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虚拟产权保护

六、虚拟产权保护

传统概念里,财产都是有形的,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财产也可能是无形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个虚拟世界已经生成并正在持续发展和完善。现实世界的一切正在不断迁移到虚拟世界。从中心、干预、嵌入、模糊、意会,到去中心化、非嵌入、精确和编码,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重构。而在虚拟世界中,也普遍存在着各种利益,从而涉及各种权益问题。

(一)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不以物理实物形态出现,而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存在于互联网等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它们以数据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使用和交易对其进行支配。网络是虚拟的,但虚拟并不等于虚无。虚拟不意味着不存在或虚假,只有合法保护虚拟财产,让利益人像对其他财产一样对虚拟财产有足够合法处置权,才能维护网络经济和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在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种数据或数据的组合。但是它们并不只是电子数据,如至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已经开始具备现实中财产的属性——稀缺性、有用性、可控制性、可交易性。通俗地说,网上的游戏级点和装备也是投入了时间、金钱和精力所取得的,并且这些也可以通过交易换成真实的货币,因此,网络中的一些虚拟物切实存在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存在离线交易的机制,具有现实价格,而且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早就存在各种兑换方式。

可以被算作虚拟财产的信息资源类型十分多样,对应现实世界财产的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无形虚拟财产(如游戏等级)、集合性虚拟财产(如网站)等。在中国国内,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中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还有的观点认为上网账号、收费邮箱账号、QQ号也应属于虚拟财产。学界有的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商品,认为持有人享有物权,但更多的学者借用知识产权的界定,认为一些产品的开发者享有著作权,用户则享有使用权。对于一些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如网络游戏,因为玩家在游戏中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同时存在智力性劳动投入,因此也被认为享有知识产权。此外,还有一种观点针对网络游戏中运营商与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

(二)虚拟产权的安全与保护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世界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典型的如很多游戏玩家都有过虚拟资产被盗的经历——花了很多时间“练”的级或花钱买的装备不见了,这些东西在网络上常常找不回来。除了虚拟资产丢失、账号被盗外,游戏玩家常常还会遇到账号被查封、对手使用游戏外挂及网络拥堵等问题。随着网络游戏业的不断发展,游戏玩家越来越多,虚拟物品及其财产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问题。

1.虚拟产权受侵害的原因

当前,造成虚拟财产利益损失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四类:

(1)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等行为,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

(2)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其安全环境低于一般安全技术保障水平或服务合同约定水平,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

(3)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网络用户负有与持有信用卡用户相当的义务,即应当对自己持有的账户密码相关信息进行加密并保密,防止外泄。未尽到上述义务使自己虚拟财产安全受到危险,导致出现虚拟财产损失。

(4)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虚拟财产损失。在网络游戏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环境的情况下,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在此情况下造成网络游戏经营者难以防范,最终导致虚拟财产损失。

在上述情况中,“第一种情况下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采取冻结、删除虚拟财产等行为有正当性,系发现有外挂等行为,为维持网络秩序采取的必要措施,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况系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而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四种情况系游戏用户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此时,经营者应当免责。”[22]

2.虚拟产权案处理中的变化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虚拟资产在流通中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因此网络上此类资产被侵权后,通过法律,也能得到公平的补偿。现在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审结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案,但是处理的依据有所不同。

(1)早期依据利益受损,而非财产受损。

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玩家李某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飞。在与网游运营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法院由此判令该公司将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23]

2006年年初,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据警方调查后发现,“自2005年5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金某、于某为首的网络盗号团伙,以辽宁鞍山、吉林长春为基地,通过放置木马病毒,入侵了8 000多个商业网站及300多个政府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QQ号码、Q币和网络游戏币、游戏道具等,该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个(套),最多一天盗号30多万个,部分已通过有关网站出售,获利70多万元。”[24]

当时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而不是盗窃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因为当时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本质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是免费的。”[25]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但是此案的定性当时就引起了许多法律专家的争议。不少专家认为,QQ号不仅是一个简单的即时通信工具,同时也能被售卖并为犯罪嫌疑人创造经济利益,应该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盗取QQ号也应该被认定是一种盗窃行为。

(2)虚拟财产认定被逐渐接受。

随着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也逐渐越来越被接受。如:2008年的“网游爱好者离婚案”中,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但男方认为该游戏账户的注册登记人是自己,因此所有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2010年,常州一网民在游戏中赢得了一款极品装备“复活戒指”,却被网络公司以“盗窃”为由没收。按照游戏市场交易行情,这枚“复活戒指”价值3万余元,该网民认为网络公司侵犯了其合法财产,立即向常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报案,最终夺回了装备。在2012年的“离婚分网店案”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店由男方继续经营,男方付女方40万,签署协议起7天内女方将淘宝密码、客服旺旺密码、支付宝密码等无偿由男方使用。但后男方诉称在协议签订后女方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还用绑定的手机取走现金超百万元。后法院查明该网店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最终判决该店归原告王永青使用经营。

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正式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被写入我国法律中。虽然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实施保护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争议,但它正式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或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这为未来民法分则和单行法的制定预留了空间,提供了基本法依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所有权也被认定为虚拟产权。2018年5月26日,四川省高院判决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马某、冯某和历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编写网游外挂软件,获取计算机系统中传输数据,帮不少游戏迷升级,非法获利145万余元。因该外挂软件的核心——自动实现游戏功能,对游戏本身的平衡、公平性造成严重影响,他们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终,三名合伙人均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目前,日本已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韩国也已立法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并无本质的区别,服务商只不过是为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相关数据进行肆意修改和删除。

(三)虚拟产权的继承

现实生活中与产权有关的一些概念,如继承,在虚拟世界里一样存在。在网络时代,几乎每个人在互联网上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些痕迹,当某个网民去世后,其继承人如果想获得其在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资料,甚至是虚拟资产,常常会遇到很多问题。

如2011年的“QQ继承案”中,当事人的丈夫在车祸中丧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恋爱结婚期间的通信记录和照片,于是向腾讯公司提出要求。腾讯方面拒绝的理由是: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置。虽然最终当事人通过“找回被盗号码”等方式操作还是找到了密码,但是有关腾讯方面的做法还是饱受争议。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腾讯依据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声称对QQ号码拥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腾讯对账号中的内容,如信件、照片等拥有所有权。而记载被继承人生前信息的信件、照片都属于用户的私人物品,如被继承人生前无明确反对,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2018年5月18号,江苏溧阳的刘伟君成为当地第一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的受益人。刘父生前经营着一家企业,但不幸于当年3月份因车祸去世。刘伟君想继续沿用父亲生前的两个号码,以便经营家族企业。根据运营商的规定,要办理手机号过户手续,必须要当事双方带着身份证,亲自到营业厅办理。于是刘伟君想对两个手机号码办理遗产公证。溧阳市公证处公证人考虑虽然严格来讲这两个号码应该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相关权益也应该属于遗产的范畴,因此可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最终根据相关程序为刘伟君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

当用户过世时,企业的确可以以保护用户隐私的理由拒绝他人访问其账户,并将其删除。虽然服务条款对服务提供商有利,同是也是为了保护电子邮件及其他内容免遭窥探,可是,对于一些继承者来说,这些数字资产可能有着很大的超越经济意义的价值,它们不仅可以向后代传递出很多信息,更包含着大量情感因素。考虑到这种需求,一些专门管理已故用户虚拟资产信息的网站开始出现并不断壮大规模。如Digital Beyond网站就是帮助用户将虚拟资产转移给他人的;Legacy Locker网站通过提供免费和收费服务,允许人们将重要的网上账户的密码保存在它那里,由该网站在用户去世后将密码转交给一个指定的人选。

现在各网站处理已故用户账户的访问权限有很多方法,只是处理方法通常会触犯传统社会的生死忌讳。如有的服务提供商在用户创建账户时,便会就其身后事宜征求用户关于处置账户的意见。用户既可以选择去世后账户被删除,也可以选择让其他人访问该账户。一旦用户选择允许他人访问,便需要指定一名遗嘱执行人。当用户去世后,该执行人便可获得已故用户最近的密码。但如果遗嘱执行人在未通知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使用已故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便会构成身份欺诈。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与用户身故有关的一些情况也越来越多地被相关企业考虑到。例如,以前,Facebook一旦确定某用户已去世,便会删除相应的账户,其他社交网络也普遍采取这种做法。但是后来Facebook意识到需要改变处理已故用户账户的方法,并且提供了一些方法来纪念已故用户。

【注释】

[1]DDoS是“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分布式拒绝服务)”的缩写。DDoS攻击指借助于客户/服务器技术,将多个计算机联合起来作为攻击平台,对一个或多个目标发动攻击,从而成倍地提高拒绝服务攻击的威力。

[2]王思北,胡浩,吴晶,等.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4-20(2).

[3]王传珍.知识付费奇点与未来[J].互联网经济,2017(1-2):70.

[4]UGC:User-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指用户生产的内容,也称UCC,全称为User-created Content;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指专业人士生产的内容,也称PPC,全称为Professionally-produced Content。

[5]艾瑞咨询.2018年中国在线知识付费市场研究报告[R/OL].艾瑞网.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_pdf.aspx?id=3191.

[6]吴学安.新媒体版权保护需构筑合作共赢机制[N].知识产权报,2014-11-2(4).

[7]吴学安.新媒体版权保护需构筑合作共赢机制[N].知识产权报,2014-11-2(4).

[8]Sandra Day O'Connor.The Majesty of the Law:Reflections of a Supreme Court Justice.New York:Random House Publishing Group.2004:24.

[9]余人,何丽琼.微信出版的盈利模式与潜在危机——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分析[J].出版广角,2017(3):29.

[10]许诺.平均年龄23岁的团队创业搞网上版权维权,有人买账吗.澎湃新闻[N/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54714.2016-04-11.

[11]韩雪枫,王昱倩.揭开“维权骑士”神秘面纱正义化身or网络流氓?[N/OL].新华网.http://www.sh.xinhuanet.com/2016-03/24/c_135218894.htm.

[12]许诺.“骑士”出马,能否保护原创之花?[N/OL].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n1/2016/0411/c136655-28266533.html.

[13]糯米.两年三轮融资,被自媒体控诉“文化碰瓷”的维权骑士为何受资本追捧[EB/OL].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10712064_250147.

[14]韩雪枫,王昱倩.揭开“维权骑士”神秘面纱正义化身or网络流氓?[N/OL].新华网.http://www.sh.xinhuanet.com/2016-03/24/c_135218894.htm.

[15]李斐然.大数据背后,是谁在监视我们的生活?[N/OL]人物.https://mp.weixin.qq.com/s/bEr1U96EmmRABAv2LS9nDw.2018.6.19.

[16]宋豪新.聚焦近年来全球十大典型数据安全事件[N/OL].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7/0519/c1002-29287418.html.

[17]彭兰.机器与算法的流行时代,人该怎么办[J].新闻与写作,2016(12):26.

[18]田小军.AI时代数据之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数据权”?[N/OL].搜狐科技.http://www.sohu.com/a/212997086_465968http://www.sohu.com/a/212997086_465968.

[19]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

[20]云技术是指在广域网或局域网内将硬件、软件、网络等系列资源统一起来,实现数据的计算、储存、处理和共享的一种托管技术。

[21]Cookie,有时也用其复数形式Cookies,指某些网站为了辨别用户身份、进行跟踪而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通常经过加密。

[22]马军,姚宝华.《民法总则》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预留立法空间[G].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23]赵丽,靳雪林.员工盗取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被批捕,专家认为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N].法制日报,2018-03-29(8).

[24]游春亮,高艳梅.全国最大盗窃虚拟财产案追踪[J].法制与新闻,2007(3):13.

[25]游春亮,高艳梅.全国最大盗窃虚拟财产案追踪[J].法制与新闻,200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