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最后,我将简要回顾PUFP的一般特征,并就这些特征提出我自己的定义。

前进方向(Progressive Orientation)。拟议中的定义声称,对警察来说合法化的手段对其他公民来说是法定的违法行为,因此禁止他们使用。此外,警察以一种可控的方式行使权力,外部控制的力度更大。根据这两个特点,我提出的另一种定义与PUFP的观点一致,即在社会上减少有害手段的使用。然而,这些手段的范围因其多样化而大大拓宽。扩大监视范围有可能破坏因限制使用武力而建立的平衡。

最小背景。另一种定义与最小政治(国家)背景的概念不兼容。合法化和法律赋权的概念都暗示了对现代国家的明确提及。拟议中的定义中的附加说明,即社会可以被认为是整个社会,也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一部分,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中存在宗派或私人秩序。

穿制服的公职人员。反对PUFP的一个关键论点是,它基本上只涉及公共警察,其余的警务工作都被认为是派生的。另一种定义不仅与这种还原论不相容,而且是为了克服它而故意制定的。

虚拟力。警察使用武力的潜在性质在PUFP中产生了实际能力和实际表现之间的严重紧张关系。虽然另一种定义也涉及警察能力,但它与警察实际表现的距离并不像使用武力那样远。例如,即使不是集中在特定的人身监视或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的情况下,汽车巡逻也是一种一般的警察活动,传统上对其他人都要遵守的交通规则享有极大的自由。这种许可不被视为警察的越轨行为,而是对效率的要求(实际上被滥用得很厉害)。能力和表现之间的差距问题也与对PUFP至关重要的最小武力的要求有关。由于合法手段的使用受到各种控制,因此,最低限度使用具体警察能力的要求与这种能力的多样化性质以及对该能力的控制类型是相互适应的。这些控制的目的不是将某些实践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是为其提供架构。举例来说,几乎所有警方向司法机关申请电子监视手令(例如窃听)都会获得批准(111)

个体分裂(Individual Fragmentation)。这确实是PUFP的一个关键特征,也是它所体现的整个警察理念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它几乎完全专注于公共警察队伍。然而,如果考虑到刑侦部门、安保部门(高层政治警务)、防暴队等特殊单位的行为,对暴乱等集体越轨形式或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等网络犯罪采取行动,与警方的理念并不抵触。

需求侧理论。PUFP的这一特点也可以追溯到它对公众警察队伍的关注,这些队伍花了很大一部分时间接听来自公众的电话。相比之下,以前列出的公共警察机构的一些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是积极主动的(它们要么是自我触发的,要么是对源自国家的需求的回应)。此外,如果我们考虑到私人保安(我们确实应该这样做),那么随着新服务和新产品的提供和推广,警务的供应侧就会变得更加突出。

PUFP的这种表征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讨论了它的一些主要特征;其次,试图阐明支撑这一范式的核心对立。到目前为止,拟议的定义只讨论了PUFP的主要特征,它与支持PUFP的核心反对意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阐明。对新的定义的这种定位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进行。还有另外两个问题需要解决。新的定义是否简单地将警察重新定义为在法律掩护下活动的犯罪分子?同样的问题可以这样重新表述:新的定义是否排除了警察越轨的可能性,任何一种警察行为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这些问题将在以下章节中对警务网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行为进行研究之后得到回答。

(1) Bayley,1983a:1120;又见Bayley,1985:7-11。

(2) 见第一章注释1比特纳著作参考文献的格式

 Bittner,1970/1990:131。

(3) Jones and Newburn,1998:258。

(4) Monjardet,1996:16-17。

(5) Bayley,1985:7。

(6) Newburn,2003:5。

(7) Loader and Mulcahy,2003:106。

(8) Manning,2003:41-42。

(9) Proença Junior and Muniz,2006。

(10) Brodeur 1984b,1994a。

(11) Bittner,1991;Brodeur and Monjardet,2003。

(12) Brodeur,2007,由彼得·K·曼宁作序;在本章中,这次采访将被称为“比特纳/布罗迪尔,2007”,以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我只问了问题,比特纳提供了答案。

(13) Bittner,1970/1990:131。

(14) Bittner,1974/1990:249。

(15) Bittner /Brodeur,2007:110。

(16) 1985:3-19。

(17) Ericson and Haggerty,1997:69 and 133。

(18) Bittner,1974/1990:233-268,强调是我加的。

(19) Manning,2003:41-42。

(20) Ericson and Haggerty,1997:133。

(21) Monjardet,1996;Loubet del Bayle,1992;Jobard,2001 and 2002。

(22) 引自Monjardet,1996:24。

(23) Johnston,1992 and 2000;Johnston and Shearing,2003。

(24) Manning,2003。

(25) Kuhn,1970:10 and 23。

(26) Reiner,1992b:458。

(27) Bittner,1974/1990:255。

(28) Bittner/Brodeur,2007:110。

(29) Bittner/Brodeur 2007:111。

(30) Bittner,1970/1990:96。

(31) 1970/1990:187,190;1974/1990:262;1983/1990:27;Bittner/Brodeur,2007:4。

(32) 1978。

(33) 1996和1998。

(34) Bittner,1970/1990:192。

(35) Bittner/Brodeur,2007:112。

(36) 例如,为了自己的安全,避免旁观者过于接近火灾现场,并为消防员提供足够的操作空间——Bittner,1974/1990:258。

(37) Bittner,1970/1990:190-191。

(38) Bittner,1970/1990:123。

(39) Bittner/Brodeur,2007:117,强调是我加的。

(40) “我确信,警察的观念是一种城市现象,而在陌生人之间维持有序与和平的关系是这座城市产生的原因。”(Bittner/Brodeur,2007:129;见Fogelson,1977)

(41) 优势力量推定;见Keegan,1994:386。

(42) 2000a和2000c。

(43) Bittner/Brodeur,2007:111。

(44) Bittner/Brodeur,2007:115。

(45) Reiner,1992a:763;Reiner,1992c:37;Loader and Mulcahy,2003:100。

(46) Loader and Mulcahy,2003:323。

(47) Davis,2006。

(48) Vergara,1997。

(49) Donzelot et al.,2003。

(50) Bittner/Brodeur,2007:111。

(51) Newburn,2005:5。

(52) 1977。(https://www.daowen.com)

(53) Weber,1946。

(54) Bittner/Brodeur,2007:119。

(55) Brodeur,1984b;Johnston,1992。

(56) Bittner,1970/1990:122-123。

(57) Bittner,1970/1990:125。

(58) Bittner/Brodeur 2007:130-131。

(59) Bittner/Brodeur,2007:131。

(60) Bittner,1974/1990:241。

(61) Bittner,1974/1990:242。

(62) Reiner,1991。

(63) Bittner/Brodeur,2007:119。

(64) Bittner/Brodeur,2007:120。

(65) Bayley and Shearing,2001;Johnston and Shearing,2003。

(66) Bittner,1970/1990:122。

(67) Bittner,1974/1990:252。

(68) Bittner/Brodeur,2007:111。

(69) Bittner,1970/1990:123。

 比特纳在这里暗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这是一个合理的假设。然而,它提出了一个方法论问题,即他的一些关键断言是否可以得到实证检验。一旦我们对人们回答问题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就只剩下人种志学者对其报警的真正意图的解释了。

(70) 2003。

(71) Shapland and Vagg,1988:149。

(72) Loader and Mulcahy,2003。

(73) Bittner,1970/1990:187。

(74) Bittner,1974/1990:256。

(75) Bittner/Brodeur,2007:113。

(76) Bittner,1974/1990:260,强调是我加的。

(77) 1967。

(78) Schmitt,1927。

(79) Bittner,1970/1990:125。

(80) 1970/1990:159。

(81) Bittner,1990:159。

(82) Bittner,1974/1990:242。

(83) Cain,1979;Marenin,1982;Reiner,1992b。

(84) Bittner,1974/1990:250。

(85) Bittner/Brodeur,A. 2007:131-32。

(86) Reiner,1992b:458。

(87) Bittner 1970/1990:102。

(88) Bittner/Brodeur,2007:129;又见Chesnais,1981。

(89) Banton,1964;Cain,1973;Reiner,2000a。

(90) Liang,1992:4。

(91) Monjardet,1996;Loubet del Bayle,1992;Dewerpe,1994。

(92) Bittner,1970/1990:123。

(93) Manning,2003。

(94) Bittner,1970/1990:94。

(95) 1970/1990:96。

(96) Bittner,1970/1990:97。

(97) Bittner,1970。

(98) Bittner 1974;Bittner/Brodeur,2007。

(99) Bittner,1970/1990:187。

(100) Bittner/Bodeur,2007:112。

(101) Bayley and Garofalo,1989;Brodeur,2003。

(102) Shapland and Vagg,1988:39。

(103) Shapland and Vagg,1988:108 and 149。

(104) 1979:27。

(105) Rumbaut and Bittner,1979:267;Klockars,1985。

(106) 2003:33-43。

(107) Canada,1981a:279-293;also see Canada,1981b。

(108) Monjardet,1996:21。

(109) Liang,1992:xx。

(110) 例如,盎格鲁·撒克逊社会;见Manning,2003:41。

(111) Brodeur,199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