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威

国家权威

我们再来比较上述非国家社会与国家解决争端的方式。如同上述各种非国家社会,各个国家之间也存在若干差异。我对国家解决争端的讨论主要是基于我最熟悉的国家,也就是美国,然而我也会提到其他国家的一些差异。

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社会,可供选择的解决争端的步骤都有两个:首先,设法使意见不同的双方达成协议;其次,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还是会找出一种解决方式,不管这种解决方式能否使双方满意。在非国家社会,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赔偿的过程得到解决,就可能演变成血腥报复(见第三、第四章)。非国家社会没有一个正式的中央协调机制来避免私人暴力寻仇。而以暴制暴会陷入恶性循环,涉及的人越来越多,非国家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将面临重大威胁。因此,一个有效能的国家政府首要关心的是保障公共安全,阻止国民擅用暴力。为了维系国内治安,只有国家及其警察能够使用武力对付自己的人民,当然这么做还必须有充足的理由。然而,国家有时也会破例允许人民使用武力保护自己,如人身遭到攻击或财产面临重大威胁时。

由于国家的力量强大无比,不是个人所能抗衡的,民众心生畏惧,不敢私用暴力。此外,民众相信国家已建立了一套公正无私的司法体系,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揪出作奸犯科之人加以惩罚,因此民众没有必要自己用暴力解决争端。如果国家能有效率地执法,受到伤害的民众就无须像新几内亚人或努尔人那样通过自行解决来实现正义。(但是,若国家不够强大,民众缺乏信心,不相信国家司法的效率,如巴布亚新几内亚,民众可能还是会像传统部落一样以私人暴力解决争端。)国家能为人民提供的最重要的服务之一就是维持社会的和平、安定。这也就是为何自从5400年前最初的国家政府出现在肥沃新月地带,人民愿意牺牲一点儿个人自由,接受国家权威,缴纳税金,使国家领导人与官员过着舒适的生活

国家司法体系会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私人采取血腥复仇,埃莉·内斯勒案就是一个典型。埃莉·内斯勒(见图22)住在旧金山以东100英里的一个名叫詹姆斯的小镇,她有一个6岁大的儿子威廉。威廉参加基督徒夏令营时,疑似遭到营队辅导员丹尼尔·德赖弗性侵。德赖弗在1993年4月2日召开的预审中即以性侵威廉等4名男童遭到起诉。在休庭时,内斯勒拿出手枪近距离对德赖弗连开5枪,将他击毙。这是典型的以私人暴力复仇的案例:内斯勒并非在德赖弗对其子性侵时开枪,即她开枪不是为了阻止德赖弗对其子伸出魔爪,而是在性侵发生之后,报复侵犯她儿子的犯罪嫌疑人。内斯勒在法庭上自辩,说她儿子被性侵之后,心理遭受极大的伤害,不断呕吐,也无法出面指证德赖弗就是性侵他的人。她担心德赖弗会被判无罪,逍遥法外,继续对其他男童下手。

内斯勒一案引发全国性争议,有人赞同她的行为,认为她若不采取这样的报复手段,就无法伸张正义,也有人批评她罔顾法纪。天下父母心,每一个做父母的都了解内斯勒为何如此愤怒,甚至有点儿同情她,或许子女曾遭性侵的大多数父母都会幻想自己像内斯勒一样为子女复仇。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观点,只有政府的司法体系有权审判罪犯,并加以处罚。如果每个人都像内斯勒一样寻求私法正义,社会很快就会陷入政府瓦解的混乱状态。内斯勒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服刑三年后,内斯勒的律师以陪审团行为失当提出上诉,以推翻判决结果。[3]

因此,国家司法的首要目标就是维持社会安定,避免人民以暴力寻求正义,其他目标都是次要的。反之,非国家社会解决争端的目的在于恢复双方过去的关系,促进双方的了解,毕竟在传统小型社会,大家都不是陌生人,以后还要相处。国家司法则必须依据法律裁定谁对谁错。由于国家与非国家社会的目标完全不同,两者如何用类似的方式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