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
若要了解国家司法制度,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国家司法分成两个系统,即刑法和民法,二者各有各的法庭、法官、律师和法律体系。刑法涉及触犯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及如何惩处,而民法则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民法案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合约,即签订合约的一方违约,因而产生纠纷,通常涉及金钱;另一种是侵权,如某个人的权益或其财产因另一个人而受到侵害。在非国家社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则定义何为犯罪、何为民事纠纷,因此不会如此细分。而且如果有人遭受伤害,社会的其他人就都会受到牵连,因此社会不得不为众人着想。正如前面提到一对昆族夫妻失和,双方亲友都陷入了争端。(试想,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对夫妻因为离婚闹上法庭,而法官必须考虑这桩官司将会如何影响镇上的每一个人,那么情况将有多复杂。)在新几内亚,不管什么案件都是通过协商赔偿金来解决,如蓄意谋杀、离婚之后的财物纠纷,或是某人的猪践踏了另一个人的菜园(以西方法律而言,这三种争端分属犯罪行为、合约纠纷与侵权官司)。
我们再来比较国家与非国家社会如何解决民事纷争。二者的一个相似点是都会请第三方来仲裁,分开当事人,让彼此冷静下来。如前述新几内亚的雅盖安、努尔族的豹皮酋长以及现代社会的律师,都是起调解作用的第三方。其实,在现代社会,协调者不只有律师,很多纠纷是由仲裁者、调解人或保险理算员处理的,涉事双方因而不必对簿公堂。尽管美国人素以好诉讼闻名,但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在庭外和解,或是在开庭前已经解决。有些垄断某种资源的职业团体,如在缅因州捕龙虾的渔民、牛场主人和钻石商,其成员间如发生纠纷通常会自行解决,不会闹上法庭。只有在第三方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他们才会动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若是在非国家社会就可能使用暴力或发动战争,若是在国家则诉诸司法。
另一个相似点是,不管是在国家还是在非国家社会,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常会找其他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我们会购买汽车保险或财产保险,如果发生车祸撞伤他人或撞坏他人的车子,保险公司就会代为赔偿。如果我们因为自己的疏忽,使别人在我们家门前的台阶上滑倒、摔伤,只要我们有保险,就不必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付保险费就是为了分摊风险和责任。在非国家社会也是一样,如发生事端,亲戚和氏族都会帮忙支付赔偿金。马洛就曾告诉我,如果他没有工作,这场意外不是由雇主负责赔偿,那么全村的人都会帮忙筹措赔偿金给比利的家人。
在国家的民事纠纷中,与新几内亚补偿协商最类似的就是长期生意合伙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若纠纷无法顺利解决,其中的一方就会在愤怒之下去找律师。(这种情况在美国要比在日本或其他国家常见。)如果双方才刚合作就发生纠纷,那就一刀两断,没什么大不了的,但若已有长期合作关系,一方觉得自己被合伙人利用、背叛,则往往咽不下这口气。这时律师的角色正如新几内亚争端的调解人,将以冷静、理性的言语劝说双方,要他们停止互相指责,并设法使双方不要那么坚持立场。如果生意原本有利可图,双方在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合作,他们就会接受律师的调解,就像新几内亚的村民那样,给对方留一点儿面子,毕竟日后还要往来。然而,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在协商的过程中,像新几内亚人那种真诚道歉、尽弃前嫌的行为在美国商业纠纷中很罕见,后者常常拖到最后不得不和解时,理亏的一方才发表一纸道歉声明。若是只有一次合作关系,日后不会往来,双方也就没有和解的动机(如新几内亚或努尔族关系不深的两个部族发生纠纷),可能上法庭解决。但是,由于诉讼费用高昂,加上结果难以预期,即使双方是第一次合作,关系不深,也有不得不和解的压力。
还有一个相似点体现在国际纷争中。虽然有些国际纠纷是由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来处理的,但有些纠纷的解决模式仍类似于传统社会,也就是双方直接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来调解,并且双方都小心翼翼,生怕谈判破裂引发战争。1938年发生的苏台德地区的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时,希特勒领导的纳粹德国与捷克斯洛伐克因苏台德地区的主权归属问题发生冲突。苏台德地区在德捷边境,该地大多数是日耳曼人。希特勒为了完成他的大德意志运动,早就对该地虎视眈眈。而英法两国为了自己的安全,实行绥靖政策,不惜逼迫捷克斯洛伐克妥协,同意让整个苏台德地区与德国合并。另一个典型例子是,一战前的欧洲本已危机重重,每次危机都在协商之下暂时得以解决,但1914年费迪南大公遇刺身亡,成为大战导火线,一发不可收。
至于非国家社会与国家的差异,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民事纠纷无法协调成功,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那么国家主要考虑的并非双方能否尽弃前嫌、互相体谅、重修旧好,即使发生纠纷的是兄弟姐妹、配偶、亲子或邻居,彼此的关系无法轻易一刀两断。当然,对大多数动辄有数以百万计人口的国家而言,发生纠纷的双方几乎互不相识,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期待将来会有任何互动,例如顾客和商家、发生车祸的双方驾驶员、罪犯及其受害者。即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双方不免会互相仇视,国家也无意化解双方的对立与不快。
反之,国家司法制度的首要考虑是断定是非(见图23),如涉及合约纠纷,法官要了解的是,被告是否违反合约?若是侵权官司,被告是否有疏失或是否造成伤害?我们可以比较法官问的问题与比利遭马洛开车撞死的那起案件的情况。比利的家人、亲戚认同这并非马洛的过失,但他们还是要求赔偿,而马洛的雇主也立刻同意赔偿。这是因为双方必须恢复先前的关系,而非辩论谁是谁非。其他传统社会很多也像新几内亚,以和平解决纷争、修复关系为首要目的,如北美最大的印第安社会——纳瓦霍保留地的首席大法官罗伯特·亚齐所言:“西方司法制度要寻找的答案是发生了什么事,是谁做的,但我们纳瓦霍族的调解则比较关心事件会造成什么影响,谁受了伤,他们有什么样的感受,要怎么做才能弥补伤害。”
当出现民事纠纷时,国家司法制度首先断定被告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然后计算原告因被告毁约或疏失造成的损害有多大。这种计算的目的在于“弥补原告受到的任何损失”,即恢复为被告未造成过失时的情况。例如有一买家与卖家签约,以每只7美元的价格购买100只鸡,卖家却毁约,没把鸡卖给买家,致使买家必须到市场另以每只10美元的价格购买100只鸡,比原来签订的合约多付了300美元。此案件经法院审理,卖家将必须赔偿买家多付的300美元,包括这300美元衍生的利息,才得以完全弥补买家的损失。然而,身体或情感遭受的伤害则不像财物那样容易计算。(我记得一位律师朋友告诉过我一起案件:他的当事人开汽艇时,汽艇的螺旋桨碰到一个正在游泳的老人,把他的腿切断了。我的律师朋友向陪审团陈述说,老人年事已高,剩下的时光不多,因此被切掉的那条腿并没有多大的价值。)
表面上看来,国家计算伤害的方式似乎与新几内亚人或努尔人类似,其实不然。例如,一个努尔人杀了一个人,一般而言他得赔偿四五十头牛。其他非国家社会则常视双方的协议而定,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像我在果堤村的朋友皮乌斯及其氏族就用几头猪和一些东西化解了与邻近部族的世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