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道德
所谓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人们对网络持有的意识态度、网上行为规范、评价选择等构成的价值体系,是一种用来正确处理、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
当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做出一些举动时,相应地,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会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在网络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空间中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处于初始阶段,不同的价值观念、道德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冲突,诸多网络道德难题也由此产生。
(一)网络道德是现实道德的延伸
在各种网络伦理道德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真实与虚拟的问题。可以说,这个问题涉及物理空间与电子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人们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而电子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兴起而出现的,以“数字化”“非物质化”的方式进入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在网络时代,它们共同构成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交相辉映。
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它不具备现实社会那种具体的时空位置和形态,网络帮助人们突破了传统社会中狭小的人际交往的限制,人们可以更大地扩展自己的人际互动范围。在虚拟的交往中,网民们在互联网上都是以虚拟身份活动,大多数人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完全匿名,网友之间难以进行身份鉴别,交流变得无所顾忌,传统道德的规范作用显得比较弱化,因此在控制、管理方面往往遇到极大的困难。
网络信息传播的瞬时性、隐蔽性和超地域性致使其可控性差,公共道德约束机制显得乏力。例如,许多人并不认为网上聊天时撒谎是不道德的,认为偶尔在网上说说粗话没有什么大不了。由于缺少他人在场,快乐原则支配个人欲望,网络行为相对更毫无顾忌。因此,网络的出现和发展给人们在真实物理空间中的生存逻辑带来了冲击,网络的虚拟性使一些人在网络中更加放松甚至放肆。各种虚拟关系,如“虚拟情人”“虚拟夫妻”,看似只是玩笑,有的人却可能沉迷其中,最终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网络空间在拓展人类交往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人际情感的疏远。随着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虚拟社会”的到来,以及家庭办公、网上学校、电子银行等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多地是和一些个人终端打交道,而更亲切的人际交往则显著减少。如果放任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冲突发展,最终会危及社会现有道德体系的维系。
网络和现实其实应该是一致的,网络仅仅是一种信息化的联络工具和交往平台,网民们在网络中的交往是现实交往在虚拟平台上的延伸。虽然在技术的角度上网络行为是数据的传递交换,但是每一个虚拟角色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真实的行为主体。网络空间中的伦理道德也是现实空间中伦理道德的延伸,是网络时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环境一样,由于人们要在其中进行某种运作,所以也设置了一些有法定意义的或约定俗成的规范。人们如果感到网络上发生了道德危机,其实其背后还是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危机。“直观地看,网络空间展现的纯粹是数字信息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其背后存在的无疑是被数字信息所遮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数字化生存不只是技术问题,更蕴涵着复杂的伦理文化问题。人们不仅需要以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维系数字化生存,而且必须为数字化生存构建合理的伦理文化空间。否则,数字化生存就会发生危机。”[11]纯粹的虚拟社会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的问题都反映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
(二)网络道德的建构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总是不由自主地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约束交往行为,如诚实、礼貌等,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些规范,现实的社会道德环境就会作出一些相应的反应,让当事人自然地感到这种行为的不适当,从而迅速地进行自我纠正,并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网络传播却难以用统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约束网民。虽然在某些地区有些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定了协会性、行业性的规范,但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甚至大多数国家也没有以文字方式规定网络道德规范。现有的约定式规范只考虑了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20世纪70年代,美国计算机界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解决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过程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家梅森(R.O.Mason)提出信息时代有四个主要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这四个议题被通称为“PAPA”议题。20世纪90年代,“信息伦理学”正式成为一个学术术语,相关的学术成果越来越多。1996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推出《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以此来促进网络服务的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违背公共秩序、违背伦理道德等有关问题的发生。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资讯的影响,1996年2月1日,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通信行为规则法令》(CDA,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该法令于签署之日起实施。但到1997年6月,该法案因最高法院认为违宪而失效。
从法律的角度严格地讲,任何一个网民在进行网络传播行为时,最终都要为他的行为负责任。信息伦理和信息法律一样担负着调节网络行为的重任,而且,在一些特别环境中,信息伦理的作用更大些。网络时代的道德规范反映了人类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要求。因此,当网络成为人类真正的生活环境时,网络发展中最符合人性的东西自然应是网络道德原则中最基本的内容。
1.国外网络道德规范
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制定的10条“戒律”:
(1)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2)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
(3)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
(4)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
(5)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
(6)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
(7)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
(8)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
(9)应该考虑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
(10)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计算机协会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1)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
(2)避免伤害他人;
(3)要诚实可靠;
(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
(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
(6)尊重知识产权;
(7)尊重他人的隐私;
(8)保守秘密。
此外,不同的机构和团体对于自己领域中的网络行为也有自己的界定。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指出以下6种类型的网络行为是不道德的: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伪造电子函件信息。
2.我国网络道德的四个基本规则
遵守网络的规则和程序是中国网络用户的义务和责任。在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方面,不同的专家和网民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但都认为网上行为应该注意爱国、守法、文明和诚信。[12]
(1)爱国本来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调整个人与国家行为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一准则体现在网络道德上就是指不在网络上发布有关损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言论,不做任何危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事情,坚决同一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作斗争。
(2)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网络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在上网时,网民应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对网络系统功能或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破坏,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同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能采用正确、合法的手段解决。
(3)文明指的是不在网络上宣传封建迷信、庸俗、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有害信息,不在网络上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损害善良风俗的不良信息,不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像等对他人进行讽刺、谩骂甚至人身攻击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在网络上编造和传播黄色、政治笑话等庸俗信息。
(4)诚信则指不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此,许多网站的论坛和一些网上业务都要求实行实名制,从技术和程序上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钻法律的空子。当然,反对网络诈骗,从根本上需要每一个网民都有较好的自觉性和警惕性,既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也对一些网络陷阱有所防备。
根据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建立网络法规教育网站和健康的文化教育网站,引导初涉网络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自觉地遵守网络伦理和网络法规,正确地选择和运用网络文化知识。
3.中国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
从社会学的角度说,道德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化。对于网络道德而言,目前还没有适合它们的原则。有专家根据人们使用网络时自然形成的一些普适的规范,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斟酌原则”。
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13]
(1)全民原则是说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
全民原则包含两个基本道德原则:一个是平等原则,即每个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们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和义务他们也都应该遵守并履行;另一个是公正原则,即网络对每个用户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为某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或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
(2)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其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
兼容原则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那么,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人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也是道德的问题。
(3)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提出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上或其他网络用户处得到某些利益和便利,则应同时给予某些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网络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网络社会赋予的责任,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此去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运行。
要建立一套长久适用的伦理守则是不现实的。但是,根据网络上不断出现的一些伦理道德问题,加强公共教育、唤醒和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意识,特别是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规范和网络文明意识的教育是必要和必需的。网络伦理除了和法律一样具有普遍性外,还具有开放、自律的特点,如果网民都能把网络道德重视起来,网络中有违道德的行为将会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