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的定义
传统社会的战争虽然处处可见,但并非所有小型社会都会发生如前一章描述的新几内亚达尼族之战。这样的战争引发了不少激辩,例如:我们要如何定义战争?所谓的部落战争算得上是真正的战争吗?小型社会的战争死亡人数与国家战争的死亡人数可否相提并论?小型社会与欧洲人接触,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后,战争增多,还是减少?在人类出现之前,黑猩猩、狮子、狼等群居动物也会成群结队互相攻击、厮杀,这是否意味着好战已存在于人类的基因链中?在人类社会中是否有人特别爱好和平?如果有,为什么?还有,传统社会战争的动机和原因是什么?
让我们先从战争的定义下手。人类暴力的形式很多,其中只有一些算是战争。敌对的两个国家正式宣告开战,并派遣众多受过训练的士兵互相厮杀,这当然算是战争。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或家族血斗则不算战争,如1880年前后,美国弗吉尼亚的哈特菲尔德家族与肯塔基州的麦科伊家庭结怨,互相仇杀。此外,帮派火并、贩毒集团斗殴或政党斗争也都算不上内战,内战的例子包括:社会主义者与法西斯在意大利的对抗导致墨索里尼掌权,在德国的对抗导致希特勒掌权。那我们该如何界定战争?
答案或许取决于研究目的。如果是军事学院受训的军人,他们在对战争下定义时,那么似乎可以排除第三章所述的达尼族部落战争。但就本书的研究目的来看,我们考虑到了所有的社会,小到20个人组成的游群,大到有数十亿人口的国家,因此我们定义的战争必须包含这些社会的战争。正如史蒂文·勒布朗所言:“在为战争下定义时,不可只看社会规模大小或战斗方式,否则我们便无法研究古代战争……很多学者为战争所下的定义,仅适用于复杂的、能运用金属工具的社会。至于小型社会之间的突袭和杀戮,则不算‘真正的战争’,而比较像游戏或竞技。这种看法把战争的方式与结果混为一谈……我们必须考虑下面几点:不同政治实体发生冲突,是否导致多人伤亡、领土被侵占,或是原来的领土变得太危险而不适合居住?社会成员是否必须为保护自己而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打斗、杀戮对社会成员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那么不管打斗方式如何,仍应被视为战争。”如果我们用这样的观点来看战争,就可把第三章所述的达尼族的打斗纳入战争的范围。
战争的典型定义如《大英百科全书》第15版所述:“战争是不同的政治群体,如国家、民族及同一国家或民族的敌对派系之间公开的暴力冲突,参与者为大量有组织、有训练的专业人士……参战者一般在5万人以上。”如同其他许多公认的对战争的定义一样,这一定义限制了我们的研究目的,因为它要求有“大量有组织、有训练的专业人士”,所以小型社会的武装冲突皆被排除在外。参战者规定在5万人以上,这样的数字不但过于武断,而且已是第三章提到的达尼族人口总数(战士与妇孺)的6倍以上,比本书提到的大多数小型社会人数还多。
因此,研究小型社会的学者对战争提出比较宽松的定义,一般而言包括三个因素:一是群体之间(不论人数多寡)发生的暴力冲突,而非某个人杀害另一个人(此为谋杀,而非战争);二是发生暴力冲突的双方属于不同的政治实体;三是即使实施暴力的只有部分成员,这样的行动也必须得到整个政治实体的批准。照这样的定义来看,因为哈特菲尔德与麦科伊这两大家族属于同一个政治实体,而且美国也不允许他们之间进行杀戮,所以这两大家族的血斗并不构成战争。上述三个因素可合并成一个简短的定义:“所谓的战争,是敌对的政治实体间不断出现的暴力冲突,其杀戮行动得到政治实体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