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国家社会

其他非国家社会

其他非国家社会在解决争端方面有什么差异?在新几内亚的传统村落,调解也许是个不错的解决之道,如比利与马洛的事件,然而对其他社会来说,这种方式并非必需,也可能效果不佳。人类社会形形色色,小型社会没有中央权威或司法制度;酋邦中的很多争端都是由酋长出面解决;在较弱的国家,个人仍会用自己的方式寻求正义;较为成熟的国家则通过权威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端。接着,我们就来看看五种规模不同的非国家社会如何和平解决争端,其中最小的社会比新几内亚的村落还小,最大的则是已有中央政府雏形的大型社会(见图21)。

我们从最小的社会开始讨论。这样的社会只有几十个人。有一个人类学家曾到昆族社会(见图10)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他们很爱说话,而且会在别人面前吵架。如果发生冲突的人分属两个游群,双方成员就会七嘴八舌地发表意见。那个人类学家在当地待了约一个月,其间有对夫妻发生口角,同一游群的其他人(与那对夫妻均是亲戚)也跟着吵起来。一年后,这个人类学家又回到这个地方,发现那对夫妻还在一起,依然对彼此不满,同一游群的人也常因此卷入舌战。

过着小型群体生活的玻利维亚西里奥诺印第安人也爱吵架,不但夫妻之间常吵得不可开交,一个男人所娶的多个老婆之间、姻亲之间或同一家族的孩子之间也爱争吵。据统计,西里奥诺印第安人之间发生的75次争吵中,有44次是为了食物(不与人分享食物、囤积食物、偷走别人的食物、晚上在帐篷里偷吃,或是偷偷把食物拿到森林里吃),有19次是为了性,特别是通奸,其他情况则只占12次。西里奥诺印第安人发生争端时没有调解人,一般是由涉事双方一起解决,有时亲戚也会加入,为自己人说话。如果同一营地的两个家庭发生争端,也许一个家庭就会暂时迁移到森林里去住,等到双方消除敌意后再回来。万一双方依然互相仇视,一个家庭可能会离开,加入另一个游群或组织一个新的游群。我们由这个例子发现了一个重要现象:如果居无定所的狩猎-采集者发生争端,只要拆散双方就没事了,但对过着定居生活的农民而言,则很难一走了之,毕竟他们在园圃投入了很多心血。西方社会的居民也是如此,总是被工作和房屋捆绑住,无法轻易离开定居地。

同样是小型社会,巴西的皮拉亚印第安人(见图16)要求族人遵守规范,解决争端的方式则是不同程度的隔离或放逐。小事则可能让肇事者一天或数日不得分享大家的食物;再严重一些的则让他一个人住在森林里,断绝其与人接触、交易的机会;最严重的刑罚则是彻底放逐。例如,皮拉亚少年图卡加(Tukaaga)杀了住在附近的一个叫若阿金(Joaquim)的安普里纳(Apurina)印第安人,致使皮拉亚人可能会遭到安普里纳人的攻击。图卡加于是被村子里的人赶出去,一个人独居。不到一个月,他便离奇死亡。虽然有人说他是病死的,但由于他给族人带来危险,很有可能是被自己的族人杀死的。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新几内亚高地的佛尔族。我曾在20世纪60年代研究过这个族群。由于该地人口稠密,佛尔族比昆族、西里奥诺印第安人或皮拉亚印第安人更会逞凶斗狠。人类学家伯恩特夫妇在1951—1953年研究这个族群时发现当地很不平静,时有打斗发生。佛尔族没有中央权威或正式的机制来解决争端,氏族或宗族内发生的争端由涉事双方自行解决。例如,保管好财物就是所有者自己的责任。虽然大家都有共识,认为偷窃该受谴责,但所有者可自行决定如何跟窃贼讨公道,比如要他赔几头猪或其他东西。赔偿物品的价值不一定等同被偷物品,而是视双方的势力而定,还要看双方以前有何过节,以及窃贼亲戚的态度,看他们是否为窃贼撑腰。

佛尔族的人发生争端,常会把其他人卷进去。夫妇吵架时,双方亲戚都可能加入争执,也有可能面临利益冲突,例如某个人本是男方亲戚,应该支持男方,但是男方当初娶妻时,这个人也曾帮忙出资,因此他会转而支持女方。通常一个家族里的人发生争端时,双方在族人的压力下都倾向于赶快和解,通过支付赔偿金、交换礼物,或是一起举办宴会来代表双方已握手言和。若是同一地区两个家族的人发生争端,也可能通过赔偿的方式和解,然而由于来自他人要求和解的压力较小,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升高(如接下来两章所述)。

我在该部分比较的最后一个例子是关于苏丹的努尔人(见图9)。努尔人的人数约有20万(分成很多部落)。人类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曾在20世纪30年代以努尔人作为研究对象。在本章讨论的非国家社会中,努尔人规模最大,也最暴力。努尔人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政治领袖,人称“豹皮酋长”。努尔人很敏感,若有人出言或出手侮辱,必然会立即做出反应。村里发生争端时,双方多半用棒棍互殴,直到一方被打得不成人形,或其他村民出面干预把双方拉开。

对努尔人而言,最严重的罪行是杀人。杀人常会引发血腥复仇。如果甲杀了乙,那么乙的亲戚必然会追杀甲或甲的近亲。因此,杀人事件不只涉及凶手和被害人,还包括双方亲友及其所属的群体。凶手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复仇的目标,为了活命,只得躲在酋长家中。然而,他的敌人仍会在酋长的家外守候,只要他敢走出一步,敌人就会取他的性命。酋长会等几个礼拜直到被害人的亲友冷静下来(类似于前面提到的马洛,在案发后暂时躲在自己的村子里),再找双方亲友来协商赔偿事宜。一般而言,杀死一个人要赔四五十头牛。

然而,我们要了解,努尔人的酋长没有统治权威,不能论断谁对谁错,也无法命令族人和解。酋长只是一个仲裁者,只有双方有意和解、修复彼此的关系,才有必要找酋长从中协调。酋长通常会请一方提出和解条件,另一方则十之八九会拒绝接受,但酋长还是会设法游说,另一方只好勉强接受,并坚持说他们是看在酋长的面子上才这么做的。同一个村子的人通常不会出现互相打斗的情况,因为这是全体村民不容许的,即使是相邻的村落发生争端,争端也会很快解决。但如果是两个相离甚远的氏族有任何仇恨就较难解决,毕竟双方几乎没有动机修复彼此的关系,而是强调血债血还,因此会结下血海深仇。

努尔人的豹皮酋长也可帮忙解决比较小的争端,如偷牛、用棍棒打人,或是女方在离婚后拒绝还男方迎娶时送去的牛。不管如何,争端的解决并非为了断定谁是谁非。例如牛被偷引发了争端,盗窃者虽然不否认偷牛的事实,但是会辩解失主或其亲戚曾偷过自己或自己亲戚的牛,或欠自己一笔赔偿金(如因通奸、伤害他人、诱拐未婚少女需支付的赔偿,或失主的姐妹离婚时未归还男方迎娶时送去的财物,或失主的亲戚未承担妻子因生产而死亡的责任)。除非失主打算诉诸暴力求偿,或是盗窃者担心自己和亲人可能遭到报复,否则盗窃者不会赔偿。因此,努尔人和佛尔人一样,如果与人发生争端,那么多半是自己解决。

与其他四个非国家社会相比,努尔酋长的角色代表了传统社会走向争端仲裁的第一步。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从努尔人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还见不到国家争端仲裁的特点,在大多数非国家社会中也是如此,除非是规模很大的酋邦。努尔酋长只是个仲裁者,促使双方冷静、保留颜面,如在比利家人和马洛的雇主之间奔走的雅盖安。努尔酋长没有武力的垄断权,甚至没有武力的行使权,发生争端的双方仍然可以诉诸武力。努尔人解决争端的目的不是决定谁是谁非,而是重建关系,毕竟他们的社会很小,所有人都互相认识,如果双方相互仇视、水火不容,那么这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若是在人口众多的酋邦(如波利尼西亚的大型酋邦和庞大的美洲印第安社会),酋长则握有政治与司法的实权,可垄断武力,这代表酋邦已具早期国家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