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一)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鉴定
很多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其资源本来就应是共享的。换个角度看,就可以发现,互联网其实只是信息传播载体的形式之一,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作品并不是法律新创设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它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在知识产权等问题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在网络上应该遵守其他媒体遵守的游戏规则,否则,对于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来说就有失公平。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是侵犯版权,最常见的是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还有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直接从网上下载文章登在自己的刊物上,一些广播电视机构直接从网上下载音乐或视频短片对公众播放。盗版的电影、音乐和软件对于互联网来说,不过是一些字节和数据流;但是,侵权者只要上网,就可以把任何能够转变为字节和数据流的东西都变为侵权盗版的工具和对象。在互联网上,大到操作系统和一些辅助设计软件,小到个人共享软件和一些小游戏,几乎都可以搜寻到盗版软件并直接下载安装,并能够像正版软件一样使用。这些下载后再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信息发布者的版权和信息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鉴定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主要看网站是否把转载或者上传的文章、图片、音视频文件用于商业目的。如果是用来赢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一定费用,否则可以被视为侵权。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一种默许的做法就是:一些公益性网站,只要对所转载的信息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的姓名,即使未支付或不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也不视为侵权。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通。
(二)网络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原因和后果
1.网络知识产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互联网传播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到如今,即便是一些互联网发展得较早、较发达的国家,也没有能找到有效的根治途径。随着网络的发展,防盗版和盗版的技术都在不断翻新,不被侵权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从实际情况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为变得越来越容易而越来越难被控制住。
(1)从技术上,网络的易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显得异乎寻常地简单。只要具备最基本的计算机常识和网络操作技能,在任意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上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往往只需要短短的几秒钟。这成为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2)从观念上,因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太多见,常常会被熟视无睹。网络上的内容常常要快速更新,为了加快更新速度和降低成本,许多网站大量摘录现成的资料。网站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下载和转载信息,等等,这些侵权行为已让大多数网民见怪不怪。
(3)维权难。为知识产权问题闹上法庭的毕竟还只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网民都知道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未经购买版权的任何信息都是违法的。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出现这种情况太多了,绝大多数时候根本难以管得过来,被侵权的单位和个人很难有精力、时间和金钱去一一追查盗用其有知识产权的作品非法牟利的情况,这种现实情况反过来助长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应当说,大多数网站的主办者应该还是知道知识产权这回事的,因为在几乎所有的正式网站都会看到类似的声明如“本网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如转载,请注明出处”。但是,缺乏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意识,对网络法规了解不够,运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不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经验的不足,等等,都是造成网络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原因。
2.网络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后果
只要是数字出版物,几乎都会有知识产权受侵的困扰。数字化出版物,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出版物不同,它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一定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通过数码方式记录在以光、电、磁为介质的设备中,借助于特定的设备来读取、复制、传输的。保存和传播方式决定了此类信息极易被复制、下载,从而使创作主体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报酬。
几乎每一个新数字终端或新功能的出现都会带来大量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受创最严重的是音乐和电影,音乐和电影的制作成本通常很高,却被大量免费使用。媒介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主要在其复制和下载功能,而大多数的数字媒介都有这两个功能,并且常常越是新的数字媒介产品,越是复制和下载更加便捷,这种免费所带来的自由是建立在损害开发商和制作者利益基础上的。
过度自由的免费下载所带来的后果,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有生产商和制作者利益受损,但是,从长远来说,这种影响不会只是单方面的,对使用者也有着无形的影响。对于内容制作商来说,往往投入越大,在产权方面的损失就越大,这使许多人在一些大手笔的制作面前望而却步。毕竟制作和生产是文化产品之源,一旦源头因所得甚少、顾虑重重而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生产的产品不管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就都会受到影响,最终受害的还是受众。
另外,每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该国家政府的公信力和国家形象,这种影响是巨大而长远的。只是对于每个网民来说,因为这种影响不是那么显见,因此,许多消费者、使用者还是存在着只顾眼前利益的心理,忽视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