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极化”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现象

三、网络“群体极化”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现象

虽然网络上人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但其“非理性”特征一旦被某些“网络推手”或者网络“意见领袖”所利用和操控,就很容易形成“网络暴力”。美国心理学家萨拉·凯拉尔(Sara Kiesler)在研究中发现:网络中的群体极化现象更加突出,大约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12]

(一)导致“群体极化”现象的原因

导致“群体极化”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1.决策时的规范对决策的结果有着指导和决定性的影响

决策规范引导和决定着群体决策结果是变得更加保守还是更加激进、哪种观点最后占上风。在传统传播语境下,“少数服从多数”的群体决策规则有时会导致“一边倒”的极化现象。因为决策的责任分散给了大家承担,群体决策使任何一个人不用单独对最后的决策负责任,即使决策失败,也没有一个个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往往更敢于冒险。

2.成员的心理对于决策的结果有着潜在的指向性影响

在讨论刚开始时,人们都习惯于用挑剔、质疑的眼光来对待事物,但是,一旦主基调确定,大家往往就会在这个方向上提供更多的理由来支撑观点。在社会中,大多数的人都希望获得别人的认同,也习惯赞同别人,因此赞同总是比反对更容易。到后来,大家就会很自然地选择顺从主基调。持不同观点的人常常宁愿三缄其口,也不愿冒“犯众怒”的风险。“信息茧房”一词的提出者美国学者桑斯坦研究发现,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时间久了,就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舆论场。有些人在群体意识下,往往走向极端,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13]

3.“破窗效应”

在发生“群体极化”现象之前,通常会有一件事促发“破窗效应”发生。“破窗效应”是一种“开口子”的心理现象,即当一面墙所有的窗子都完好时,它较有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所有的玻璃都完好,但是如果有一扇玻璃碎了,那么这面墙上的窗子就更有可能会不断有新的玻璃出现破损。也就是说,什么事情一旦开了个头,后面就会控制不住地频频出现类似行为。

4.信息获得不充分

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形成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网络群体对事实的真相不了解,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发表意见。网络中普遍存在着信息的“协同过滤”(Collaborative Filtering)现象——网站通过信息的同类搜集和网址链接,在提供方便的同时导致了信息“窄化”。

在无法及时深入地调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与“沉默的螺旋”相对应的声音很容易占据主导地位,并广为流传。“因为没有人知道网络群体的确切规模,置身其中的人往往倾向于把意见群体的力量夸大,从而完成自我肯定。”[14]一旦出现从各个角度对事情真相产生质疑的声音,这样的声音很快就会迅速被淹没在简单而极化的谩骂中。随着极化观点势力的不断增强,质疑的声音不断被淹没下去,最后表现得像是“沉默”,最终导致极化的观点彻底占据上风,并且进入一种循环状态,不断地使一种意见越来越专横、夸张,而与之相反的意见受到压制。理论上讲,网络赋予了每个网民对网络传播平等的接近权,但是,实际上,在话语权的影响力上仍然有着不平等,一些网络舆论“意见领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对议题的控制、对注意力的垄断等,使网络上的一些声音较之另外一些声音更容易被听到。

5.从众心理和逆反心理被网络放大

群体成员如果对需要决策的事件并不了解,或对如何决策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观点,在这种时候,模仿与顺从他人是一种谨慎的选择,而故意与他人不同则是抓住了一个出风头的机会。出于从众心理,群体成员倾向于与其他成员保持行为与信念的一致,以获取群体对他的认可及团体归属感;而出于逆反心理,群体成员倾向于向其他人表现自己的不同,以显示自己的力量,展示自己的个性,让自己在群体中更醒目。虽然任何一方占了上风都可能使决策极端化,但是如果决策的结果与利益相关,那么激进的一方就更容易具有感召力。在某些网络社群中聚集的网民观点本来就趋于类似,有群体认同感,网络传播的便捷让过去现实生活中难以聚合的个体更容易集群;网络传播的无限扩散性让过去靠口口相传而传播的信息呈现爆炸式传播。因此,在网络中,更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

(二)群体极化可能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广义上泛指在互联网上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狭义上看,特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形成的乃至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非正常事件。[15]曾庆香、李蔚曾从主体、原因、性质、方式、目的、影响六个方面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给网络群体性事件下了如下定义:是由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因某项具体资源调配不当,或因长期的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长久积压的相对剥夺感,在突遇偶然事件时,所爆发的通过网络舆论对政府管理造成或大或小影响的机制性抗争,以求纠正和改进不当的资源调配和补偿利益损失或发泄情绪。[16]

在网络上形成的一些陌生人群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临时的、短暂的。这种虚拟世界中的关系较现实世界约束度要大为降低。网络舆论事件中的网民,一般有同情弱者、支持有理者的心理,还有渴望得到认同和渴望成为意见领袖的心理。在网络群体中,由于人数众多,当信息不充分、人们对事情缺乏全面的了解时,焦虑或愤怒的情绪极具传染力,人们很容易陷入一种非理性状态,更容易轻信一些夸张的描述,在言语上容易比在现实中更极端、专横,甚至会进一步引发现实世界中的过激行为。而网络的匿名在隐藏了个体身份的同时,也更容易使人们放弃自己身份的约束和责任,沉浸在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中。由于是“群”情激愤,因此,每个成员对自己言行所负的责任被减小,甚至完全不用考虑,从而使网络群体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更易被忽视。

这种由舆论扮演“公检法”,进行“搜捕”“审判”和“执行”的例子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2017年年底,一起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在中国掀起轩然大波。在案发到开庭的一年多时间内多次成为网络舆论的讨论热点。但是,与一般案件舆论不同的是,此事件中的道德讨伐并不只针对凶手,而是将事件中的被害人室友也当作了口诛笔伐的对象。由于个人信息被公布,被害人室友不得不举家搬迁。即便如此,仍有网民爆料称开庭后到被害人室友老家爷爷奶奶家门口,驱赶租户并留下纸条,声称“这里是杀人犯一家,租户立即搬走,不然后果自负”[17]。一些网络大V的文章利用带情绪化的表达公然散布不实信息,煽动网民们对被害人室友的名誉进行攻击。出于对受害人的深切同情,网民们无视“在哪里犯罪就接受哪里法院审判”的基本法律原则,纷纷要求引渡凶嫌,判其死刑。被害人的母亲也在网络上发起了要求日本法院判凶嫌死刑的签名活动,并在开庭前获得了450万网友的签名。但是这种情形却让日本社会讶异,因为“在专业人士看起来,这时应该做的是静候司法判决”[18]

“群体极化”现象更容易在一个具有强烈群体意识的群体内产生,在这样的群体中,其成员对群体意见常做出比实际情况更一致和极端的错误决定。在群体中,当一群人一起进行观点的论辩时,一些成员会“习惯性反应过度”,因从众心理或逆反心理变得更易走极端。虽然一般情况下,保守的人多时,群体决策倾向保守,即谨慎偏移;激进的人多时,群体决策更敢于激进,即冒险偏移,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人多胆子大,群体决策更易偏向冒险。这种现象意味着,人多的时候群体中的成员更愿意拿集体资源去冒险。虽然高风险常常能带来高回报,但是决策一旦失败,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三)“群体极化”现象的双重意义

不少学者把网络群体性事件界定为一种单纯的网民负面行为,认为网络群体事件带给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只有动荡、不稳定和骚扰,认为这种“错误行为”一旦产生便应立即制止。“这种简单地强调其负面功能的界定既不妥当也不科学,容易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妖魔化’。”[19]实际上,这些事件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具有双重的意义。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非理性,未必可以被视为邪恶。秩序的中断,要从日常生活的征象中求解。”[20]从积极的一面来看,它能促进群体意见一致,增强群体凝聚力;从消极的一面看,它可能导致错误更错、极端更极。舆论谴责本来是私人救济的一种有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监督通道,有利于发挥中国民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在这种群体极化的网络舆论环境中,偏激的、粗俗的、非理性的语言和行为常常侵犯当事人基本的人身权利,如隐私权,以至于有些“网络义举”演变成“网络暴力”,“网络善民”演变成“网络暴民”。

因此,“对群体极化现象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要作两面观:从正面的情况来说,大量事实表明,极端未尝不是件好事。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群体极化让许多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包括民权运动、反奴隶运动以及两性平权运动。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当许多不同意见团体彼此辩论时,社会就能听到五花八门的声音,一个信息多元化的社会能让更多人受益。从负面情况看,过于同质化的圈内舆论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通过社会影响和说服机制,成员会向圈内讨论时可能预见的结果靠拢”[21]

(四)网络群体事件的控制

网络群体事件一旦发生,由于网络传播容量的无限性、网络载体的无形性、信息传播的自由性,很难对其实施及时有效的控制。首先,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决定了网络群体事件中各种意见和观点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难以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网络信息量的巨大使人们对其内容进行筛选难度很大,更不要说有许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境外。

1.“3T原则”

为避免网络群体事件的发生,可以借助英国著名危机公关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Michael Regester)曾提出的危机事件处理时的“3T原则”,即“Tell it your own”,主动亲自说明情况,避免要表达的意思因二次传播中夹杂噪音而失真;“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拖延会使群情更加激愤;“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信息不充分会使推测、臆断和流言占据舆论的前沿。该原则要求危机处理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寻求与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媒体合作,通过媒体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传导,使危机信息比例合理化,避免诱发潜在危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优势。因此,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发布真实信息和相关评论以引导舆论,将可能导致网络群体事件的矛盾尽量化解。同时,“为了社会的良性运行,也为了每个人都不会成为网络暴力的下一个受伤者,全社会都应该为营造善意的道德风尚尽一份力,对恶意谣言‘零容忍’。这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媒体亦应有所担当”[22]

2.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我国政府现在应对网群事件一般从以下方面加强疏导:保障信息公开,打造主流网站,听取民间声音;开辟传统媒体的表达渠道,构建协商民主的范式;提高网民素质,加强法律建设与行业自律;发挥网络舆论领袖的作用;等等。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多手段并举,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23]

(1)坚持政府信息公开,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权威的政府门户网站,坚持科学的政府信息网络公开制度,构建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寻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从而减少政府和民众利益的冲突,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

(2)实时监测网络舆情,及时掌握网络群体性事件。为及时有效地实现舆情反馈,应建立全国性的舆情监测网络,使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前预警型转变。同时,建设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系统,强化分析研判能力,科学地作出前瞻性、预测性的研判,提前预警。

(3)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准确控制和引导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进行网络传播的苗头,应在第一时间控制其传播规模,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引导疏导。此外,当谣言类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建立快速灵敏的联动机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平息网络传播事态的发展。

(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好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问题。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是非标准的确立,培养个人自制力。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遏制网络的消极影响。

网络传播只是为人们提供了接近传媒、利用传媒发出自己声音的一个平台,如今,这样一个看似细微的变化在很短时间内就产生了很深的影响,未来,随着这些影响的积累,网络传播对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会更加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