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公共领域
(一)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德语Offentlichkeit,英语Publicsphere)这一概念是当代西方学者在对政治哲学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德裔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分析人的条件、极权主义的起源和现代宪政困境等问题的过程中最早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研究,并由此拉开了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序幕。
1.公共领域的内涵
1961年,德国著名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公共领域”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政府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政府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16]
哈贝马斯在1964年更加详细地给出了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向所有公民开放这一点得到了保障。在每一次私人聚会、公共团体的谈话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领域生成。然后,他们既不像商人和专业人士那样处理私人事务,也不像某个合法的社会阶层的成员那样服从政府官僚机构的法律限制。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一个大型公共团体中,这种交流需要特殊的手段来传递信息并影响信息接受者。今天,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就是公共领域的媒介。[17]
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空间,是用来缓和社会矛盾和提供接触空间的。大众传播媒介是建构公共领域空间的主导力量。哈贝马斯指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是在18世纪初的英国出现的。17世纪末,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使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18]
从此“公共领域”成为欧洲主流政治话语的一部分,欧美各国学者的专题性著作和论文层出不穷,公共领域与传播媒介的关系受到高度审视。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热潮,加拿大学者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等都对这一主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2.公共领域的存在前提和构成要素
公共领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一定的分离,并且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能够形成一个既不依附于政府也不依附于社会的由公众组成的对公共事务进行话语交往的领域。
公共领域的存在一般要满足五个前提。
(1)必须具备保障参与者充分沟通的媒介,必须保障受众对该媒介有普遍的接近性,也就是要能建立一种大众通过群体方式普遍参与的联系模式。
(2)有公共议题。
(3)言论自由有体制方面的空间和法律保障。
(4)有允许展开公共对话的自由和空间,这个对话空间是一种能独立于政府与经济体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民众被视为公民,而不是消费者。对话是公共领域最核心的概念。
(5)辩论是理性的、非支配性的。
公共领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9]
(1)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讨论。
(2)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单向的、非沟通的媒介可能导致信息的匮乏和沟通的欠缺,在此基础上私人的“独立”与“理性”难以充分体现,从而不能形成公共领域。自由交流和充分沟通的媒介对于公共领域十分重要。
(3)能够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在公共领域中,公众能够就公共事务自由讨论、充分交流,并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公共舆论,从而影响公共事务的处理进程。
公共领域相对独立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具有像政府与社会组织那样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但是,公共领域中讨论的问题与公共事务相关,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公共领域最核心的含义,是独立于政府政治权力并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既监督制约政府政治权力,同时又为政治权威提供合法性基础。”[20]同时,公共领域是公众交往的一种开放性空间,并且在这一空间中,公众交往主要以话语交往的形式展开,公众交往的形式主要是对话、商讨、辩论等形式。
3.公共领域的特征
公共领域的生命力在于它可以作为一个具有理性和批判性的公共话语空间存在。印度学者尼拉·甘德霍克(Neera Chandhoke)认为:只要参与者满意于让理性作为主宰,并且只要参与者不认为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暴力手段达到目的,公共领域就能够作为理性交流和协商的场所。[21]首先,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必须是单独的“个体”。其次,公共领域为参与者们提供能够进行充分讨论与沟通的公共场所。再次,参与主体能够无拘束地进行批判性讨论。公共领域的精髓就在于它的批判性,能在讨论、批判、论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公共领域里,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接受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监督,自由、平等和公开的讨论构成了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同时,公共领域使大量公共事务进入公众的批判视野,公众对公共权威、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进行批判,塑造了一种更为开放、更加自由、更能呈现真实意见的批判机制。
当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不断模糊,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私人性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它在生活中存在的合理性并不等于在公共符号空间中存在的合理性,长期以来,公共符号空间被认为应当是一个被精心选择的领域。单纯的私人性在中国传统的符号传播空间中,是一种备受贬抑,被视为低级的、非合法化,从而也是被极度边缘化的东西,与个人性的命运大不一样。决定个体的生活感受与生活印迹是否具有载记与展示价值的是其对某一公共谱系提供的意义,每个谱系都会有一选录的原则,这些公共谱系首先对个体的入选身份会有一基本的确认,即将这一个体谱系化之后,个人的各种经验状况才能获取进入公共传播领域的通行权。[22]而网络传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打破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
(二)网络公共领域
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产生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使用,为人类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不少新的方式,从而为塑造一个全新的公共领域形态——网络公共领域创造了重要条件。在网络媒体兴起之前,虽然哈贝马斯认为“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以自由参加此对话”,但实际上弱势群体的意见很难进入公共领域。网络第一次降低了公共讨论的门槛,成为一种人人可利用的媒介。弱势群体也能自由地进入公共领域发表自己的意见,而网络在赋予弱势群体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削弱强势群体的权利。
1.网络公共领域形成的条件
网络媒体具有公共领域存在的空间,网络媒体为公共领域的形成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关键区别可以概括为“信源的扩张”,其中“信源”是指“参与主体”,“扩张”是指“参与程度”。网络实现了从少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到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的跳跃,这是网络受众作为传播信源在总体数量上的扩张。从互联网的发展历史来看,网民参与网络公共空间的途径主要是各种聊天工具、网络论坛以及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其中多种形式符合哈贝马斯的“任何具有言说及行动能力的人都可以自由参加此对话”以及“对别人的论点加以质疑”的要求。也就是说,网络媒体的使用具有公共性,在最大范围内提供了对话讨论的空间,并符合公共领域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否定网络媒体公共领域存在可能的观点中,常常提到这样一个问题,即网络媒体的匿名性和网络话题的广泛致使无法涉及较广大的公共利益,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带来不安全、不真实。但从实际情况看,网络媒体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并不影响公共空间的形成,匿名反而给公众以随性表达自己主张的勇气,虚拟反而给公众以真诚表达自己意见的空间。公众在网络上根据不同的旨趣、专业和关注对象,利用讨论的形式结成“群体”,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不受限制,不需要身份检查,因此更可以自由地利用媒介接近权挥洒自己的话语权。
公共领域的精髓在其批判性。这里的批判是指公众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之下,基于“公”的目的而进行的交往过程,是在理性的层面上参与讨论,并以此形成对公共事务的一致性意见。目前的网络媒体受众总体素质参差不齐,理性的批判大概是缺乏的。但是,网络媒体作为交换意见和快速获取信息的平台,也能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不少具有理性精神的区域。正如哈贝马斯认为在18世纪欧洲的咖啡馆和沙龙里产生了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一样,网络媒体中虽然充斥着大量杂乱的领域,但也使闪烁着理性之光的“网上咖啡馆”成为今天的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理性辩论的独立的“私人”。这种独立性要求参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属于独立自主的、不受旧权力制约的私人。他们既能够自由地进入或者离开公共领域,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更换议题、发表意见或保持沉默。参与者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他们的身份、素质和兴趣决定了公共领域议题的范围、辩论的质量和媒介的使用情况。如果参与者之间过分异质化,那么他们往往会因难以找到涉及他们普遍利益的议题而形成利益竞争的或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网民们身份的独立与多元通常能够满足这些条件,使网络中产生公共领域成为可能。
2.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网络公共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公共领域的延伸,网络公共领域与传统公共领域一样,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并由人们的社会互动关系所构成。但是,网络公共领域除了具备传统公共领域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他一些特征。[23]
(1)虚拟性。网络公共领域的虚拟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行为的虚拟性和网络行为者身份的虚拟性。网络行为者身份的虚拟性是指网络交往主体的身份是虚拟的,行为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设计自己的网络身份。但是,网络公共领域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网络公共领域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实际上,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参与者、参与者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都具有真实性,网络舆论和网络民意都是现实世界中大众对公共事务意见和观点在网络世界的反映,又会对现实世界中的公共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的这种虚拟性使网络公共空间中聚集了大量的网络行为者,他们敢于直接坦率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2)互动性。在互联网所拥有的各种优势中,互动性被认为是最为显著的特征。可以说,每个网络社区都是一个互动的平台,人们可以在这里发布信息、结识朋友、交流思想、阐述观点或者进行评论。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中传播者与受众的严格界限,网络传播中二者可以互换角色,受众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成为受众。网络媒介的互动性是其他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虽然传统公共领域存在一定的互动性,但是与网络公共领域的互动性不可相提并论。后者因其形式的多元化和内容的丰富显示出鲜明的去中心化的多向特色,其互动的有效性已远超出传统公共领域中的互动的有效性。
(3)开放性。开放性是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网络上的任何信息,开放性也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也使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极强,成为人人得以参与并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的公共空间,任何进入这个空间参与讨论的个人不存在地位的贵贱和等级的高低,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在这里被自由辩论、深入讨论。网络公共领域的这种开放性为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也为形成自由、平等和宽容的网络讨论机制创造了条件。
(4)现实关怀。网络公共领域表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感,网络公共领域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关怀,特别是通过对社会敏感问题的关怀而发展的。网民这种强烈的现实关怀感、网络空间与社会现实的强烈互动,构成了网络公共领域的显著特征。网络公共领域是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地带,它并不完全受制于政府或者社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领先于传统公共领域的发展状态,主要是由于在现实中,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较为缺乏,政治关注难以有效体现出来,而网络空间的相对开放和相对自由状态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重要的渠道。
3.网络公共领域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公共领域有可能成为信息时代公共领域的主流形态。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网络民意和公共舆论的聚集地。从发展前景看,网络公共领域的独立性会增强,它已经开始打破原先舆论一律、主流话语一统天下的局面,开始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为公民参与社会议题提供了十分便捷和廉价的渠道,培养了公民参与社会问题讨论的主动性,有利于促进政治文化由传统的非参与性政治文化向现代参与型政治文化转型。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和发展对于塑造公民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意识,平衡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政府管理与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并有望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典型的网络公共领域
可以被称作网络公共领域的平台很多,在这里,以早期的BBS、博客、正流行的微博和微信为例。
1.BBS公共领域
BBS一出现就为许多平时并没有大众传播话语权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使他们有可能构建自己的公共领域,与主流的传统公共领域展开对话与争辩。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BBS成为人们发布信息及对别人发布的信息发表意见的一个重要阵地。网上舆论主要通过BBS发帖和跟帖两种手段实现。BBS可以迅速而集中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言论,使民间舆论或民意得以展现。由于网络民意的生成和传播非常迅速,有时BBS上的一些言论,短时间内就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力和冲击力。
BBS的出现也使一些原本发生在私人领域、具有隐秘性、和公众利益没有联系的私人事件,在这个领域得以公开,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相对而言,在BBS中发表意见的个人,既不是作为某种职业的从业者,也不是作为某种物品的消费者出现的。因而他们往往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而这些个体一旦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的共识就不再是普通心理学的个人意愿,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公共舆论。网络时代“平等开放”和“赋予权力”的特点,使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地选择加入或退出某个论坛,可以听己之欲听、言己之所欲言。由此,BBS成为网络上第一个典型的公共领域。
2.博客公共领域
在早期网络交流方式中,E-mail、IM可以说是相对私人的,它们一般排斥第三者的介入,BBS则具有明显的分享和公共性的特征,博客则综合了这三种交流方式的特点。传统的日记是非发表性的、自闭式的,最多只在几个好友之间传阅,而以记录私人生活与心情为主的博客日志则是在公共网络上发布和传播的,实际上已渗透到了公开符号空间中,成为公共交流系统的一个重要部分。博客在内容上是私人的,可以是纯粹对私人的日常生活的记录,也可以是基于个人立场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但是博客的写作通常又是出于一种信息共享的目的,它在传播形式上又是公共的,因此可以说是私人空间的公共化。和私人空间的被窥视和被动公开化不一样的是,博客是一种主动的公共化。
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与搜狐新闻中心联合实施了一项共有988人参与的网络调查。对于“博客到底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空间”这一问题,网友们的回答势均力敌:49.2%的人认为“博客是私人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在其中自由地表达”;另外50.8%的人则坚持说,“博客是公共空间,博客上的每一个字都是需要负责任的”[24]。这种势均力敌的结果也显示出博客同时具有私人领域和公共空间的双重性质。
3.微博公共领域
微博的属性也糅合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法则,微博上的信息既可以是个人私密,也可以是公共传播。在微博刚兴起的2010年,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胡泳曾感慨道:“有了微博,任何地方的新闻都变成全国的新闻;它是公共话语的策源地,有了微博,中国破天荒地形成跨越地域和阶层的全国性的公共领域;它也是公民行动的产生地,有了微博,公民得以团结起来,不论在何处,你都能看见中国人走到一起彼此分享,共同工作,或是发起某种公共行动。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我们的交流工具支持群体对话与群体行动。纵观一年多来的发展,我们可以说,一种可观的微博政治在中国业已形成。”[25]
微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永不闭幕的新闻发布会”。现实公共事务的参与空间有限,不少热衷公共事务的人于是在微博上找到了自己的一方空间。很多名人通过微博来与公众自由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或防止传统媒体对其进行“过度诠释”。
美通社(亚洲)2010年10月至11月对2 503名中国记者的调查显示:90%的记者在使用微博,其中三分之一的记者每天使用,他们通常在微博上寻找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与同行交流互动。[26]记者是对微博兴趣最大的人群之一,他们成为积极的微博用户,与其职业特征有重要关系——媒体是专门从事以新闻和舆论为代表的信息的采集、制作和发布的机构,通过微博,记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发现、获取新闻线索及推广自己和自己的媒体。
但是,由于微博融合个人写作与对公众传播的功能,记者的微博应用,可能在有意无意中消解了其职业身份中应有的把关机制。记者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面临着与普通公众不同的规范和责任。由于微博的把关门槛远低于传统媒体,记者可能“在微博上发布重要的,但是无法在传统媒体上刊发的新闻信息”,“很多暂时不适宜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重要消息,记者会选择使用微博将其发送出去”[27]。相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记者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和言论的空间反而要窄小。路透社要求记者“工作账号和私人账号分开”,不得“利用社会化媒体贬损路透或有任何让路透蒙羞的行为”。路透社发布的《网络报道守则》特别指出:网络打破了记者作为自由人和作为专业人士之间的界限,记者应该明白,在社会化媒体上,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记者同样应该意识到,即便是使用隐私设置等方式,在社会化媒体上张贴的内容仍然会被公众获知。
很多媒体规定记者不能随意在微博上发布新闻信息。如路透社在其发布的《网络报道守则主要内容和要求》中规定:路透记者如果要在Twitter中发布新闻,必须保证该新闻是在新闻线路已经播发过的。另外,记者在微博上对公共事件发表个人评论时,需要声明不代表所在媒体的立场。美国《华尔街日报》对于员工如何使用微博或社交网站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网上代表集团工作的时候,必须使用真名”“不要(在Twitter、Facebook上)讨论尚未发表的文章、已经参加或者准备参加的会议、曾经做过的采访”“当你把秘密的线人加为关注者之前,要请示编辑”。
4.微信公共领域
在早期的信息传播语境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是相互独立的。微信可以说重塑了网络公共空间的格局,为几乎各种传播需要都提供了更合适的方式。
微信的传播结构对各种传播情境几乎都能根据需要模拟,在这个平台上,传播的内容有一部分属于公共信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微信的公众号就是一种大众传播平台,而即便是微信的朋友圈也不单纯是一个私人领域,它同时也是一个向群组中不定人数的成员传播的平台。大多数微信的群组传播中体现出公共领域中所允许那种平等意见交流,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中传者与受者二者之间偏单向的传播模式,形成了良好的信息发布和接收的互动状态。
微信用户作为“积极的受众”,信息的自主选择能力显著提高。微信群组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可以让信息发布者更有安全感,群组中的互动共享行为对发展更亲密的关系和信任有促进作用。微信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偏好选择进入哪些群组,对哪些信息进行点赞、评论或转发。在朋友圈中,个人主题的信息经常会经过精心处理,如大量的自拍美照是被美化过的,许多对事件的描述可能是冠冕堂皇的。这些信息表现出的个人特质常与实际的个人特质存在差异,更多反映出的是当事人主观想建树的社会形象。而“点赞”“评论”甚至“转发”这样的互动能确立和强化信息发布者的社会自我认知,在他人的承认和欣赏过程中获得自我身份建构。
在微信上,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可以不断调整变动。个人可以主动将一些私人性质的内容展示出来,由他人旁观。除许多活动轨迹、生活细节外,对许多事物的观点态度都可以被向外传播。虽然大都算不上是大众传播,但是几乎与自己相关的人都能接收到。“微信朋友圈中圈层关系的存在,使不同的朋友圈通过特定的节点交叉重叠,构成了特质的微信社会网络与公共空间。这样,微信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实现了交融。”[28]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微信的传播模式模糊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
微信群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每个群组都有自己相应的文化氛围和价值逻辑。但是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微信群组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圈子,每个圈子与该群组的文化氛围和价值逻辑总会有所不同。一些有意无意的转发常常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一些本来只准备分享给本群组的信息可能会发生泄漏,引发信息发出者并不想导致的后果,并且让当事人对事情的发展失去控制。
这方面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2015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声明与学生断绝师生关系。其实学生只是在自己的朋友圈里表达观点,但是内容被截图、转发,使影响骤然扩大化。随着事件又被别的网络媒体甚至传统媒体关注评论,这样一件本在私人空间中的小事骤然衍生为公共空间的一个话题。学生认为朋友圈是一个私人空间,在私人空间里说话自然随便一些,是可以被理解的。而他的导师却为事件产生的公共性影响而深有顾虑。[29]
可见微信中的私人空间可以瞬间转化为大众传播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这种信息的外溢使得朋友圈本身的私密性受到了冲击,用户进行个人信息表达时会有更多顾虑,甚至会偏向表达和转发更具公共性的信息,这使得朋友圈的生态发生了变化。[30]在不确定群组中的成员价值观是否均与自己一致的情况下,许多慎重的人会主动减少发布信息或转发体现出价值观或态度的信息来相对隐藏自己。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网络上不仅可以形成公共领域,而且不同形式的网络公共领域各有其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信息时代的开端,公与私的含义和边界都出现了不容忽视的游移。经由新的共有媒体的作用,传统的公私两分会在社会和政治的双重压力下产生消长和易位。[31]无论如何,这些网络公共领域很好地弥补了现实公共领域的一些不足,对社会中的良性沟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