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的业务活动
IMF的活动主要与汇率监督、储备资产的创造和向国际收支逆差国家或地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相联系。
1.汇率监督
为了促进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IMF一方面要求会员方在出现国际收支根本性失衡的情况下,同它磋商是否改变会员方的货币平价,另一方面对会员方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检查和协调。因此,IMF的监督原则是:在会员方总的经济政策战略和经济状况的一种广泛的分析结构内估价会员方的汇率政策。这项估价要考虑国内和对外政策对国际收支调整和实现持久的经济增长、财政稳定和合理的就业水平的作用。确立的原则尽管并不直接解决IMF对监督国际货币体系有秩序运行的责任问题,但是由于国家或地区的货币政策同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存在着密切联系,因此当IMF行使对个别会员方汇率政策及其有关经济政策的监督时,它实际上促进了货币体系的顺利进行。由于经济强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收支不平衡会对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这项监督主要还是用于这些国家或地区。IMF可以通过加强其多边的监督活动来促使其政策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分析主要工业国家或地区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并估价这些政策在什么程度上能促进建立一个健康的世界经济环境。多边监督是以IMF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提出的半年一度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并且主要集中在对国内或地区内对外调整的中期方法上,强调对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影响的政策和发展。IMF还参加主要工业国家或地区在七国首脑会议基础上的进一步讨论,以促进这些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和加强其经济政策的协调。对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监督,主要通过检查会员方的汇率政策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要求所有会员方将其汇率安排的变化通知IMF,从而使基金组织对会员方汇率的变化和发展实行监督。
2.储备创造
为了弥补国际储备的不足,IMF于1969年创设了特别提款权,它是IMF创设的一种记账单位。它既不是真正的货币,又不能兑换黄金,而是由IMF分配给会员方使用资金的一种权利,作为普通提款权的补充。特别提款权按照会员方缴纳的份额分配给各特别提款权账户参加者,分配后即成为会员方的资产,作为国际储备的一部分,当会员方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会员方换取可兑换的外币,偿付逆差,或偿还IMF的贷款。1970年至1981年先后分配了214.33亿元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的优点是:①持有者可获得利息收益;②特别提款权使用时,尽量不附加条件,是一种无条件的国际清偿能力;③由IMF根据清偿能力的需要发行,受集体的监督和管理;④用“一篮子”货币定值,比较稳定。
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在1969年创立时规定,每个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为0.888 671 1克,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等值。1971年12月和1973年2月美元两次贬值,美元的法定含金量分别降为0.818 513克和0.736 62克,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不变,因此,1972年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1.085 71美元,1973年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1.206 35美元。由于美元危机的不断加深,1974年7月,IMF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改用16种货币定值。这16种货币是选用从1968年至1972年这五年内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1%的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然后再根据这16国的出口在世界出口总额中的份额和这些货币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等确定各种货币在“一篮子”中所占的比重,1978年7月1日起,16种货币中取消了丹麦克朗和南非兰特,代之以阿拉伯里亚尔和伊朗里亚尔。调整后的“一篮子”货币及各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如下:
美元33.0;荷兰盾5.0;澳大利亚元1.5;西德马克12.5;加拿大元5.0;西班牙比塞塔1.5;日元7.5;挪威克朗1.5;比利时法郎4.0;法国法郎7.5;沙特里亚尔3.0;奥地利先令1.5;英镑7.5;瑞典克朗2.0;意大利里拉5.0;伊郎里亚尔2.0。
从1981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改按五种货币计值,这五种货币及它们所占的权数如下:美元占42%,西德马克占19%,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各占13%。从1986年1月1日起,IMF又以新方法计算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各种货币折算为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的方法是,美元为0.452,马克为0.527,日元为33.4,法郎为1.02,英镑为0.089 3,在这五种货币中,美元和马克的比重没有改变,但英镑和法郎的比重由13%下降到12%,日元由13%上升到15%。
特别提款权的缺点是:①按份额分配的方法不合理,最需要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所得甚少;②不能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③分配时间与数额限制较严,供需之间难以适应;④据以定值的一篮子货币也包括一部分疲软货币。
3.资金融通
IMF主要对会员方发放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这是IMF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方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期限3至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根据规定,会员方借得的普通贷款累计数最多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普通贷款由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构成。(https://www.daowen.com)
①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Tranche)。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会员方份额的25%,需要用黄金缴付,会员方申请的这一部分贷款,实际上就是会员方原来认缴的黄金部分。1978年4月1日后,会员份额的25%可不用黄金缴付,而用特别提款权或指定的外汇代替,所以叫作储备部分贷款。这部分贷款有十足的保证,会员方可以自由动用,不需特殊批准,即贷款是无条件的,不付利息。
②信用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除去25%的储备部分贷款后,剩余的100%称为“基本贷款”,分成4个信用部分,每个信用部分相当于份额的25%,贷款额度为份额的25%~50%叫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其余部分称为高档信用部分贷款。基金组织对第一档信用贷款的审批条件放松,会员方只要做出计划表明将克服国际收支困难即可获准贷款。而对高档信用部分贷款条件从严,并且第2至第4个信用部分,档次越高,条件越严,并且使用过程要监督,这种贷款的会员方往往被要求提出有数字指示的稳定财政的计划。如国际收支总额,对货币自由兑换地区的收支情况,短期外债限额,外汇储备增长最低额。这种贷款采用备用信贷安排的方式,在备用期内分阶段发放,只有会员方完成上述计划中规定的政策指标和遵守IMF提出的行为准则时,才能提用贷款。
(2)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1934年9月设立的一项用于解决会员方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的贷款。最高借款额度可达借款方份额的140%,借款期限可达3年,其贷款条件较严,它不仅规定了行为准则,而且规定了借款方必须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如果借款方不能达到其要求,IMF有权停止贷款,所以借款方的经济政策受到IMF的影响较大。
(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这项贷款设立于1963年,主要提供给那些由于初级产品跌价、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会员方。最高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份额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额的50%后又提高到75%,如果IMF同意,最高限额可达到份额的100%,期限为3至5年。1987年5月此类贷款的范围扩大,也可提供给由于进口粮食费用过高而面临支付困难的会员方。
(4)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ok Fiuanting Facility)。
这是1969年6月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的一种贷款。国际缓冲库存是一些初级产品生产国家或地区按照国际商品协定建立一定数量的存货。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向市场抛售或买进该项产品以稳定价格,从而稳定生产方的出口收入。此项贷款最高贷款可到会员方份额的50%,期限3~5年。这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在目的上有密切联系,因此规定两项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份额的75%。
(5)石油贷款(Oil Facility)。
这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间设立的专为解决会员方1973年石油涨价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临时性贷款。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和工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
(6)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这是1977年4月为补充普通贷款的不足而设立的贷款。会员方面临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数额更大,期限更长的资金时,可申请此种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半到7年,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和七个工业国家分别提供48亿美元和52亿美元,总计100亿美元。
(7)信托基金贷款(Tyost Fund)。
这是1976年设立的,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IMF出售其六分之一的存金(2 500万盎司)所获利润的一部分(共33.5亿美元)。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或地区才有条件借此项贷款。IMF根据申请贷款方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状况及经济发展状况加以审核,在议定其确有资金需要并有调整国际收支的计划时,才给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