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为向国外买主收取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由出口商开出汇票,故称出票法,又因为在这种结算形式中资金和汇票运动的方向相反,也称逆汇法。在托收业务中,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叫出票人,也称委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叫作托收银行又称出口方银行。接受托收银行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叫作代收银行。托收的付款方,即汇票上的受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是托收业务的四个当事人。在这四个当事人中,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契约关系。委托人填写的“托收申请书”一经托收行接受,双方即构成了委托和代理的契约关系,申请书中载明了有关托收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事先有互为代理合约,代收行根据托收行具体的“托收委托书”办理托收业务。
托收方式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一)光票托收
所谓光票托收,是指仅凭汇票,而不附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这里的光票是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而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汇票也是光票。光票托收多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非贸易结算的项目。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进行托收。在国际贸易中,货运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跟单托收减轻了出口商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较多地运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根据货运单据转移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
1.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是被委托的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移交付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付款交单可根据合约和汇票的性质做成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A)(https://www.daowen.com)
承兑交单是被委托的代收行在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才能将货运单据提交付款人,待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程序如图2-4所示。
跟单托收方式对进出口商来说,都有一定的风险。托收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票款的回收并无保证,且在委托人与被委托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一般并无约束力。托收行与代收行根据委托指示办理托收业务,至于对委托人能否收妥货款却一概不负责。
跟单托收的有关银行,对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赎单的后果不承担义务和责任,除出口商另有委托外,也没有提取或处理货物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风险或损失,概由出口商承担。
由于货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所有权,在付款交单(D/P)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付款为条件,出口商未收到货款,仍对货物有充分的支配权。这样货款安全较有保障,但仍有一定风险。如当国际市场上货价下跌或进口商资金周转不灵时,若进口商毁约拒绝付款赎单,虽出口商拥有货物所有权,但要转售削价处理或运回本国,这种可观的费用或损失都要由出口商承担。

图2-4 跟单托收结算程序
对出口商来说,承兑交单(D/A)比付款交单的风险还要大。因为承兑交单除了有付款交单上的上述风险外,还另外承担了进口商在汇票到期后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这时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进口商,出口商的唯一保障就是承兑人的信誉。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只有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确信无疑时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