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图8.1完成了上一章中关于高层警务的图表并且整合了私营部门。警察-工业综合体有意没有包括在这个图表中。这个概念仍然太过假设,最重要的是为了刺激进一步的研究。它最终可能被视为提供了菱形图像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图8.1试图综合前面几章进行的分析。这些分析是基于我自己的实证研究,也是基于之前关于警务的学术研究。除了信息技术和监视方面的开创性工作(181) 外,技术问题在警察研究中是一个相当新的问题(182) 。对技术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闭路电视在英国崛起的启发(183) 。此外,警察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社会学、人种学和政治学。对警察-工业复合体的研究需要更多地关注经济学及其方法。总体而言,警察和安全技术的系统研究才刚刚开始,现在就试图评估其对当前警务概念的影响还为时过早。

图示

图8.1 集成的警务模式

公共警务和私营警务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它们与司法的关系。法院排除证据的特权对执法具有控制作用,尽管它受到辩诉谈判的限制。正如图7.2曾经表明的那样,现在图8.1的上半部分显示了高层和低层警务与刑事司法系统之间关系的不同强度,黑色矩形表示较强的机构关系,白色矩形表示较弱的联系。私营警务和私营司法之间的关系被用虚线描绘出来,以表明它仍然弱于公共警务和刑事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除了为数不多的试点项目外,私营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默认的正义:要么出于权宜之计而撤销指控,要么司法变得公司化(定制),并由保护公司形象和财务利益驱动。私营司法的残余性是它出现在图的底部的原因。虚线应该被视为具有朝向图表顶部和底部的双向方向。当私营部门做出起诉罪犯的决定时,案件就移交给公共警察(图8.1的上半部分)。琼斯和纽伯恩也注意到了私营司法的两面性,即减少对非正式制裁的依赖和日益正规化的司法(1998:193)。

防止损失与私营安全密切相关,主要是通过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的(184) 。着眼于人力安全,公共警察和私营警察实际在做什么的区别并不明显,不足以用压制和预防之间的对立这样的极端术语来确定。关于私营安全机构的少数实证研究之一得出结论,现代私营警察的作用“反映了当代公共警察的抱负和职能”(185) 。图8.1使用“干预(intervention)”和“调解”两个词来分别描述公共警务和私营警务。这些词不应该用它们的规范意义来解释,调解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更好方式。实际上,这两个词在意义上几乎没有区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指发生在某个中间层面的实践。《牛津英语词典》甚至通过干预的概念来定义调解。然而,干预本身被定义为“干扰(interference)”。这种对潜在破坏性行为的强调抓住了公共警务与私营警务之间仍然存在的区别。由于其法律权力和象征性权力,公共警察可以公开实施各种形式的社会干预主义。虽然私营警察实际上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但他们的行动通常基于“观望”态度,而不是基于社会激进主义。这种差异是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性质上的差异。不过,它也可以作为矩阵来生成进一步的对比。流动性和停滞性之间的对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成本效益的原因,公共警察组织中几乎没有留下静态防护(static guards)。提供执行各种功能(如门禁)的静态防护仍然是私营安全的重要市场。

在图8.1的菱形图表中,有一个十字形状的区域,以灰色阴影显示。这些交叉线的用意是提醒人们,高层和低层警务之间以及公共和私营警务之间存在着界面。所有类型的网络偏差(有组织犯罪、街头帮派和恐怖主义)都有很大程度的重叠。图8.1没有重复图7.2中列出的高层警务和低层警务之间的区别。虽然当我们从公共部门转向私营机构时,高层警务和低层警务之间的差异并不完全一致,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列出私营高层警务和低层警务之间的区别会给图表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这些差异是本章上一节详细讨论的主题。然而,有一个基本的区别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无论是建立在高层警务还是低层警务的背景下,警务与司法之间的联系在公共领域中都要正式得多。美国在2001年9月恐怖袭击后发展的平行高层警务司法系统在私营领域没有类似的系统,在其他国家有几个历史先例。麦考利(1986:447)承认,私营政府(Private Government)通常“只模仿公共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在制度层面没有太多反映,但另一个显著区别是这样的:公共警察的首要任务是暴力犯罪,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大批示威人群所犯下的罪行;私营警察专注于经济犯罪,尽管保镖保护贵宾的业务正在增长。

本章曾经指出,我们用警察公开从事被禁止的行为的能力来定义警察的矩阵也适用于私营警察。虽然在冲突各方之间进行强制性干预和通过谈判进行调解所需的权力不同,但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只是程度问题,而不是性质问题。一方面,公共警察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非强制性调解上。另一方面,私营警察经常强行将自己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冲突各方,特别是在他们拥有相当大影响力的情况下。关于公认的法定角色,夜间经济中的保镖和类似的行为者可以说至少是最低意义上的“警察”。然而,即便这种极简主义的警务也是基于一种潜在的身体胁迫手段,这一点得到了公共当局的有效支持。无论是以书面形式得以正式,还是经实践批准,合法化或者在法律之外运作的隐性许可,都是所有警务工作的源泉。

虽然这种情况最终可能会改变,但公共和私营警察在各自的象征性权力和上演引人注目的社交剧的能力上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象征性权力的对比反映在一条规则上:提供安全的利害关系越高,那么委托公共警察提供安全任务的呼声就越强烈。这条规定导致“911”事件后加拿大机场安全的去私有化,并且在某些安全领域遏制了私有化,如调查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的越轨行为。

(1) 强调是后加的;Stenning and Shearing,1979:7;又见Stenning and Shearing,1980:223;Shearing and Stenning,1981:196。

(2) 1980:15。

(3) Cunningham,Strauchs,and Van Meter,1990:124;又见Jones and Newburn,1998:254。

(4) 1977。

(5) 引自Cunningham et al.,1990:124;强调是后加的。

(6) 1990:37-43。

(7) Jones and Newburn,1998:254。

(8) Kakalik and Wildhorn,1972。

(9) 1988。

(10) Malochet,2007。

(11) Bryett,1996。

(12) Forst and Manning,1999:85及以后。

(13) Haas,2007。

(14) Lafree and Dugan,2009。

(15) 1995:221。

(16) Williams,2005:195。

(17) Rigakos,2002:3。

(18) 2002:43。

(19) 1998:第5、6章。

(20) 2003。

(21) Hobbs,1988:1。

(22) 2000。

(23) 2003。

(24) 例如,发表在Jones and Newburn,2006a上的研究。

(25) South,1987 and 1988;Nalla and Newman,1990。

(26) 1980:166,188。

(27) 例如,见Mopas and Stenning,2001:67。

(28) Jäger and Kümmel,2007:457-462;Andrew,Baker,and Caparini,2008。

(29) 1992:421。

(30) Sporting and Stenning,1985。

(31) Bayley and Searning,1996:593;Jones and Newburn,2006a。

(32) Bayley and Searning,2001:9。

(33) Johnston and Searing,2003;Searing,2004。

(34) van Steden and Sarre,2007:224;另见van Steden,2007。

(35) 2004。

(36) De Waard,1999。

(37) van Steden and Sarre,2007:223。

(38) 2004。

(39) 2007。

(40) Morré,2004。

(41) Cunningham et al.,1990:319,强调是后加的。

(42) 1998:199。

(43) Johnston,1992。

(44) Flavel,1973。

(45) Davis,1990。

(46) 1996:593。

(47) 1999。

(48) Stenning and Shearing,1979:4;Stenning and Shearing,1980:231;Shearing,Farnell,and Stenning,1980:249-55;Shearing and Stenning,1983:3。

(49) Johnston and Shearing,2003:66 and 129;Wood and Shearing,2007:41 and 47。

(50) 2003:50。

(51) Johnston and Shearing,2003:53。

(52) 1990:302。

(53) Lipson,1975;South,1987;Henry,1987。

(54) 2005:195。

(55) 2003:89。

(56) 2003:151-53;关于多元警务,见Shearing and Berg,2006:205。

(57) Kapuscinski,2001:214。

(58) Manning,1999:86和115。

(59) Jones and Newburn,2002;Loader and Walker,2006。

(60) 1981:228。

(61) 1998:106及以后。

(62) 2002:139。

(63) 2004:569。

(64) Cunningham et al.,1990:236。

(65) South,1987;Nalla and Newman,1990。

(66) 1933。

(67) 1990。

(68) Shalloo,1933:59-62。

(69) Nalla and Newman,1990:24。

(70) Nalla and Newman,1990:22 and 26。

(71) Shalloo,1933:62。

(72) Shalloo,1933:59。

(73) Shalloo,1933:188。

(74) Shalloo,1933:177。

(75) Nalla and Newman,1990:20。

(76) Nalla and Newman,1990:20。

(77) Nalla and Newman,1990:25。

(78) 1933:138。

(79) 1997b:549。

(80) Randall and Hamilton,1972。

(81) McClintock and Wiles,1972。

(82) 欧盟委员会,2006年。

(83) 1990:45-46。

(84) 1999。

(85) 2004。

(86) 2005。

(87) 如关于美国的数据,见Cunningham et al.,1990。

(88) 1999。

(89) 2004。(https://www.daowen.com)

(90) 2005。

(91) 1996。

(92) 2005。

(93) Haas,2007:146。

(94) Papanicolaou,2006:86。

(95) Cunningham et al.,1990:190。

(96) 1998:73。

(97) 1998:60。

(98) 1990:177和205。

(99) Haas,2007:20;在哈斯调查的服务业的12个组成部分中,保安公司只占1个。

(100) Haas,2007,给出了2006年的数据。

(101) 2007。

(102) Haas,2007:18。

(103) 贸易和工业部(以下简称DTI),2006。

(104) DTI,2006:3;Jones and Newburn,1998:60,引用1993年26亿英镑的类似数字。

(105) Jones and Newburn(2006c:41)。

(106) 2006:3。

(107) DTI,2006:4。

(108) 1990:175。

(109) 2007:246。

(110) 2007。

(111) Haas,2007:246-247。

(112) 例如,Shearing et al.,1980:188。

(113) 2007:260-264。

(114) 2003。

(115) Bowcott,2008。

(116) 例如,Shearing et al.,1980:188;Cunningham et al.,1990:127;Jones and Newburn,1995:227;Forst and Manning,1999:29;Manning 1999:103-107;Wakefield,2003:166;Haas,2007:6。

(117) 美国,1977。

(118) 1990:127。

(119) Cunningham et al.,1990:190。

(120) Gill and Hart,1997a and1997b。

(121) 见Forst and Manning,1999:29;Rigakos,2002。

(122) 2006:5-6。

(123) Scahill,2007;另见Singer,2003。

(124) Hobbs et al.,2003。

(125) 2003:2。

(126) Ocqueteau and Pottier,1995:190。

(127) 1992:390。

(128) 1979:238-242;1990:3。

(129) Manning,1992:389。

(130) Lyon,2006。

(131) Braidwood,2009。

(132) 针对加拿大皇家骑警的公众投诉委员会,2007,以下简称CPC/RMCP,2007。

(133) Fry,2008。

(134) Baker,2008。

(135) p.1。

(136) 引自Amnesty International,2004:1.9节。

(137) CPC/RCMP,2007:38。

(138) CPC/RCMP,2007:1。

(139) MacDonald et al.,2009。

(140) Braidwood,2009:15-16。

(141) 2004:18。

(142) Laur,2004:19。

(143) Braidwood,2009:15。

(144) Braidwood,2009:16。

(145) 2010:39。

(146) Braidwood,2009:16。

(147) 2006:647。

(148) O'Reilly and Ellison,2006:647;见Singer,2003;Kinsey,2006;以及Jäger和Kümmel,2007。

(149) Brodeur and Leman⁃Langlois,2006:180。

(150) United States,1977:viii。

(151) 1995:190。

(152) 关于法国的类似做法,见Ocqueteau,1997:54。

(153) 2008。

(154) Bennett Williams,2008。

(155) Schlosser,2008;SourceWatch,2008。

(156) Chouinard and Noël,2008。

(157) http://www.caci.com/iraq_faqs.shtml。

(158) Stenning,2000:326;Gans,2000。

(159) 有关早期和实质性的讨论,见Johnston,1992:188及以后。

(160) Stenning and Sears,1979。

(161) Westley,1970;Muir,1977;Klockars,1985。

(162) 2000:328。

(163) Rigakos,2002:49。

(164) 2002:75。

(165) Rigakos,2002:77。

(166) Stenning,2000:332。

(167) Stenning,2000:334。

(168) 见Rigakos,2002和这个私营机构的网站。

(169) Shearing and Stenning,1981;Shearing,1992。

(170) Manning,2006b。

(171) Manning,2006b:79。

(172) 1998:179-181。

(173) Quebec,2008;Noaks,2000。

(174) 1998:181。

(175) 1990:119。

(176) 2002:141。

(177) Guardiano,Haarmeyer and Poole,1992。

(178) Johnston and Sears,2003。

(179) Laur,2004:26。

(180) Braidwood,2009:16。

(181) Manning,1992 and 2003;Marx,1985,2001a and b。

(182) Savona,2004;Haggerty and Ericson,2006;Lyon 2006。

(183) McCahill,2002;Gill,2003。

(184) Bottom and Kostanoski,1990。

(185) Rigakos,200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