全解决的自相矛盾。
这些矛盾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理论矛盾。例如,存在着这样一些警务组织,比方说城市公共部门和私营保安公司,他们依靠警察的可见性来提供安全和放心。对于其他警务机构而言,比方说安全和情报服务部门,秘密行动对于完成他们的使命来说则起着必要而普遍的作用。没有办法完全解决公开和保密之间的警务矛盾。从整体上看,这种矛盾已经嵌入警务工作的本质。第一章将会讨论这类理论矛盾的其他很多例子。
还存在第二种矛盾,这种矛盾是警务理论所特有的。毫无疑问,合法性、安全以及有关孰对孰错的标准判断之类的价值观是与警务密切相关的。它们在警务中起到的相互冲突的作用,产生了所谓的规范性矛盾(normative antinomies)。警察不仅使用一些如果别人使用会受谴责的手段,还必须与活跃的犯罪分子形成某种工作关系,他们用豁免权和这些人交换秘密情报。没有哪个警察组织可以承担因切断与犯罪分子联系而带来的损失。然而,在理想状态下,不应该通过必须和犯罪分子形成某种秘密联系,使警察工作受到玷污。
警务理论中的这些冲突只是反映了其指导思想所具有的从根本上来说相互矛盾的特性。它们对警务理论的本质产生影响,并且最终对刑事司法的所有相关理论产生影响,后者尚未在提供一个关于惩罚的合理性方面获得成功。警务理论是一个充满争议,有时又模棱两可的理论。它会受到概念上的混乱、难以驾驭、含糊不清的影响,这些东西不能被贬低为不重要。批判性理论与充满争议理论之间的区别是,前者可以把目标设定为对所批判的东西进行实质性改革,而后者只能寄望于对损害进行有效控制。在“必要之恶”这个(被滥用的)概念中几乎找不到道德慰藉。
作为本书基础的四个指导思想,共同为本书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视角。在分别对它们给本书带来的统一类型(the type of unity)加以评述之前,必须谈及警务的归纳概括问题。这些概括相对较少。然而,出于解释目的,可以总结出警察的三个普遍特点,这些特点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无可争议的:警察最终得根据他们使用武力的权力进行定义;他们只将部分时间用于打击犯罪和执法;最近的警察创新主要是关于增加警察的可见性,尤其是通过步行巡逻。这些一般论断的特殊理论特性在于,只有用于制服警察时它们才有效。关于第一个论断,它几乎并不适用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侦探),正如我们在第四章和第六章将要看到的那样,而且必须加以充分限制才可适用于私营安全领域(见第八章)。关于第二个论断,它不能被用来描述侦探的工作,后者完全是以起诉犯罪为方向的(成功程度不一而同)。更不用说,如果将其用于安全和情报机构的工作时,这第二个论断是似是而非的。最后,就像曾经说过的那样,警察可见性只是警务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秘密行动与卧底行动。警察的可见性在至关重要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几乎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这些评论的结果是,提出适用于整个警务领域的概括性建议的难度与所考虑的范围的广度成正比。到目前为止,这个范围中只有制服警察这一小部分,出于对警察进行一般性概括的目的被探讨过。即便如此,也未能证明对制服警察加以概括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如果涉及整个警务领域,正如本书所尝试的,那么,提出对所有警察机构都行之有效的一般性论断就成为一个真正的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有人尝试将警务网的各条不同主线汇集成一个综合模型。这种方法与本书所研究资料的丰富程度最为符合。模型分两个阶段提出:首先,在第七章末尾,高层和低层警务被纳入模型的初始版本;第二步,将私人安全与公共警务结合起来,以便形成更完整的,尽管有些不够详尽的模型(第八章)。其次,有关警务本质将成为持续争论的某种东西在第四章开始阐述。它建立在本章所提出定义的基础上,并且在全书中不同程度地予以展开。第三,有几个指导思想反复出现在本书的若干章节,它们在这些章节充当了联结警务网不同成分的中心思想(leitmotifs),对其进行了独立研究。我们认为比起在本书中强调一个高度淡化的要点(highly diluted point),这种方式更可取。我们首先概述在本书中反复出现的指导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一般论点。
完整性
作为完整性概念的最核心的基本观点是自我强加的(self⁃imposing),不需要在每一章中明确重申。这个基本观点认为,警察机构的组成部分要比制服警察多。尽管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在过去20年关于警察的研究中并不情愿予以承认。它首先使研究者们关注警务,将其作为由各种机构承担的一种活动,而不是关注警察,后者与公共警察密切相关。为了更多地强调警务是由多个行为主体执行的这一事实,研究者们创造了“多元警务”和“安全治理”之类的新型表达(6) 。这种朝多元警务和类似概念的理论转变,实际上是以下因素的产物,即日益认识到某些西方国家私营保安业呈指数增长。公民在自助措施中的发挥作用,也有助于挑战公共警察在安全供给中的垄断地位。
然而,本书认为警察机构的复合特点远非仅仅是公共警察与私营安全的结合。在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强调。首先,公共警察力量的内部多样性还未得到充分的探索。最初对公共警务的关注本身就是高度选择性的,因为它几乎只包含穿制服的巡逻人员的工作。正如前面提到的,刑事侦查单位很少得到研究,他们与巡逻部门的工作关系几乎仍然是未知的。安全情报以及保护国家安全不受恐怖主义之类威胁的整个领域,本书称之为“高层警务”,甚至并不作为一种研究的合法领域为警察学者们所认可。在本书的章节中,深入探讨了公共警务集合的各个组成部分。其次,考察了私营安全,这是有必要的。然而,在这里,完整性概念意味着调查的范围应扩大到参与私营安全活动的人之外,还包括由私营公司制造的警务技术。正如第八章所述,技术改变警务的潜力至少等于警务人员变化所带来的影响,甚至可能更大。第三,审查了警务的灰色地带,如使用线人和卧底特工(第七章)和有组织犯罪的作用(第九章)。雇佣警察线人的作用与犯罪活动日益隐蔽的性质(例如,洗钱而不是银行抢劫)成比例增长,而与警察合作的公民所提供的信息却是匮乏的。最后,完整性的概念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正在研究的警务网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是探讨的焦点。然而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循一个关键原则:理想的关系不应该与现有的关系混为一谈。不应该假设在纸上绘制的网在实地会有效运行。例如,如果参与反恐的各个机构密切合作,他们就会更有效率。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警察在各自安全检查级别上存在差异所造成的法律限制,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协调机制。在重复每一份反恐报告提出的政策建议之前,需要说明警方对共享信息根深蒂固的抵制。在2001年9月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8年后,同样的情报共享失败使阿德布尔·法鲁克·阿卜杜勒·穆塔拉布有可能在2009年圣诞节试图摧毁一架降落在底特律的飞机。
国际视角(https://www.daowen.com)
采取国际视角是出于完整性的要求。采取这种方法,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两种解释是互补而不是排斥的。即使有局限性,国际视角可以用作对抗种族中心主义的方法,以及作为发现和验证的工具。它还可以解决跨国警务和在不同国家开展行动的警察部队之间的国际合作问题。正如导言开头所说,这一国际警察合作问题将不作讨论,因为这将需要在一本已经涵盖广泛领域的书上增加一个额外的章节。因此,这本书通篇都以国际视角为背景,检验想法,评估新出现的趋势,发现警察集合中的新成分,正如下文所解释的那样。
首先,正如我们刚才所指出的,警务机构之间的理想关系不应与现有关系混为一谈。事实证明,国际环境是这一原则及其基本思想的重要试验场。英美警务的特点是普通法国家的公共警察数量相对较多。如果既包括地理意义上的警察队伍,也包括非地理意义上的警察队伍,仅在英国就有60多支不同的队伍在行动。加拿大有大约200支警察队伍。另一方面,2004年美国司法统计局估计,美国有将近1.8万支警察队伍,其中大部分是市级警察;还有至少16个机构负责保护国家安全。相比之下,欧洲大陆每个国家的公共警察组织都很少。这些国家一般在城市部署一支国家警察部队,另一支通常军事化并向国防部负责的大型警务组织负责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治安。一般来说,每个国家的公共警察力量不超过5支,通常会更少。然而欧洲人尤其是法国人,创造了“警察之间的战争”这个词,指的是地方性的地盘争夺战,这种争夺战阻碍了他们为数不多的警察队伍之间以及同一支队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将大量英美警务组织放在欧洲背景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评估警务机构之间真正联网和有效合作的水平时,无论怎么谨慎都不为过。如果法国人认为他们的警察之间正在进行一场“战争”,尽管他们只有两个主要的警察机构,那么在有1.8万多支警察队伍运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从警务协调的角度来评估美国的情况呢?其他概念,例如“同意”,也可能在国际背景下接受检验。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警力的发展趋势以及估计这些趋势有多强劲的问题。正如第五章将展示的那样,在加拿大,招募女性加入公共警察部队的势头正在增强。对英国和法国相关研究的审查证明了这一点,加拿大在这方面也不例外。然而,对警务女性化问题的学术化处理有些奇怪。对于一个目前以使用武力和男性文化来界定的职业来说,雇用大量女性作为警察工作人员会产生重要的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该趋势主要是由女性研究的,例如英国的弗朗西斯·海登松和法国的热内维·普鲁沃斯特,她们的研究结果没有纳入关于警务研究的主流。这种学术上的割裂令人费解,应该予以纠正。其他趋势的国际传播也需要评估。这一观察结果在涉及私营保安的情况下尤其相关。人们经常断言,根据美国和英国的情况,“所有发达国家”的私营保安人员都比公共警察多。然而,在欧洲大陆和其他许多国家,事实并非如此(第八章)。
最后但最为重要的是,发展国际视角使我们能够扩大警务网的范围。使用军队维持治安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并不常见。在美国,《治安官动员法》(Posse Comitatus Act)对美国联邦政府出于执法和国内安全目的使用军队的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在盎格鲁-撒克逊关于警务的研究中,军事警务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他国家的情况也不相同,有些国家,军队深度参与警务工作。参与方式也显示出很大的多样性,欧洲宪兵基本上是军事化的警察组织,受使用最小武力的要求约束,而拉丁美洲的宪兵师(military police divisions)和准军事部队则没有这些要求。从国际视角看,军事警务运动对私营保安的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可逆性(Reversibility)
这本书的主要论点是,在适当考虑完整性和发展国际视角的要求时,必须用一个更加全面的定义来取代目前使用武力对警察的定义。这个新定义是在第四章界定的,警察是“救火之火”、警务是“被玷污”的职业等论断,再加上“必要之恶”等概念,在警务研究和公共话语中不断出现。它们基本上指出了一个自柏拉图哲学以来就被承认的事实:犯罪和惩罚是可逆的过程,许多罪行实际上是为了惩罚目的而犯下的。随着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这种可逆性变得制度化。正如犯罪和刑事司法经常相互映照一样,犯罪和警察打击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相互映衬的。第四章详细阐述了这些考虑因素,通过警察能够使用法律禁止其他社会成员使用的手段,对警察进行了界定。使用暴力只是这些手段中的一种,尽管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用说,警方诉诸本应被视为犯罪的手段是完全合法的,并被视为合法的违法行为。警务和犯罪手段之间的实际重叠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一致。有些犯罪方式在警务中没有立足之地,也永远不会合法化。相反,警方使用了一些复杂的工具,例如截取通信,这些工具通常不会被普通罪犯使用。这样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这类拦截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事实正是如此),而是成功实施这些行为远远超出了大多数罪犯的能力,尽管有些罪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我们刚才概述的定义在整本书中都得到了检验。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它是以不同程度的明确性进行检验的。当定义的有效性存在问题时,例如当它适用于私营保安人员时,我们会深入地探讨(见第八章;另见第七章和第九章)。而其他研究人员已多次讨论过(就像制服警察使用暴力的权力一样),我们就没有必要反复谈论它了。
自相矛盾理论(Self⁃Discordant Theory)
上文讨论的可逆性概念适用于警务本身。相应的不和谐和矛盾概念适用于警务理论。这本书反复提出了一个关于警务理论的主张:对于某个对象,不可能有一个在大多数方面都像警务一样矛盾的片面理论。警务中存在的紧张状态,具有某种自我强加的方式,再次受困于偏颇。大量关于社区警务的早期工作形成了一种令人振奋的警务观点,通过徒步巡逻和其他强化措施提高见警率是解决公共警务大部分缺点的灵丹妙药。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几乎所有警务创新都有不足,这一点最初并没有获得某种特定警务创新支持者的承认,但当鼓吹的新方法实施后,这些不足就暴露出来了。举一个最著名的例子,“破窗”方法催生了零容忍警务这个“私生子”(乔治·凯林)。首先在纽约使用并传播到许多警察部门的CompStat方法(7) 产生了可以量化的目标,完成这些目标所带来的压力导致夜间行动的“密集警务”部门的创建,以及对当地犯罪统计数据的人为操纵,以显示犯罪率正在下降。对当地犯罪统计数据的操纵最近得到了西尔弗曼的证实,他采访了退休的纽约警察局警区指挥官(8) 。还可以举出其他几个例子,表明一项有前途的创新总有可能会催生更坏的后果。同样的,当某些机构,如黑水公司,参与最残酷的警务行动遭到曝光时,起初围绕私营安全领域先驱工作的乐观情绪受到了打击。这里所说的自相矛盾理论不是对尚未解决的矛盾的委婉说法,而是一种反对被净化了的社会科学的立场,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研究方法。理论上的矛盾仅仅反映了深深植根于警务自身的紧张状态。正如在这本书的各个章节中将清晰地表达,贯穿始终的研究过程是为了揭示这些张力,并找出警务机构的应对策略。
自相矛盾理论不是批判理论的翻版。批判理论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多数时候它和它所要批判的东西一样教条。最近的警务著作,例如福斯特和曼宁(9) 以及韦斯伯德和布拉加(10) ,提出了实践各种警务创新方法的利弊,更接近本书中追求的研究方式,主要区别在于没有以二分方式对待这些利弊。
虽然这篇“论文”已经成为一本很长的书,但它原本会更长。它主要研究警务组织,通过它们的历史、形象、权力和活动进行观察。有一些不同的重要问题原本是要讨论的,包括警察和法院、警察职业文化、警察越轨行为、警察问责、警务改革、民主警务和跨国警务。但很快就明白,解决这些问题是另一本书的任务。在某种程度上,撰写一篇旨在涵盖警务大部分重要方面的论文,在目前迅速发展的学术状态下,是一个范围广泛的项目,不是单一研究人员能够独自完成的。单个作者不可能阅尽警务教科书和警务手册涵盖的所有领域,因为它们汇集了许多不同作者撰写的优秀文章。单个作者所能做的就是制定一个研究计划,并尽其所能地实现它。希望这本书不够详尽的地方将被某个作者所能提供的相对统一的视角来弥补。
(1) 1985。
(2) 1991。
(3) 1983b。
(4) Mawby,1991、1992。
(5) Webber,2005。
(6) Johnston and Shearing,2003;Wood and Dupont,2006。
(7) CompStat使用最新的计算机化犯罪数据、犯罪分析和先进的犯罪地图作为规律化、互动式犯罪战略会议的基础,这些会议要求管理者对各自领域的具体犯罪战略和解决方案负责,Silverman,2006。
(8) Chen,2010;Rashbaum,2010。
(9) 1999。
(1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