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诞生:法国模式

警察的诞生:法国模式

作为一个公共机构,警察于1667年诞生于法国。施瓦茨和米勒研究了警察诞生之前的警务,在研究了跨越时空的51个不同社会之后,他们得出结论,在某种程度上求助于警察(“部分或全部用于执法的专门武装力量”)和求助于法律顾问(“专门解决争端的非亲属律师”)只是基于分工的原因,而且在最简单的社会中,由非专业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是解决争端的一种习惯性的非强制性方式(3) 。虽然警察机构是在英国重新创建的,经过了决定性和长期性修改,并取代了法国模式,但法国、英国甚至所有的警务模式之间都存在着延续性。

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一段摘录,阐明了警察的基本概念的主要方面。这段摘录在18世纪的警务学说中经常被引用。例如,让·查尔斯·菲利普·雷诺阿中将在为奥地利皇后撰写的《巴黎警察回忆录》中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段摘录。在这段引述中,“警察”一词几乎从未用来指代一群人(警察)。除了提到“警方行动迅速”外,阅读这段摘录时应在所有“警察”一词出现的情况下,在其后加上“条例”两个字。

有些罪犯被地方法官惩罚,有些被他纠正;前者受制于法律的权力,后者受制于法律的权威;前者退出社会,后者被迫按照社会规则生活。在行使警察权力时,是治安法官在处罚,而不是法律;在判决犯罪时,是法律在处罚,而不是治安法官。警察的事情是瞬息万变的,通常数额不大,几乎不需要任何手续。警察行动迅速,警察对每天重复发生的事情都要施加影响,所以重罚对它来说是不合适的。它总是忙于细节;因此,伟大的例子并不适合它。它有法规,而不是法律。它的人员经常受到地方法官的监视,因此,如果他们人数太多,那就是地方法官的过错。因此,不要把重大违法行为和警察应对的简单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它们是不同的秩序(4)

短短几年后,也就是1773年,来自《论法的精神》的这段摘录很快在英国引起了反响。

警察是法学的第二大门类(second general division)。这个名称是法语的,最初来源于希腊语“Politeia”,它恰当表示了文官政府的政策,但现在只表示对政府的低劣部分负责,即清洁、安全、廉价或富裕。搬运街道上的泥土,执行司法,就预防犯罪的条例和保持城市警卫的方法而言,虽然是有用的,但在这种一般性的论述中,却太卑鄙了(5)

警察研究的重要主题可以与孟德斯鸠和斯密的这些语录的不同部分联系起来,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警察自由裁量权。孟德斯鸠在区分罪犯受到法律惩罚的案件和其他直接受治安法官管辖的案件时,指出了警察自由裁量权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尽管警察最终会失去司法地位,但正如斯科尔尼克在其经典著作《不经审判的正义》(6) 中所强调的那样,他们援引法律并提起刑事指控的自由裁量权是准司法的。

职责多样性。孟德斯鸠坚持警察事务是“无时无刻不在的”,警察处理的是每天随时发生的小事件,治安法官总是忙于细节,这预示着后来的警察学者会坚持强调需要警察干预的事件的无限多样性。对于边沁来说,“警察”这个词所表达的意思似乎“太过繁杂,不可能有任何单一的定义”(7) 。这一立场将在所有关于警察的进一步研究中得到呼应。孟德斯鸠也提供了警察角色模棱两可的早期例证。一方面,警察必须处理性质上迥然不同的无数事件,以至于边沁后来说,这种多样性排除了对警察角色的单一定义。然而,孟德斯鸠在谈到警察时,首先对两类罪犯进行了区分,从而暗示尽管警察的职能不同,但他们与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执法在界定警察任务方面所处的中心地位仍然是警务工作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地位低下。亚当·斯密认为警察应该对政府的低劣部分负责的观点,与有影响的警察学者将警务视为一种“受玷污的职业”的倾向是一致的(8) 。斯密也同意孟德斯鸠和边沁的观点,认为警察活动是由发生各种不可预测的事件驱动的一系列卑微的任务,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与孟德斯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当·斯密几乎没有提到犯罪控制。他还对人类需求中的安全给予了异常低的评价。在这方面,他和边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后者来说,安全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其他一切都来自于此。

监视。孟德斯鸠对治安法官的职责发表了隐晦的评论。由于受警察监管的人经常处于这些治安法官的眼皮底下,因此,如果他们监管的人行为不端,就应该责怪警察当局。因此,他暗示治安法官有责任通过不断地监视来预防犯罪。这是法国警察思想中最坚定不移的主题之一。

违法(Infralegality)。孟德斯鸠断言,警察几乎不需要任何手续,因为速度是最重要的。与此类似,他认为警察依赖于规则而不是法律。与我们前面特别提到的主题一样,警察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关键问题,法国人对警察和正式的刑事司法有两种看法。法律手续被视为对警察的阻碍,而所有的法律保障都必须提供给被指控犯有“令人痛苦”罪行的人。

我从孟德斯鸠那里提炼出的五个主题超越了法国警察的历史模式,对于今天思考警察仍有意义。

现在我们将考察法国早期的警务模式;它已经成为大量文献的主题(9) 。然而,到目前为止,一个主要的可用资源尚未开发:它由法国警察中将(general lieutenant of police)J.C.P.雷诺阿1779年赠送给奥地利皇后玛丽亚·特蕾莎的一本法国警察(尤其是巴黎警察)回忆录组成(10) 。这本回忆录的第二版被赠送给了她的女儿那不勒斯女王。

“警察”一词的含义

“警察”一词在狄德罗和达伦伯特的《百科全书》(Encyclopédie)中被鲍彻·阿吉斯定义为“为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提供舒适和宁静生活的艺术(11) 。鲍彻·阿吉斯的定义受到尼古拉斯·德·拉马尔《警察条约》(Traité de la Police)的极大影响,这是一部关于警察的所有立法文本的概要,尽管它存在很大缺点,但在当时是一部可供参考的著作(12)

拉马尔的警察概念的基础是,警察是国王服务的一部分,它的目标是公共利益。因此,它是公法的一个分支(13) 。由此可见,对他来说,“警察”有三个基本含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它只是指政府,无论是整个国家的政府,还是较狭义的政府,如神职人员、军队等(14) 。“警察”在一般和最新意义上,是指一个城市的公共秩序,例如说“一个城市的警察”不受尊重,就等同于说那个城市没有秩序。在技术意义上,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罗伊索关于法国社会结构的著作,警察指的是警察治安官建立并促进城市公共秩序所需法规给予的特殊权力(15) 。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警察治安官与君主分享权力,与其说他是法官,不如说他是君主的专员。简而言之,“警察”既意味着秩序,也意味着建立秩序的权力。

拉马尔评估说,城市秩序涉及11个因素,即宗教,道德,公共卫生,食品供应,公共道路、桥梁和公共建筑,公共安全,科学和人文,商业,工厂和机械艺术,仆人和劳工,以及穷人。这种对警察对象的列举成为一种标准,在雷诺阿和许多其他作品中都可以找到(16) 。必须强调的是,所有这些方面的秩序都应该理解为它们与国王的服务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例如,商业是警方的适当目标,因为商人在与公众打交道时必须保持诚实。米歇尔·福柯在《整全与单一》(Omnes et Singulatim)一书中对“警察”一词含义做了经典分析,他关注的是关于警察的早期文本之一(17) ,这部著作的作者是特奎特·德·马延。他在1611年向荷兰国会议员介绍了他的警察计划。对特奎特来说,“警察”意味着“政府”,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警察的主要目标是与国家关系中的“人”。

雷诺阿(18) 总结了警察的概念:它是“治理人们并为他们做好事的科学”。正如塞缪尔·约翰逊的《英语词典》(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所证明的那样,“警察”这个词的意思在整个欧洲都被接受了。约翰逊博士将“警察”一词定义为“就居民而言,一个城市或国家的管理和政府”(19) ,他说这个词是从法国借来的。正如保罗·那不勒斯在他关于法国警察的诞生一书中所强调的那样,法国警察理论学者基本上将他们对警察的概念局限于城市政府(20) 。普鲁士思想家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特别是冯·贾斯蒂,创新发展出有关警察理论的综合体,他们的警察科学(Policeywisenschaft)成为普鲁士福利国家知识基础的至高无上的政治学三部曲(Staatwisenschaften)——经济学、行政学和财政政策的第二部分。

然而,拿破仑的警察部长约瑟夫·福奇明确确立了警察和治理一个完整帝国之间的联系。福奇在1816年写给惠灵顿公爵的信中写道:“警察是一个政治治安机构,除了它的特殊职能外,它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合作——也许是不定期的,但也应该是公正、合法和仁慈的——以增强政府每一项措施的有效性。”(21) 这一引证提出了政治警务和政治警察的行动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国家眼中的“合法”形成对比)。这些问题将在以后进一步讨论。目前,必须强调的是,大革命和拿破仑帝国的警察并没有打破法国早期的传统,根据这一传统,警察是通过每个政府部门的行政部门进行治理的一般形式(22)

法国“警察中将”的创设及其背景

警察中将是根据路易十四1667年3月颁布的一项法令设立的。首席执行官(maître des requêtes)加布里埃尔·尼古拉斯·德·拉雷尼是首位担任这一职位的人。这项法令是在1666年12月关于《巴黎城市的安全》的法令之后颁布的(23) 。艾伦·威廉姆斯认为,对法国旧政权警察来说,最重要的时期是18世纪,而不是17世纪,也就是它最初成立的时候(24) 。事实上,列举1667年路易十四没有创造的东西比他确实建立的东西要更加容易。他没有创造出一个全新的执行治安任务的人——一支警察部队。如前所述,路易斯创建了一个具有双重目的的机构。首先,他希望整合警察职责,特别是巴黎的警察。在此之前,这些职责由一名民事中将和一名刑事中将分担。这种分裂造成了混乱和低效:“(在巴黎)日夜进行谋杀、暗杀和盗窃而不受惩罚。”(25) 在将警务集中在一名中将手中的同时,1667年3月的法令还宣布,由于司法和警察职能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没有官员将同时负责这两项工作。法令重新定义了负责司法行政的官员的职责(26)

在17世纪60年代的背景下,没有任何单一的历史因素可以解释警察中将的产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诸多有影响事件的发生,如财政部长福凯被捕并被控腐败,路易十四的宫廷显要成员被毒杀(在这起神秘的毒杀事件中,第一中将拉雷尼扮演了皇家特派专员的角色(27) )。虽然个别历史学家倾向于强调背景的一个特征,而忽略其他特征,但来源于路易十四1666年和1667年关于17世纪60年代巴黎缺乏安全的法令、小册子和讽刺诗歌中的措辞(28) ,以及雷诺阿后来的回忆录等历史资料,都强调了巴黎普遍需要更多的安全和城市秩序。

不管这些问题有多严重,一个关于警察的基本观点是1754年吉拉尔蒂(Guillauté)在一项改革警察的项目中提出的。他写道:“公民必须服从权威,内部解除武装,外部和平,没有太大的恐慌和紧迫的需求,然后我们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管。”(29) 社区的普遍安抚是建立警察部队的前提。这种力量是漫长历史演变的产物;它是用来巩固以前从普遍的混乱和暴力状态向和平社会过渡的工具。当路易十四在1667年建立法国警察时,法国已经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宗教战争和贵族对中央政权的公开叛乱。它终于被王权力量制服,享受到了内部和平。警察的出现标志着战争的结束。

警察体制

我们强调,路易十四并没有把警察创建成一支队伍,而是最初设立了警察中将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在革命和拿破仑帝国时期成为一个部门。不用说,中将可以依靠一支队伍,其中一些人已经是早期警察机构的一部分,如巴黎警卫队(Paris Guard)和夜勤队(the Night Watch)。正如我们所说,主要在巴黎活动的法国旧政权的警察由一名中将领导。在他的直接指挥下,有48名专员负责巴黎的各个地区,他们“可以说成倍增加了他在全市的存在”(30) 。作为中将的代理人,他们拥有司法权,可以进行刑事法庭诉讼,通常是在轻微犯罪的情况下:雷诺阿将他们称为“人民治安官”。他们得到20名视察员的协助,这些视察员的主要任务是监视;他们观察巴黎发生的一切,并向专员报告犯罪、轻罪和所有骚乱(31) 。虽然他们必须像所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购买自己的职位,但他们并不享有公职人员的地位,也没有固定权力,专员可以随心所欲地指派任何人担任这一职务(32) 。然而,这些视察员的真正权力从他们为得到职位付出的代价可见一斑:视察员的成本是专员职位的四倍,有时甚至高达一名政府部长的水平(33) 。一个视察员实际上统治了他的特定领地(例如,关于出版物、赌博或妓院)。

总而言之,巴黎警察的指挥部由一名中将、48名专员和20名视察员组成。这69名官员可以依靠一支由1028名武装人员组成的警卫队;其中一些人骑着马,接受过军事训练(34) 。对巴黎警力规模的估计差异很大。根据威廉姆斯的说法,包括与拉马尔列举的11个标准警务对象有关的所有人,整个组织在1788年,也就是革命前一年,共有3114人。应该指出的是,据首都警察局长(prefect of police for the capital)估计,不到一个世纪后,巴黎警察部队拥有7638名警察和874名便衣人员(35) 。(https://www.daowen.com)

这一体制的几个特点值得讨论。首先,它是一个松散集成的混合体制,由地位、能力和培训经历不同的人组成。在这个体制中,穿制服和实际使用武力的是军事部门。当《法国人权宣言》后来承认需要一支“公共力量”(force publique;参见第12条)时,必须牢记这一点;这支公共力量更有可能被设想为军事力量(国民警卫队或类似组织),而不是具体意义上的警察部队(36)

这一体制的第二个关键方面是将所有权力集中在中将手中。他拥有立法权,这使他能够制定法规,这些法规含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实际上起到刑法的作用。他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并在法律不要求提交正式法院的所有事务中,担任法官(例如,疏忽杀人可由警察法庭检控,谋杀则须交由司法机构审理);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些罪行,他可以判处监禁,甚至死刑。作为警察首领,他也被赋予了最广泛的行政权力。此外,他在这些行政权力中增加了古老的皇家省长(总督)的权力,因此他是国王的特别专员,并以君主的名义行事(37) 。在这方面,他被赋予很高的权力。所有权力都集中在治安法官手中,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集权的行政文化,其特点是僵化,这种文化在法国一直持续到今天。雷诺阿在回忆录中,描述了治安法官是如何通过“所有东西都登记在那里”的办事机构运作的(38) 。他声称治安法官“知道所有的细节,不管它们的性质如何……(他)对每一份档案了如指掌……(他)独自作出所有的决定,并发出所有以他的名义发出的命令”。(39)

撇开法国审讯制度与英国对抗式法律制度的区别不谈,需要指出的是,法国人在检控罪犯方面,并没有遇到与英国人那样的困难。由于所有警务工作都是公法和服务国王的问题,法院不像英国人那样依赖受害者提出刑事指控(40) :所有违反警察条例的罪行也都是违反国王法令和公共利益的罪行。然后,治安法官可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将各种案件移交给高度分化的司法系统的法院。虽然不同的司法级别在名称上有所改变,但警察法庭由处理“简单或普通警察”罪行的法庭、处理介于刑事警察条例和刑事司法之间案件的刑事警察法庭,以及管理商业、工厂等的民事或“争端”警察法庭组成(41)

应该强调的最后一个特点与视察员有关。20名警察视察员中有3名负责巴黎的总体安全,他们组成了一个刑事调查部门(CID)和一个街头犯罪小组。雷诺阿声称,负责安全的三名视察员(la súreté)在巴黎逮捕的罪犯和嫌疑人比警卫队和所有其他致力于安全的着装机构加起来还要多(42) 。在这方面,三个人怎么可能比一千个人更有效率呢?根据雷诺阿的说法,这些视察员招募了几个非正规人员来协助他们;这些非正规人员来自犯罪环境(belonged to the criminal milieu)。首先,有几十名“观察员”(observateurs)以传统的线人身份行事。然而,这些观察员也有自己的一系列下线(sousmouches,译为“苍蝇”,在法语中相当于告密者);这个线人网络包括妓女,她们有义务通知警察、客栈老板和经营各种赌场的人。冬天每周两次(夏天一次),警察观察员带着他的线人和打手在街上漫步,然后逮捕所有举止可疑的人(43) 。各个警察中将故意夸大告密者和非正规人员的人数,以恐吓公众,造成潜在反对者的不安。威廉姆斯对这些夸大的说法持批评态度,他估计在旧政权结束时,观察员和线人的数量在360—460人之间(44) 。毫无疑问,这种通过遍及社会各行各业的间谍网络维持治安的警察制度,催生了革命期间和革命后所谓的“高层警务”制度(45)

目标和优先事项

在各国的警察研究中,没有什么比警察实际在做什么更具争议性;每当提出用于执法和控制犯罪的时间问题时,辩论就会升温。当讨论与早期法国警察有关的问题时,解决该问题的困难得到了例证。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它是一个多功能机构,有大约11个官方职能。此外,它也是一个混合型组织,其各个组成部分执行着截然不同的任务。尽管如此,还是有可能阐明其优先事项和主要目标。

在革命前对巴黎警察进行的最系统的研究中,艾伦·威廉姆斯得出结论,提供安全和维持秩序是警方最关心的问题,威慑巡逻是其主要活动(46) 。在对旧政权警察进行的最早历史研究中,皮埃尔·克莱门特部分证实了这一点:犯罪和街头骚乱被列为首要关切,威慑巡逻是警察的主要活动(47) 。在他的回忆录中,雷诺阿宣称控制犯罪是所有警察职能中最巨大和最重要的(48)

然而,克莱门特也表示,和安全与秩序一样,控制舆论也是警方的首要任务。大多数对法国警察的研究都认同这种观点(49) 。对17世纪和18世纪警方文件的审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勒内·阿根森是最著名的警察中将之一(1697—1718)(50) 。他的部分笔记发表于1866年(51) 。日记中列举了他所关注的160起案件。根据我对这些案件的审查,许多案件涉及镇压宗教异见,其中大多数与法国新教徒有关,他们因1685年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而被宣布为非法:31起案件属于宗教性质,30起案件是刑事案件,17起案件涉及暴力骚乱,15起案件涉及卖淫、赌博等问题。这种对镇压宗教异议的强调与伟大的日记作家圣西蒙对达根森的描述是一致的:“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负责警察和宗教调查”(52) 。前面提到的著名警务论文的作者拉马尔也是一名警察专员。当他被路易十四授予养老金时,他因为国王服务的杰出的行为而得到了表彰(53) 。日记没有提到与共同犯罪有关的诉讼。拉马尔介入了6起经济欺诈案件,3起未能向民众提供食物的案件,2起涉及宗教的案件,2起涉及国家事务的案件,以及1起告发书籍的案件。这样看来,控制犯罪和维持秩序并不是警方的唯一优先事项。然而,控制舆论被视为维持秩序的主要策略,因为认为麻烦源于“危险思想”传播的观念在法国和后来的欧洲大陆盛行(54) 。因此,对舆论的控制可能被视为在整个领域实现秩序的一般手段,而不是其中的优先事项。

通过对谁是警察目标的研究,这一结论得到了证实。对拉马尔来说,宗教是“警察的首要目标”(55) 。然而,除了17世纪天主教异教徒(Jansénistes)和后来的新教徒受到法国政府迫害的相当短暂时期外,对不信仰宗教者的监控似乎并没有得到警方关注。从1667年到1789年,没有工作的穷人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对于格勒诺布尔国会议员瑟文来说,游手好闲的人已经开始向邪恶投降(56) 。雷诺阿总结了警察的心态,他说,“最卑鄙的职业是乞丐的职业;一个国家最大的瘟疫是乞讨”(57) 。作为警方主要目标的民众不仅包括乞丐,他们在18世纪巴黎的数量估计为1万人(58) ——还包括生活在劳动力市场边缘的各种条件的人。对于警察来说,这个边缘地带还包括大约5万到10万名仆人,他们的收入很低,他们是主人的有力武器,还有退伍士兵、非熟练劳工(通常是失业人员)和妓女。这些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是巴黎本地人,被警方起诉的罪犯中有2/3来自省外或外国(59) 。这个平庸的无产阶级是警察的主要目标,原因很明显:他们被认为对大多数罪行负有责任。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容易被暴力利用,受到煽动而引发骚乱。还有一个初露端倪的原因,这个原因在19世纪的整个欧洲都会越来越突出,即必须保护工人阶级的心理状态不受失业穷人的污染。正如福奇在给惠灵顿公爵的信中所写的那样,“国家的安宁取决于工人阶级的心理状态,工人阶级构成了人民,构成了社会大厦的基础。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这种心态肯定是一名好警察所要小心和警惕的主要目标。”(60)

警方行动的合法性

我们强调,“警察”一词最初并不是指一个组织,而是指赋予警察中将制定公共生活各方面规则的权力。既然“警察”本身就是一种规范(61) ,因此,负责执行这些规范的官员的行为是自律的。他们要么凌驾于规则之上,要么得到它们的支持。事实上,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尽管方式不同。

紧急状态。对于孟德斯鸠来说,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警察事务每天都在发生,需要迅速解决,而且不愿走法律形式。这种警务和司法之间的对比贯穿了法国早期的警务模式,今天人们仍然可以在“紧急状态”的概念中找到它的痕迹。当警察被视为君主行政权力的直接下属机构时,这种反差最为明显。因此,速度至关重要,警方的行动必须不受正式规则的阻碍(62) 。这种以理由(raison d'état)的名义进行的政治行动后来在拿破仑的帝国政权和其他欧洲独裁政权(最著名的是奥地利和俄国)中被称为“高层警务”。正如后面专门讨论高层警务和低层警务区别的一章所论述的那样,这种认为政治警务是在法律真空中发生的概念一直持续到今天。

合法化。雷诺阿还描述了由警察视察员和他们的平民助理进行的夜间逮捕。陪同他们的是一名司法官员(一名专员),他授权他们使用窃贼的工具闯入嫌疑人睡觉的房子。这一程序预示了授予警方的各种合法逮捕令,以执行否则会被视为违法的行动。

非法拘禁。在提交给奥地利皇后的简报中,雷诺阿提到,“医院”被当作监狱,关押那些“因犯罪而受审,但因缺乏足够证据而未被定罪的人,而对他们不利的推定足以认为他们是有罪的”(63) 。这种做法与臭名昭著的拘留令(Lettres de Cachet)并不相同,拘留令是国王的秘密命令,要将他的一些臣民无限期关押在监狱里,通常是巴黎的巴士底狱。在后一类案件中,没有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拘留令是国王应某个贵族家庭要求,使犯罪成员丧失行为能力而发出的。很久以后,拿破仑的警察部长福凯在对下属的指示中要求,警方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应超过将他们送上法庭受审的时间(64) 。然而,根据高层警务措施(haute police)入狱的个人,不受这项人身保护令规则(habeas corpus rule)的保护。福凯在这方面的语言与雷诺阿的非常相似,从而证明了第一帝国时期先前习俗的延续性。

征税的恶习。在资助警察秘密行动和向这些行动中的线人支付费用方面,勒诺阿和福凯的看法是一致的(65) 。雷诺阿援引卖淫这一“不可或缺的必然性”,而福凯则声称“合法地剥削罪恶是一种痛苦的必然性”。既然赌博和卖淫不能根除,警方最低限度应该从中获利。实际上是由警察对这些活动征税,用于为高层警务行动提供资金。除了卖淫和赌博,福凯还对护照和武器许可证的交付增加了税收(66)

圣西蒙在他对阿尔根森侯爵的描述中写道:“他在暴乱中表现得勇敢、强壮、大胆,因此是民众的引领者,他的行为与被传唤到他面前受审的人非常相似。”阿尔根森侯爵(与萨廷和雷诺阿一起)是最著名的警察中将之一(67) 。警察与其目标之间的这种镜像关系是一个重要话题,稍后将重新讨论。

预防

至少从柏拉图开始,(理论上)预防犯罪优先于抑制犯罪是警务史上反复出现的主题。文学界的杰出人物丰特内尔在法国科学院发表的对阿尔根森的悼词中宣称,警察局长的职责是只惩罚极少的和“有用的”人(68) 。雷诺阿在他的回忆录中谈道,基于共同兴趣和责任的“最柔软和最艺术化的链条”,将所有个人与公共秩序联结在一起(69) 。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确定哪种警务模式将预防放在首位,而是它如何做到这一点。在法国模式的情况下,预防将通过四种方式实现。

宽大处理。法国地方法官强调,需要对大多数违反警察条例的罪行进行警告和非刑罚补救(70) 。事实上,施加的惩罚大多是罚款,而且经常强调需要对据信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违法者表现出理解(71) 。这与孟德斯鸠是一致的,在这方面,孟德斯鸠更喜欢对公众教育,而不是惩罚。

根源预防。由于闲散被认为是导致行为偏差的主要因素,从理论上讲,为失业的穷人找工作是首选的补救措施(72) 。然而,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对乞讨的压制实际上是严厉的(73)

监视。预防的主要手段是监视。在对阿尔根森的悼词中,丰特内尔早期表达了边沁式的全景监视战略,他写道,警察局长的职能之一是“出现在任何地方,而不被发现”(74) 。从路易十四到拿破仑,关于警察的文献中最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是“警惕”。在18世纪下半叶的著作中,塞尔万总结了当时流行的警务理论,福凯后来继续应用这一理论:

我们不要根据[警察]治安法官的行动次数来判断他的警觉性……一个警觉的治安法官在使用法律的约束方面并不严厉,他使之成为公民的一个轻到几乎无法察觉的负担。他观察而不是执行,他观察得越多,需要执行的就越少(75)

在这种模式下,治安法官更多的是一双眼睛,而不是一双手臂。正如塞尔万明确指出的那样,监视,使其目标对象实际上感觉到他或她是嫌疑人,本质上是一种阻碍越轨的恐吓形式:这种想法一浮现在脑海中,坏人就会压抑犯罪动机,但他们仍然害怕治安法官会出其不意地识破他们。(76)

控制舆论。预防的需要与风险的大小成正比。欧洲大陆的专制君主们不像害怕集体暴力那样害怕个人犯罪。暴乱是专制君主们严阵以待的、持续不断的威胁。暴乱往往是由外部条件引起的,例如导致饥荒的粮食供应不足。然而,人们普遍认为,要么源于宗教异端,要么源于政治骚动的颠覆思想是群体性暴乱的催化剂。警方试图通过对潜在的麻烦制造者实施预防性拘留,来阻止这些事件的发生。然而,这远远不是高层警务的唯一策略,它试图通过谴责危险想法和散布会抵消其效果的言论来塑造公众舆论。

我们曾多次提及的高层警务的概念,将会是另一章的主题。然而,一种不同的预防概念最终催生了最初由英国改革者发展起来的现代警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