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以作为国际协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
(一)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
协定确认了美国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规定的美元对黄金的官价,即1盎司黄金35美元,美国政府承担其他国家政府或中央银行用美元外汇随时向美国按官价兑换黄金的义务。这样的规定等于规定了美元直接同黄金挂钩,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另外,协定还规定:各国货币要规定金平价,并以此确定对美元的比价,从而确定了其他货币通过美元与黄金间接挂钩的关系;各国货币均与美元保持固定比价关系,汇率波动范围不得超出货币平价上下1%,各国政府有义务通过干预外汇市场来实现汇率的稳定;会员国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基本失衡”时,经基金组织批准才可以调整汇率。这些规定说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汇率制度是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二)调节国际收支
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为会员国融通弥补逆差所需资金,是国际货币体系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为此,协定规定,设立普通贷款账户,向会员国提供贷款,用于会员国弥补经常项目收支暂时存在的赤字。此外,协定还规定了顺差国也有调节国际收支的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协定的“稀缺货币”(Scarce Currency)条款上:当一国的国际收支持续出现大量顺差时,逆差国对该顺差国货币的需求将明显、持续增长,并向基金组织借取该种货币。这就会使这种货币在基金组织的库存急剧下降。当库存下降到该会员国份额的75%以下时,基金组织可将该会员国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并按逆差国的需要进行限额分配,逆差国也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临时的兑换限制措施。这样,“稀缺货币”发行国的出口贸易就可能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采取调节国际收支的措施。但是,应该指出:“稀缺货币”条款不可能真正实施,因为条款中还同时规定,基金组织在解决“稀缺货币”而确定应采取的办法时,要有“稀缺货币”国家的代表参加。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和战后初期一直积有巨额国际收支顺差,而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着严重的美元荒。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实施“稀缺货币”条款,但由于必须有美国代表参与提出解决的办法,美国可以限制货币兑换同IMF的消除外汇管制的宗旨不符为理由而加以否决。不仅如此,美国还可以利用此条款来扩大资本输出和掠夺黄金,因为该项条款同时还规定,国际基金组织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解决“稀缺货币”问题:①经“稀缺货币”发行国许可,IMF用发行债券办法,在该国金融市场筹措资金;②商请“稀缺货币”发行国,把该国货币售予基金组织,以换取IMF的黄金。
(三)取消外汇管制
协定第八条规定,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要在兑换性的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但有三种例外情况:①IMF容许对资本移动实施外汇管制。②会员国有权对“稀缺货币”采取暂时的兑换限制。③协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外汇管制的过渡期,允许会员国取消对经常项目的支付。
(四)建立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https://www.daowen.com)
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协定赋予国际基金组织以下职能:①监督的职能,即监督会员国遵守协定各项条款,以维护国际金融与外汇交易秩序。②磋商的职能,即同每个会员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磋商,定期举行世界经济形势与前景的磋商,当某会员方修正汇兑措施、汇率政策,或执行对其他会员方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IMF认为某会员方的汇率政策不符合协定指导原则时,IMF总裁同该国地区进行特别磋商。③融通资金的职能,即对逆差国提供贷款,以稳定外汇市场和扩大国际贸易。IMF由于具有这些职能,便在实际中处于战后国际货币体系中心的地位。
在上述内容中,美元同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同美元挂钩,对保障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构成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两大支柱。
这种双挂钩的国际货币体系表明,各国的货币是不能兑换黄金的,但是通过能兑换黄金的美元间接地与黄金挂钩,美元处于中心地位,发挥着世界货币的职能,而其他国家的货币都依附于美元。它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西方国家的殖民地、附属国实行金汇兑本位制时,将本国货币依附于实行金本位制宗主国的状况极为相似,也与1924年至1928年实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将本国货币依附于实行金块本位制和金币本位制的国家有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有人称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新金汇兑本位制(New Gold Exchange Standard System),或国际金汇兑本位制(International Gold Exchange Standard Syste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与1929—1933年后国际上分裂为许多货币集团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同,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也不同。
从国际货币体系所包括的主要内容看,可以发现:①在货币比价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不是按照各国的铸币平价来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比价,而是根据各国货币法定金平价的对比,普遍地与美元建立固定比价关系。黄金输送点不是汇率波动的界限,而是人为地规定汇率波动的界限,限定其不得超过货币平价的±1%。黄金输送点不再起自动调节汇率的作用,而是在IMF监督下,由各国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汇率波动的界限。②在货币兑换与国际支付措施方面,在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下,各国货币自由兑换,对国际支付一般不采取限制措施,而在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下,许多国家不能实行货币的自由兑换,对国际支付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一般不得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实施限制,并规定在条件具备时,要取消限制,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③在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方面,在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下,国际储备资产主要是黄金。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体系下的国际储备资产则为黄金、可兑换货币以及特别提款权。④在国际结算原则方面,在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下,各国实行自由多边结算。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尚有不少国家实行外汇管制,但受到IMF的严格监督。⑤在黄金流动方面,在国际金本位货币体系下是完全自由的,在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度下,黄金移动一般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有无国际机构的组织与监督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货币体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组织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进行组织监督,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则有一个国际金融组织,维持各国汇率波动界限,维持黄金官价,以及对国际收支失衡进行调节等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保证统一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各项原则措施的推行。
从有无国际协定的约束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金本位体系,对货币比价、汇率波动的界限、黄金外流与转移等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间一般没有签订正式协定来要求各国政府遵守哪些条款、禁止采取哪些措施等,而是靠大致相同的规定所形成的金本位制的自发机制来维持其运转。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则在各国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对保证该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各国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首先具有统一性,它把几乎所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囊括于这个新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之下,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其次它具有严整性。它不是一个松散的国际货币体系,因其对维持货币体系正常运转有关的问题都做了全面规定,并要求各国遵守,否则,就要受到制裁,甚至惩罚。最后一个特点是约束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的建立与推行,主要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有关条款的贯彻作为后盾,并有IMF经常的业务活动与组织活动作为保障;否则,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就难于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