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总结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旨在涵盖所有警务活动的警务理论应包括哪些内容。我们首先辩称,一个想要(相对)完整的警察理论应该说明当我们将“警察”一词用作普通名词、动词和形容词时所指的是什么。这种讨论试图阐明被视为一种广泛类型活动的警务与从事该活动的各种代理人(警察)之间的关系。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必须提出“多元警务”概念,以说明除公共警察之外许多机构都参与了警务工作。其他几位研究人员也得出了这一结论。然而,“警察”一词被用作形容词时,我们发现了与警察这一术语相关的贬义含义,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使用武力的态度含糊其词。这种矛盾心态被“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这个短语捕获了,该短语通常用于最不祥的警务策略(渗透、秘密监视、围捕)。虽然关于警察的一本开创性书籍(51) 集中探讨警务的这些矛盾方面,但目前缺乏对威胁民主的警务的各方面研究。

本章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试图勾勒出警察集合的不同组成部分。根据是否可以明确地将这些组成部分称为警务形式,可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简要介绍了参与公共和私营警务的各种组织的特点。第二类列出了不受规范或明显违法的社会控制形式。虽然在警务的名义下提到这些社会控制的边缘是违反直觉的,但它们仍然属于警务行动的范畴。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会将其作为警务的边缘加以讨论。本章的最后部分致力于强调本书后面几章将要进行分析的一些理论基础。

正如本章开头所看到的,“警察”这个普通名词的各种含义在历史上都是第一次被发现。下一章回顾了警务的历史,描述了“警察”和“警务”含义的演变。

(1) 1973。

(2) La Mare,1722年,第一卷,《给国王的信》。

(3) La Mare,1722年,第一卷:2;另见Napoli,2003年:8。

(4) 1679-1754;见Napoli,2003:255。

(5) 1717-1771;见Napoli,2003:266-271。

(6) Napoli,2003:255。

(7) Colquhoun,1800:序言,第1页。

(8) Napoli,2003:259。

(9) Volkmann,1801。

(10) La Mare,1722:1。

(11) 比特纳关于警察的大部分著作(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是在Bittner(1990)中收集的。我会提到这本文集,但也会提到论文最初发表的年份。因此,“Bittner,1970/1990:94”的意思是,我所指的论文最初发表于1970年,而我所指的页码(94)是在1990年的论文集中找到的。

 Bittner,1970/1990:94。

(12) Rigakos,2005:261。

(13) Rigakos,2002。

(14) Johnston,1992。

(15) Nalla and Newman,1990。

(16) Irvine,2008;另见Morris,2006。

(17) 税收、福利、卫生和国防;见Nalla和Newman,1991,关于这些调查单位的讨论。

(18) Oppel,2004。

(19) Bamford,1982和2001。

(20) Keefe,2006。

(21) Brodeur,2005a;另一种观点,见Bayley和Weisburd,2009。

(22) Anderson,1989;Deflem,2002。

(23) LaFree and Dugan,2009。

(24) Singer,2003。

(25) Davis,2000。(https://www.daowen.com)

(26) Scahill,2007。

(27) Reiss,1988。

(28) Black,1976。

(29) Black,1983。

(30) Black,2004。

(31) 1999。

(32) Gimenez⁃Salinas,2001。

(33) Dick Hobbs,2003。

(34) Black,1976:105。

(35) Letisia Paoli,2003:120-130。

(36) Paoli,2003:162。

(37) Gambetta,1993。

(38) 2003:189。

(39) 见Varese,2001,关于俄罗斯黑手党;Hill,2003,关于亚洲帮派。

(40) Beattie,1986和2001。

(41) Davis,2006。

(42) Bayley and Searing,2001。

(43) Johnston and Searing,2003。

(44) 美国国会,1997。

(45) Ericson,1981;更近的例子参见Ocqueteau,2006。

(46) Rigakos,2002。

(47) Intelligarde,2008。

(48) McLeod,2002。

(49) Husserl,见McCormick and Elliston,1981:357。

(50) Bentham,1996。

(51) Westley,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