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点

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点

不管是律师、法官、原告,还是被告,都常讨论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的缺点。以美国的制度而言,缺点之一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需要很长时间,一起案件常常会拖上5年。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优先,原本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可能被调去审理刑事案件。例如,在我写这段文字时,我居住的洛杉矶东边的里弗赛德县法院忙于审理刑事案件,所有的民事案件暂不审理。这一拖可能就是5年。在新几内亚,马洛意外撞死比利那起案子5天就解决了,但在洛杉矶,一起案子往往拖了数年仍无结果,对原告和被告而言都是漫长的折磨。(话说回来,如果马洛那起案子没能协调成功,演变成部落战争,那么战事也可能持续5年以上。)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另一个缺点是,除非合约明确规定,否则大多数案件都不会要求败诉的一方替胜诉的一方付律师费。比较富有的一方因而经常以诉讼费用高昂来威胁另一方,采取拖延策略或不断申请证据,耗尽另一方的财力。如此一来,对比较富有的一方当然有利(不管这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却让另一方有和解的压力,被迫接受不好的条件。如果民事司法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所有的损失,那么败诉者不必为对方负担律师费用实在不合理。反之,英国等国的司法制度则要求败诉者至少必须负担一部分胜诉者的律师和诉讼费用。

国家民事司法制度还有一个缺点,也是最根本的一个,即只考虑到伤害,而忽略双方的感受。虽然发生纠纷的双方是陌生人(如相撞车辆的驾驶员),在官司之后不会再见面,但如果双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觉,了解对方的动机,将心比心,可能就不会造成毕生的遗憾。即使是一方杀了另一方的近亲这样极端的案例也有沟通的可能性,如马洛的雇主吉迪恩与比利父亲的沟通,或是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为女性友人科佩奇尼的死[4]亲自向其父母致歉。

最糟的是,不知有多少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像是已有子女的夫妇闹离婚、为了财产继承权反目的手足、产生纠纷的生意合伙人或邻居。法律诉讼不但无法使双方重修旧好,而且会使双方关系恶化。这样的故事不胜枚举。例如,我有一位好友和她的姐姐因为哥哥与父亲的财产继承权官司被传唤到法庭作证。继母因她们的证词怀恨在心,甚至对我的朋友和她姐姐提起诉讼。两姐妹发誓,有生之年绝不再和哥哥说话

这个缺点通常可通过调解来弥补,问题是我们没有足够的调解人和民事法官。此外,调解人往往训练不足,民事法庭也常面临人员与经费短缺的窘况。这导致闹离婚的夫妻常常只能通过律师来沟通。只要你去过几次民事法庭就能了解纠纷双方的关系会变得多恶劣。夫妻双方及其儿女和他们的律师到了法庭之后,常必须待在同一个等候区,为了遗产继承权对簿公堂的家人也一样。如果双方在同一个等候区怒目相视,觉得很不舒服,那么如何能够成功调解?以离婚诉讼而言,孩子就像夹心饼干,在父母之间左右为难。

法官可要求双方在正式审判之前召开调解会。但是,调解人得花很多时间,而且要有技巧才能使双方达成和解。相比强制和解,调解需要的时间通常会更长。即使发生争端的双方日后不会再接触,调解成功也可减少司法系统的负担:除了使双方减少诉讼费用,也可避免对判决不满的一方在日后继续上诉,就此缠讼多年,而饱受巨大的经济与心理压力。

如果国家愿意拨出较多的经费给司法调解人或民事法庭的法官,那么也许很多因离婚或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不必花那么多钱,也不必耗费那么长的时间就可解决,双方的感受也不会那么差。如果希望离婚的夫妻可以在民事法庭之外,请已退休的法官来处理离婚事宜,那么尽管聘请费很高,但与正式诉讼的律师费相比,还是可以省下不少钱。法官在这里的主要任务是调解,设法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而不是像今日民事法庭的法官急着结案。听证会也可准时举行:双方在规定时间出席即可,不必因为法官前一起案件的审理延误,而在法庭外苦等好几个小时。

我不想夸大调解的好处,也不是指什么案件都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本身也有不少问题:首先,调解的结果可能因为保密而无法成为判例,也不能起到教育作用;其次,发生争端的双方都知道,如果调解失败,那么还是必须进行正式诉讼;最后,很多发生争端的双方都希望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说法,不希望遭到强制调解。

1984年12月22日纽约发生的轰动全美的戈茨案就是一个典型。一个名叫伯恩哈德·戈茨的男人被4个年轻人包围,戈茨以为4个人是抢匪,于是拔枪射杀了这4个人。他宣称是为了自卫才这么做,但被陪审团以意图谋杀的罪名定罪。这个案件引发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赞扬他有勇气反击,然而还有一些人则认为他反应过度,滥用私刑。后来,我们才慢慢了解这个事件的背景:其实,戈茨在案发4年前就曾遭到3个年轻人抢劫,那几个人不但穷追不舍,还把他打个半死。其中一个歹徒落网后,竟然宣称他曾被戈茨攻击过。法院于是要求戈茨和那个歹徒进行调解。戈茨拒绝了。没有人告诉戈茨,那个歹徒后来犯下另一桩抢劫案,被捕入狱。戈茨对司法很失望,法律不但没保护他,还要他和坏人调解。他在心灰意冷之下买枪自保。类似案件虽不常见,但足以凸显一个事实:我们的法院因为无法处理过多的案件,可能强制原告与被告和解。不过,调解也不是一无是处,不少案件都可利用调解顺利解决,只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

最后,关于调解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心情,我将引用我的律师朋友、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马克·格雷迪的见解:“很多人都反对国家干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只有‘好管闲事的国家’才会这么做。如果国家要强行修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情感,人民的自由也就受到威胁。国家如何强迫人民和做错事的人化解歧见?反之,被害人应该有权要求国家为他们伸张正义,将坏人绳之以法,不要让他们逍遥法外。”

格雷迪又说:“然而,在庞大的国家中,人与人关系疏远,要让司法系统运作、发展、发挥作用,我们已付出很大的代价。我们可以学习新几内亚的某些地方,同时保存我们司法系统原有的功能。只要某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为了审理这起案件,我们的国家和当事人就都必须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何不在司法途径之外另辟蹊径,让双方和解呢?这只是多提供给当事人一个选择,让他们解决争端,而非废除正式的司法途径,如此一来,双方或许都能获得更大的好处。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调解的缺点。被迫调解不但会让个人尊严和自由受到侵害,也可能助长施暴者的淫威,更别提公平正义。因此,调解制度必须防范遭到滥用。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可忽视调解也是一个用人性、人道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