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社会建筑在信息化、数字化和全球知识共享之上,网络空间具有向世界每一个角落辐射的强大力量,现在几乎已没有多少地方能完全置身于这种辐射之外。互联网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消除了人际交流的地理障碍,实现了“天涯若比邻”,使地球成了“地球村”。

(一)网络空间主权

1.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化

互联网将人们带入全球传播时代,全球网络传播中主要的意识形态是全球主义。互联网所建构的是一个无边界的社会,借助网络的力量,全球传播体系可以轻易地超越传统地域界限,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走遍世界各地,了解世界各地风土人情,追踪世界各地正在发生的事情。

网民们在日益“一体化”的世界中生存,各种文化在冲突和融合中,统一性和共通性不断增强。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世界各国之间相互的文化影响大幅提升。网络传播有利于多元价值观得到体现,促进了文化的多元化。这对原有的相对较为单一的价值观造成冲击,使人们在价值观取向上趋向多元化。

网络的广泛运用使文化的交流更加直接和简便。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自由地沟通,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推动世界文明的进步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互联网打破了原有的地域或民族限制,在个体与全球之间架设了直通的桥梁,使每个网民的行为都成为国际互联网文化的一部分,并受到全球化的影响,也使全球化的观念更深入地渗入到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内,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形态的人们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合作,日常的生产、生活、交易的范围随之迅速扩展到全球。

2.网络空间中的冲突

由于网络虚拟空间已超越国家有形的地理边疆界限,导致一些新的国家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伴随着网络安全的忧虑、网络话语权的争夺、网络恐怖主义的威胁,有关维护网络主权的主张越来越多。

(1)网络主权的内涵。

网络主权指网络空间主权(Cyberspace Sovereignty),是国家主权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其实质是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所产生的新的主权形式。具体而言,就是对内国家有权管理本国网络基础设施,管治本国网络空间,依法打击危害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对外国家有义务履行国际法,尊重国际法权威,同时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GGE)专门强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超越主权国家制定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规则将最终无法实现。”[29]

网络主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主权,是对信息流动过程中人的思维成果的管理和处置。“关于网络主权的界定,学界形成了信息主权说、互联网主权说、虚拟主权说、数据主权说以及网络空间主权说等相关以及重合概念。有关网络主权原则的正当性,国内学者多从网络虚拟空间的主权性质探讨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存在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坚持网络主权原则;西方多数学者将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坚持人权高于主权以保障个人自由等主张。有关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大多数发达国家坚持网络自由论,将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目前国际上颇具影响的方案就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即让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以及互联网用户等能平等参与网络治理讨论,并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推动全球互联网平稳发展;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持国家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坚持对网络空间进行主权管辖,制衡网络霸权优势。”[30]

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的延伸,也是现实世界中国家利益在虚拟世界中的延伸。互联网是现实世界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映像,几乎所有网络空间里的行为和行为主体,在现实世界都可以找到对应。《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国家,所以尊重主权国家交往基本准则,同样也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相互依存的不对等性,造成了不同国家之间信息资源的不对等、不平衡,从而有了网络大国和小国、网络强国和弱国之分。但是,所有国家都应该恪守《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每一个国家的网络主权都不应受到侵犯,不论未来互联网技术怎样发展,也不能冒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2)有关网络主权的争论。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共享和非实体特征,所以网络空间的各部分并没有固化的物理边界。行使网络主权的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其行为边界都处于相互交织状态,也更容易受到侵犯。围绕网络主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网络空间的管辖治理权方面。相关的主要观点有网络无主权论、网络空间国家绝对主权论、网络空间有限主权论和网络空间主权论等。

网络空间无主权论的奉行者们多为以网络技术人士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从自由主义理论出发,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倡导网络无政府主义。

网络空间国家绝对主权论者认为,网络空间有完整主权,国家需要对网络空间实行严格管治,对国内信息实现严密监控,对外来信息进行抵制,维护国家的网络主权。

网络空间有限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的行使应遵守国际社会公约与惯例,为扩大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可以将一部分权力让与国际组织和机构,以放弃有限的主权利益获取更大的国家利益。

网络空间主权论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更能接受的观念。在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指出,网络主权原则是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的重要原则,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习近平的网络主权观可以理解为:“网络主权是网络空间自由的底线,国家安全是网络空间秩序的底线,用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网络生态是秩序规范的生存土壤。网络空间必须遵守各国法律和道德秩序,积极遏制信息技术滥用,打击非法网络监听,抵制各种网络攻击,反对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推进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应坚持多边参与、多方主导的全球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搞单边主义、一方主导或几方主导是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和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所背的。应建立对话协商机制,研究治理规则,照顾所有主体利益和意愿,积极倡导互联网依法、有序、协商治理,反对网络霸权,建设公开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架构,实现网络空间治理各国利益共同、规范共享和行动互惠。”[31]

(3)网络主权冲突的现状。

由于目前世界上国家和地区众多,且体制及发展水平差异度很大,各国在网络主权上的认知也有所不同,在网络技术水平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实践也各不相同。有关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权力结构及其国际话语权分配的问题,常常因为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而明里暗里地处于争执状态。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因其技术优势长期处于网络空间权力顶端,已形成网络霸权态势。而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因长期技术劣势,在网络空间往往十分被动,只能靠努力争取来获得国际网络空间的话语权。

冷战结束后,美国“新干涉主义”大行其道,提出要“建立以国际干预对付独裁国家的国际关系新框架”,按照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和法制观重构国际关系体系。2008年9月18日,美国空军组建全球第一个网络司令部,称其任务是保卫自己的网络安全和进攻他国网络。之后世界各国掀起网络军备竞赛,日本组建5 000人网络部队,印度索性公开征召黑客入伍,俄罗斯喊出了要“打赢‘第六代战争’”的口号。2011年7月14日,美国国防部发布了首份《网络空间行动战略》报告,旨在加强美军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并把网络空间列为与陆、海、空、太空并列的美军“行动领域”。

2012年12月14日,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89个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签署了新的《国际电信规则》,提出加强政府角色,掌握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的一部分权力。89个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以美国、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一批发达国家拒绝签署,共计55个成员国保留签字权。对于签署情况,时任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哈玛德·图埃如是评价:“已签署新条约的成员国占明显多数,这些国家不仅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更代表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尚未获得信息通信技术连接的人口。”然而,尽管新通过的《国际电信规则》体现了世界大多数人口、大多数国家的意志,并于2015年1月1日在签字国之间生效,但由于拒绝签字的成员国却依然执行1988年的《国际电信规则》,所以这份新的《国际电信规则》对未签字国家并无约束力。

2016年11月7日,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出台,其中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成为该法的重要亮点。其第一条就声明,立此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4)网络主权冲突原因。

网络的发展给世界许多国家在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方面带来许多新挑战。互联网促进全球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新闻传播的不平等状况,甚至造成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和文化上的侵略。目前,网络空间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越来越严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日渐加剧,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网络主权问题经常发生冲突的原因有:

第一,世界各国原本就存在差异和对立。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些国家或地区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方面也存在着差异甚至对立,当不同的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相遇时,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风俗、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和道德意识可能会发生碰撞,不同国家的网民们可能会对同一网络信息根据不同的评判标准作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评判。

第二,文化发展本身存在霸权现象。从世界文明的发展历史看,传播技术水平的高低一直对世界秩序和格局有重大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汉唐文化处于中亚、东亚和东南亚的文化中心地位,与其当时以中原为中心的驿道和造纸技术的发达不无关系。元朝时,蒙古人几乎称霸欧亚大陆,其建立的沟通欧亚大陆的驿站也起到基础网络的作用。在欧洲,印刷技术的提高对欧洲文艺复兴以及后来欧洲文化逐步称霸世界有着关键的作用。而在现代,以电影、电视和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传播技术带来的是以全球化为特征的美国文化。在网络世界中,掌握信息技术优势的大国具有更大的文化政治影响力,对各种文化特性具有更强的侵蚀作用。

第三,网络传播增加了冲突的机率。即便在网络环境下国家和民族的概念仍然存在,国际文化传播中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民族文化和本体化的意识形态。如果各地区、各民族都希望以自己的习惯和价值观来引领网络信息的走向,必然会产生一些价值冲突。这些冲突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存在,而网络在促进交流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这种意识碰撞发生的机率。在全球化的接触中,难以避免会产生民族偏见、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偏执的民族情绪,在网络传播的推动下,本已存在的民族冲突更容易激化,新的对抗心理更容易产生。

(二)网络空间的霸权问题

随着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影响的增大,网络主导权的战略地位也越来越高。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技术霸权、信息霸权、标准霸权、军事霸权、管理霸权等,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网络霸权是指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妨碍、限制、压制其他国家对信息的获取和运用,甚至通过垄断信息技术来控制别国的信息来源及传播,以谋求经济、政治和军事利益。

1.国际上争议多年的ICANN问题

互联网产生于美国,美国作为互联网一些规则的制定国,自然比世界上别的国家多了一些特权。在美国政府的一些观念的影响下,美国的互联网管理组织也建立了许多有利于美国的互联网使用框架。美国对于这些基本框架有主导权,全世界的其他国家只要想利用互联网,就必须将自己的基本行为纳入这样的框架之中。在美国主导的互联网框架结构中,域名管理是主要的国际互联网控制方式之一。

(1)ICANN域名管理。

域名一直被认为是进入网络世界的大门,域名管理最初是由于与美国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互联网号码分配当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IANA)以及其他一些组织来提供服务。之后,ICANN行使IANA的职能,统一管理全世界的域名。ICANN是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缩写,它成立于1998年10月,由美国商务部投资设立,是一个集合了各地网络界的商业、非商业、技术及学术领域专家的非营利组织,本部设在洛杉矶。ICANN在互联网技术的取舍、标准协议的制定执行、域名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享有权威,掌握着全世界互联网关键寻址系统管理的实权。

ICANN负责全球许多重要的网络基础工作,例如地址空间(IP Address Space)的分配、协议参数(Protocol Parameters)的配置、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与根服务器系统(Root Server System)的管理等。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由各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指定的代表组成,作为ICANN与各地政府间的沟通桥梁。ICANN的支持组织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支持组织具体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提供实质性政策研究和建议。

在名义上,ICANN本着由下而上的精神,推动全球各地网络组织及社团达成共识,共同规划网络界未来蓝图,并付诸实践。美国政府将监管控制互联网通信的根服务器等大量的管理工作授权给ICANN,号称对ICANN的监管仅限于与域名分配和构建解决域名纠纷系统相关的决定性技术问题。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由于ICANN这个机构本身位于美国,而且是美国政府建立的,因此,ICANN在行政上受美国商务部管辖,被要求听命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检察长。ICANN除每年要向美国商务部递交工作报告外,还要定期接受美国国会的听证、质询和批评。虽然ICANN可以独立作出一些决定,但是美国政府对ICANN的所有决定拥有最终否定权。

(2)根服务器受控的后果。

互联网的核心是它的根服务器,尽管现在网络很发达,但实际上支撑网络运转的根服务器数量相当少。全世界一共有13台根服务器,其中一台是主根服务器,12台是副根服务器。主根服务器设在美国,12台副根服务器中的9台设在美国,一台在英国,一台在瑞典,一台在日本。尽管世界多国强烈反对,但美国商务部仍宣布将无限期保留对根服务器的监控权。

美国控制了域名解析的根服务器,也就控制了相应的所有域名。如果美国不想让人访问某些域名,就可以屏蔽掉这些域名,使它们的IP地址无法解析出来,这样,这些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就无法出现在网络上。从技术上讲,只要掌控着互联网的13个根服务器,就可以对国际域名的流量、解析等严密监控,并可以随时中断服务。因此,美国政府通过ICANN就能很方便地对其他国家的网络运作进行监控,如通过截取顶级域名的解析报文、统计某个国家机要核心网站的访问流量和通信行为,分析出该国机要事务的进展状况等。伊拉克战争时期,美国政府行使了其对ICANN的否决权,终止了对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解析,轻易地使伊拉克的网络陷入瘫痪。2004年4月,由于在顶级域名管理权问题上发生分歧,美国政府屏蔽了利比亚顶级域名“.ly”,结果利比亚整个国家在互联网上消失了三天。

(3)美国对ICANN的控制。

美国政府一直以来紧抓全球互联网管理权不放,除政治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随着互联网在商业经济中的普遍运用,美国从ICANN中也获得了可观的商业利益。仅注册域名一项业务,ICANN每年就可以获取大约10亿美元的利润。因此,若要美国对ICANN完全放手,要ICANN放开域名市场的控制,就意味着要美国放弃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美国政府对ICANN的控制一直令国际社会担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张所有国家的共用商务媒介应该实现国际化管理,但ICANN采取的运作方式在很多问题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在ICANN管理的网站域名中包含一些发展中国家重要部门的域名,这意味着这些机构的信息常年暴露在ICANN的监控下,这些机构的网络服务和管理随时可能在国际主干网上被切断。如果将互联网域名的管理权限移交联合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有关域名问题的申诉或纠纷的解决可能会更为公正。

因此,长时间以来,两个热门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这就是:美国是否应该继续充当所有域名的管理者?是否应该由一个联合国机构取代ICANN负责监管互联网域名系统?有不少专家认为全球互联网的规则不应该让美国的一个民营公司来制定,提议重新创办一个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接管ICANN,或由世界各国政府设法磋商,制定出一套政策原则,让ICANN来遵守。但是,对此提议也有不少人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在互联网的管理上各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合作的必要性,自我管理最终可能导致全球网络的分裂,或破坏网络的无缝浏览。因为美国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优势在全球尚无人可比拟,美国控制着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即使公平地让民间企业竞争管理权,在技术、资金、经验等众多方面,美国的企业还是占有优势。即便将ICANN收归联合国管理,恐怕也只是形式上的,美国不会轻易地完全放弃对ICANN的控制权。

2016年10月1日,美国政府在各方压力下,其商务部下属机构国家电信和信息局将互联网域名管理权正式移交给ICANN,结束了对互联网核心资源近20年的单边垄断。但是移交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放弃,ICANN机构被要求必须设在美国本土,而且不得把管理权移交给联合国或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而是要求移交给“全球利益攸关体”。这种做法导致这一关键资源管理权国际化有名无实,因为根区文件与根服务器等互联网关键资源仍是美国政府资产,只不过是将行政性的管辖变更为司法性的管辖,所有权并未改变,“按照美国法律授权,美国总统根据国家利益需要可以关闭互联网络。”[32]

2.网络技术霸权

如果互联网空间处于完全的无政府状态,技术水平高的国家会占有绝对的主导权,技术水平低的国家就会不得不处于被动位置。美国作为信息技术的发源地,掌握着大量核心技术,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领域有着绝对的技术优势。美国在网络世界拥有的这种技术优势,很容易就能转变为战略优势,成为其在各个方面谋求实际利益的实力资本。这样,无论是垄断信息,还是窃取信息,都在国际行动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如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所用计算机芯片和关键技术的垄断,美国可以在无形中控制许多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部门的中枢神经。

发展中国家的互联网行业,无论是设备终端还是网络应用,不管是硬件、软件还是网络技术、发展模式通常都是模仿美国成长起来的。缺乏核心专利成为安全和发展方面的巨大隐患。如中国的中兴通信在手机的构件模组方面基本满足自给需求,但唯有芯片长期无法自给。早在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就对中兴通讯施行出口限制,禁止美国元器件供应商向中兴通讯出口元器件、软件、设备等技术产品。2017年3月,中兴通讯与美国财政部、商务部和司法部达成了和解协议。但2018年,随着中美贸易战持续升级,进一步的制裁让中兴通讯在A股、H股双双停牌,仅1—3月就净亏损54.07亿元。

3.网络军事霸权

在前总统奥巴马执政期间,美国相继出台了《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国家军事战略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抢先完善其网络空间战略布局,在制度建设上“圈地插旗”、抢占先机。2011年5月16日,美国发布了首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该战略在网络空间构建和网络市场重组上,强化美国的支配地位。根据其原有国际关系与地缘政治,仍然遵循的是以美国为核心,以美欧主要盟友、西方阵营等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为中心,向所谓“民主国家”、利益攸关方国家、发展中国家利益攸关方、第三世界国家等国家实体与非国家行为体,循序推进、有序扩张。7月14日美国国防部又出台了该战略的详细实施纲要——《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在《网络空间行动战略》里,美国政府明确表示,对美国发动的任意网络攻击都将被视为战争行为,美国对此保留军事回击的权利。

这两份网络空间战略的出台,为美国夺取网络空间的主导权及霸主地位制定了路线、方针和措施。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麦克尔·罗杰斯(Michael Rogers)公开表示美国有意主导全球网络空间制度的建设,他认为美国“有义务”为所有国家提供一份路线图,使它们清楚应如何作为才不会违反网络空间的国际义务,并在任何环境下始终履行自身责任。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引入“网络战”概念和建立第一支“网军”的国家,美国自2002年12月起,在海、陆、空军中都拥有了自己的网络部队。奥巴马任职后,将陆、海、空军的网络部队进行扩充和重组,并于2010年5月21日正式成立网络司令部。这次重组规定了“网络司令部和国家安全局由一人领导,既提高决策效率,又可以相互提供情报支持。2013年,美国网络司令部一年就增加了4 000人,并且宣布3年内扩建40支网络战部队。美军网络司令部前司令基思·亚历山大(Keith Alexander)在出席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听证会时特别强调,美军新增40支网络部队,其中13支是专门用于进攻的,这13支部队将会进行全球部署,从任一地点对特定目标发动攻击。

已发出的攻击最著名的是针对伊朗的一次。奥巴马在第一个任期内密令对伊朗核设施发起代号为“奥运会”的网络攻击行动。美方先将名为“灯塔”的木马程序植入伊朗核设施的电脑系统中,窃取设备的内部运作蓝图。随后,美国利用与以色列联合研发“震网”病毒,并通过间谍手段,将病毒送入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伊朗核设施的内网系统,导致伊朗境内包括布什尔核电站在内的5个工业基础设施遭受病毒攻击,其浓缩铀工厂内约两成的离心机报废,从而大大延迟了伊朗的核计划。[33]

2015年4月23日,美国出台了新版国防部《网络空间战略》。2015年的新版《网络空间战略》较之2011年的《网络空间行动战略》,方针已从重在防御转向“在必要的情况下”主动进攻。相关内容公开表示“美国军方将把网络战用作针对敌人的作战方式,明确表示美军在与敌人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实施网络战。”美国国防部部长阿什顿·卡特(Ashton Carter)在宣布这一新战略时指出:“尽管我们优先考虑威慑外来攻击,但我们的防卫部署不会削弱我们主动选择网络攻击的意愿,只要需要,我们可以主动进攻。”[34]五角大楼随即调整了美国网军的结构,一系列动作表明美军突破了网络战在编制体制、装备设备、融入联合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瓶颈,已经开始探索网络攻防战斗力生成的有效模式。

4.网络信息霸权

在网络空间,美国界定了其亲密盟友为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盟友国之间共享许多信息。美国通过加强网络同盟,试图逼迫世界各国都追随其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理念,最终力求未来出台的网络空间游戏规则都依照发达国家的诉求,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与他们的理念不一致的不服从国家,则采取明里谴责暗里摧毁的方式对他国政府行为进行遏制。被称为能赋予美国“终极信息窃取力”的布拉夫代尔数据中心是美国安全局的一个基地,可以对卫星、国际地下和海底光缆及国内外互联网实施数据监控、同步备份。

德国《明镜》周刊根据美国国家安全局前雇员斯诺登提供的文件于2014年3月22日在其网站上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监控中国领导人和企业,监控的目标包括中国前国家领导人、商务部、外交部、银行和电信公司。中国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5月26日发表的《美国全球监听行动记录》中称美“棱镜”项目对华窃密属实。记录指出,美国的监听行动涉及中国政府和领导人、中资企业、科研机构、普通网民、广大手机用户等。[35]

2018年1月11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通过批准颇具争议的《涉外情报监视法》“702条款”再延长6年。该条款早初于2008年通过,内容是允许美国情报机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监控包括美国境内与境外目标的通信。此前,美国国会因“棱镜门”事件被曝光,面对强大的国内压力,不得已于2015年后结束了对美国国内的监控项目。根据“702条款”,任何美国境外的非美国公民都有可能成为被监视对象,美国情报机构无需授权即可直接从苹果、谷歌、Facebook等美国的互联网服务商提取信息,也可以直接从互联网的底层硬件设施获取信息。这种以侵犯他国信息主权、牺牲他国信息安全为代价来维护美国“绝对安全”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霸权主义思维。

5.网络文化霸权

文化霸权通俗地讲就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都承认的文化领导权,是相对于国家政府的政治强权的一个概念。网络文化霸权是技术强势者依托网络技术优势、通过网络传播手段在文化领域对技术弱势者进行的文化控制和支配。网络文化霸权有其独有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在它的生成要素中,“技术优势形成了基础,利益需求提供了动力,单向输出呈现了过程。”[36]

(1)网络文化霸权的本质。

文化霸权与意识形态是不可分割的,网络文化霸权其本质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输出。美国中情局就公开表示:通过互联网输送美国的价值观,远比派特工到目标国家培养认同美国价值观的当地代理人更容易。文化渗透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短期的影响并不明显。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往往潜移默化地形成涵化效应,影响到各地区民族多元传统文化的生存与发展。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发表重要讲话:“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现在,互联网总信息量中,发达国家的占比明显更高,在事实上处于文化竞争的优势地位。

在“信息自由”的口号下,一些在网络技术上领先一步的国家借助网络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向他国散布和传播他们的价值观,甚至诋毁和攻击他国社会制度或民族文化,达到干涉他国内政和进行文化侵略的目的。特别是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势力,他们努力挖掘网络媒体的传播潜力,充分发挥其“技术+文化”的特点,使其成为传播意识形态的新型载体。这些政治势力借助语言优势,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传播其价值观。他们通过互联网络对他国政治和意识形态进行影响和渗透,干涉他国内政,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局稳定造成威胁。

美国不仅将国际互联网当成其价值观和外交政策的推广工具,还试图以一国价值观引领世界各国互联网的发展,通过鼓吹所谓的网络自由,为其网络霸权行为鸣锣开道。“美国曾多次对他国的网络监管做法横加指责,称互联网自由是‘普世’权利,要求全球网络向美国‘门户开放’。显然,在网络技术不对称、网络规则不公正的情况下,这种开放实际上是对美国的单向开放,而所谓的‘网络自由’不过是美国单方面的‘霸权自由’。”[37]究其本质,美国网络自由渗透战略是美国冷战思维和价值观渗透的网络延伸,其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就在于其是否符合美国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观,是否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2)网络语言霸权。

国际互联网文化与一些国家民族传统文化之间冲突、对抗的焦点首先表现在语言上。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其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形态。例如,汉语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播载体,也是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文化根基。但是,互联网产生于美国,所使用的语言、技术最早都源自美国。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设计语言、网络传输协议、终端产品开发、主板设计、芯片生产都使用英语,所有的编码和编程也都用英语书写和开发,这无疑助推了英语在互联网中的语言霸主地位,更利于一些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在全球推广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以至于网络文化逐渐形成为一种英语文化势力。当人们在学习电脑、使用电脑时必须学习英语,英语甚至成了一些非英语国家推广、普及计算机技术的瓶颈。

鉴于语言对于文化的重要性,上述“语言霸权”现象常常被称为“网络殖民主义”。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权力的转移》中提醒人们:“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人的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金钱无法征服的目的。”[38]由此可见,有语言优势的西方国家很容易在互联网上占据信息的优势,也很容易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覆盖,通过互联网传播文化信息的同时也传播了西方的或某一国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现在,只要是大量使用网络的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英语文化的影响,而这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会自然而然地引发其他国家的网民对英语语言国家文化的认同及依赖,甚至导致一个民族可能逐渐丧失自己的本土文化精神,使非英语的民族和国家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权被削弱。目前,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英语文化借助网络传播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的文化霸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构成威胁,而且对非英语区的发达国家也构成了威胁。

(3)网络文化霸权加剧全球发展的不平衡。

文化霸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文化的扩张达到对他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控制。由于传播方式的变化,网络文化霸权和传统文化霸权有着很大的差异。技术力量的差距使不同文化的交流无法对等,网络文化霸权方凭借技术优势、通过互联网在文化领域对技术弱势者进行控制和支配。

“网络文化霸权的特征体现在其物质基础、传播模式和所处状态之中。首先,网络文化霸权具有技术性特征。技术打造了网络世界的物质基础,赋予了网络技术强势者权力,构建了网络文化的传播方式。文化霸权在技术的支撑下发展为网络文化霸权这一新形态。离开技术的支撑,网络社会难以维系,网络文化传播无从谈起,网络文化霸权更不可能存在。其次,网络文化霸权具有单向性特征。从网络文化的交流方式来看,在网络文化霸权的背景下,文化是单向流动的。技术强势者控制着网络信息的传播,一方面遏制与自己意识形态相左的文化信息输入,另一方面对技术弱势者大力输出自己的文化。最后,网络文化霸权具有隐蔽性特征。网络是开放、自由、隐蔽的领域,网络文化霸权并不侵略领土,亦不掠夺资源,它是技术强势群体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技术弱势群体进行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潜移默化,使弱势群体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向强势群体靠拢,从而主观上接受强势群体的控制和支配。”[39]

互联网的传播本身具有国际性、全球性,它的开放性让管理者很难对其进行封闭式的控制。当一些大事件发生以后,相关的信息和舆论在电子空间里迅速扩散。互联网带给网民巨大自由的同时,也给管理者带来了许多麻烦。网络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打破了地域和民族的界限,把世界联成一体,与这种“一体化”意识相伴的是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吞并。传统社会的封闭环境很容易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某一认识上,但在网络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全球范围的信息制造者,以低廉的代价就可以在全球的范围发布信息。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使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在网上交会。

对于网络传播的控制,其难度超过了以往任何媒体的控制。以前政府通常通过干扰来控制短波收音机的收听;通过频率审批来控制广播和电视的播出;通过控制出版印刷来管理和控制信息和新闻的自由流通。而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这些控制已经没有意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于海外媒体的信息还没有完全开放,当海外的一些报刊或广播电视通过自己的网站向世界范围传播信息时,虽然对有些内容也能采取屏蔽措施,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传播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总的来说,设防越来越难。由于互联网是一个不需要护照、没有边防检查站、出入境畅通的“数字化王国”,因此,国家领土主权等概念对互联网几乎起不到什么限制作用。

而网络传播的无疆界更使许多发展中国家想保持独立的价值观变得十分困难。在网络媒体出现以前,世界传播市场的不平衡状态就非常明显,世界上的信息发布在国家间就不是均等的,西方国家在跨文化国际传播中处于优势地位。借助互联网,西方文化更容易大肆“入侵”,世界传播市场的不平衡状态更加明显,在网络传播空间中呈现出明显的“西强东弱”。

由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是从工业发展比较充分的国家开始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平台上争取文化主动权的活动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在网络上,各式各样的宣传、报道无一例外地混杂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政治倾向、价值观和道德观。西方文化推崇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观念严重地冲淡了公民的民族意识、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感。发展中国家在如此强大的传媒攻势下,很容易对本民族的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产生动摇,出现民族精神危机。

(三)抵御网络霸权的举措

在世界发展过程中,不平衡的存在是正常的,但是不平衡的状态却并不会是永远不变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的一些领先,仍然可以有“后发优势”,甚至实现“弯道超车”。

1.技术上的追赶和管理上的独立

(1)技术上的追赶。

在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上,美国在信息领域确立的主导地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乃至国家安全都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如“云计算”这种技术模式,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综合集成问题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自有“云计算”实力,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为了满足应用需要,就只能别无选择地通过美国公司的“云计算”中心存储和处理各类数据。现在发展中国家都尽早从国家战略层面上进行部署,建立自己的类似设施,自主掌控与网络相关的一些核心技术,以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2012年至今在自然指数排名上,美国一直是第一,中国一直是第二。2017年《自然》杂志修订了自然指数的计算方法,扩大了数据来源。按照新的计算方法,中国的自然指数在2017年又上升了13.3%,而美国下降了1.4%。在所有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中,中国所占的比例都越来越大,整个世界的基础研究正在向双头格局演化。在人工智能方面,中国和美国的论文数和企业数都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在量子保密通信方面,中国则属于开创者。

2016年9月20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制造强国建设”主题,实施“芯火”计划,发挥国家集成电路等产业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基础产业做大做强。2018年8月8日,位于杭州的超算芯片开发商嘉楠耘智宣布:全球首个7纳米芯片成功量产,将先应用在嘉楠耘智的区块链超级计算机中,让曾经十几T的算力直接翻倍到30T。这不仅是全球半导体行业最高工艺等级的第一枚7纳米芯片,也是区块链领域的第一枚超级芯片。虽然相对于手机芯片,矿机芯片的功能较为单一,研发和制造成本相比手机芯片也要低得多,但也是专业领域的一个突破。中国采用台积电7nm工艺制造而成的移动处理器“麒麟980”在2018年8月底也成功量产。而苹果、高通、英伟达的7纳米芯片要到第四季度才能投入生产。“麒麟980”在技术上达到了六项世界第一。

根据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上半年,我国量子信息技术、天地通讯、类脑计算、人工智能、超级计算机、工业互联网等信息领域新兴技术发展势头向好。我国在量子芯片、量子编程、量子软件等方面均有布局;天地信息网络一体化进程加快;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类脑计算芯片产品得以推出;人工智能在线下零售店、家庭儿童教育、养老陪护、家务工作、医疗健康、投资风控等多种场景迅速落地;超级计算机在自主可控、峰值速度、持续性能、绿色指标等方面实现突破;企业信息系统进一步向云平台迁移,工业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

(2)管理上的独立。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专家认为一国的域名应由自己管理,其他国家无权插足。

中国为进一步增强互联网的自主性,从2006年3月1日开始,除了让科研机构、政府机构和国防网站分别与顶级域名“.cn”下设置的“ac”“gov”“mil”等类别域名相对应外,还增加了“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而各省市的组织也有专门的二级域名。这意味着用户访问这些重要机构网站时,信号直接走国内的解析服务器,不必再经美国域名公司ICANN管理下的解析服务器,从而摆脱美国域名公司ICANN的控制,使中国的网络安全性得到加强。中国对互联网域名体系的调整,是我国政府在依托国际互联网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争夺互联网的“话语权”、摆脱美国对国际互联网控制的积极之举。这样,即使美国终止对中国域名的解析,虽然国外的用户无法再连接到我国的网络,但是我国可以自己解决中国境内的解析问题,国内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正常联系。

2.抵御网络文化霸权的应对措施

中国作为一个东方大国,历史上曾不止一次地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中华文明就是在与不同文明的融合中向前发展的。如今,面对互联网上滚滚而来的西方文化,中华民族同样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和勇气接受了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全球化大潮下,中国在走向世界,世界也在了解中国。

面对网络文化中出现的霸权情况,中国可以:

(1)接纳吸收网络传播中西方的先进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针对跨文化传播曾指出:当代中国应正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文化进取战略和文化霸权的严峻性,同时他也认为中国文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并具有强大的包容力,外来文化将被中国本土文化逐渐吸纳入自己的体系和框架内,使之逐渐同化。

世界文化原本就是多元的,在网络时代更是如此。中国本身的民族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巨大冲击与同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网络中外来文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冲突中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盲目照搬西方模式,正确处理全球化与民族特色的关系,在扬弃外来文化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民族传统文化。同时,不能一概否定外来文化中先进、合理、有益的成分,在抵制外来腐朽文化的同时,也要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对外来先进文化的吸收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愈是民族的,就愈是世界的。中国努力保持、创造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也是为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做出贡献。

(2)适应网络传播环境,融入网络时代。

文化意识已成为国际竞争中超过经济和军事的“软力量”。网络传播在全球传播和“软力量”较量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因此,在制定传播宏观政策时,需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传播中的积极作用,顺应全球传播时代的潮流,树立全球意识,制定全球战略,变“数字鸿沟”为“数字动力”。

网络传播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传播,这与传统文化在类型上有所不同。对于计算机来说,任何信息只有以数字的形式出现,才能被识别和处理。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只有不断吸收新的传播形态,才能加盟网络文化。只有针对全球网络跨文化传播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实际,增强网络媒体跨文化传播能力,中国才能赢得网络传播的主动权。现在互联网上信息庞杂,既有大量积极进步的信息,又有不少落后甚至反动的内容。中国需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和网上新闻宣传,以应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对中国的渗透。

为此,需要重点建设本国管理的域名服务器,加快重点网站建设,扩大重点新闻网站的知名度,淡化宣传色彩,增强中国在网上的正面影响,努力掌握网络阵地的主动权,抢占网络思想舆论阵地的“制高点”。与此同时,在国民教育上,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推行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赋予传统民族精神以新的意义,确保以捍卫本民族的国家利益为核心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成为每个国民的信念。

(3)利用网络传播民族思想文化。

网络传播的发展为中国的宣传工作提供了现代化手段,网络同时也已成为重要的思想舆论阵地。网络传播在使国际政治舆论中的斗争尖锐化的同时,也为对外宣传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由于网络传播降低了传播费用、经济规模和市场准入成本,对外传播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西方一些国家对来自中国信息的选择和再加工,使全世界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因此,网络先进的传播方式使中国的民族文化多了一种传播工具,从而可以更多地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中国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的传播功能,提高中文信息被世界人民接受的程度;通过积极创建高质量的中文网站,努力提高网络文化中的汉文化成分,提高中文信息产品的文化含量;通过扩大各种形式的对外汉语教学,让世界上更多的人了解汉语、了解中国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更多地关注来自中国的信息。与此同时,也可以利用英语这一互联网上最通行的语言,发展中国的英语网站,或中文网站的英文版,使国外的互联网用户能够直接了解来自中国的信息,也让中国人能够直接向世界表达自己的观点。

总之,一方面,中国应反对各种形式的网络霸权主义,努力打破西方媒体的垄断,实现更平等的跨文化传播;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学会加强与全球文化的交往与合作,充分利用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条件,让世界了解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在网络空间中,任何一种文化都无法孤芳自赏,对一种文化的认同过程始终会面对各种其他文化的挑战和冲击。在做到尊重多元文化认同的条件下,各个国家和民族可以巩固已形成的网络文化认同,排除影响对己方认同不良的干扰因素,拓展本国信息的辐射空间。

现在各国政府都意识到互联网对政治经济利益的重要性,面对英语国家强大的文化殖民攻势,非英语国家都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进行一场保卫民族文化、抗击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文化霸权的网络“战争”。例如,法国政府通过一项法律,要求在法国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的文字必须译成法文。近年来,由于世界各地华人的不懈努力,中文在网络世界中占的比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

(三)建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对于网络空间中的任何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都是全球性、世界性的。有效管控分歧、加强交流对话、维护网络主权是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和使命。互联网虽然是一个无形的虚拟空间,但一个全球化的虚拟空间必须是有秩序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建设。只有基于各国共同的利益、共享的规范和互惠的行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的国际合作才有实现的可能,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利益是共同的,共享必须是双方或多边共同拥有的,互惠必须是相互的。

1.网络空间管治的两大阵营和四种模式

围绕网络空间管治,国际社会初步形成两大阵营。一个阵营以美国为核心,成员有欧盟、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另一个阵营是以中国和俄罗斯为核心,成员既有新兴发展中国家,也有一些信息化相对滞后的国家。

有关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模式主要有无政府主义自治模式、联合国治理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等四种:

无政府主义的“互联网自治”曾是占据主流地位的互联网治理思想,但在实践上已告失败。这种模式的基础理念实际上是技术决定论,但技术与社会实际上是存在于一个整体中的互动关系。技术本身并不能决定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社会与技术是一个整体,社会与技术相对独立的同时又相互作用,这种互动作用促使社会技术整体处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物理要素的永恒流动和进化之中”[40],互联网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也并不是单纯靠技术的发展自然形成,而是技术和各种政治经济文化要素之间不断相互作用,在共同渗透的过程中形成的。

联合国治理模式是希望由作为政府间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主导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达成国际性的网络治理协议。目前,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在国际网络空间管理中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是各国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平台。但是在受到资金限制等制约下,权力仍然有限。2014年3月14日,美国成功抵制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控制权移交给联合国管理,导致联合国治理模式无法真正实现。

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是2005年在联合国通过的《突尼斯议程》(Tunis Agenda)中被首次提出。该模式倡导参与式民主实践,认为需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确定互联网使用形式及规则,实现网络空间“自下而上”的自治。该主张虽然从表面上看考虑到各方利益,但在确定利益攸关方权利方面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满足发展中国家所追求的公平性等方面仍无法让大多数国家满意。因为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表面上看来倡导公平和自由,具有开放透明的特征,但在互联网核心技术、核心资源分配极其不平衡的现状下,只有那些拥有核心技术、核心资源的组织、企业和国家能够真正参加互联网中各个领域规则的制定,从而令其他主体难以真正参与竞争、共享资源。当全球多数国家和多数人口实际无真正能力行使这种自由,这种体系实际上就仍然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美国的网络霸权地位,最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不自由。

互联网管治中的无政府主义自治模式、联合国治理模式和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本质上都否认网络空间的“国家”的概念和“国家”的权力,然而互联网霸权最终恰恰体现为国家层面的霸权。历史上美国多次发动的对他国进行的网络制裁都是以国家权力驱动。

与其相比,国家中心治理模式倡导国家职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自上而下”的管治,认为政府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行为体,需要充分行使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安全的权力。该模式让发展中国家能享有与发达国家同样的权利,更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发言权,能相对避免多利益攸关方的利益纷争和组织的分散性,而且治理成本相对较低,治理效率相对较高。

2.习近平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张

2013年9月5日,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八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提倡:各国要树立命运共同体意识,真正认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带效应,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别国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兼顾别国发展。相互帮助不同国家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让每个国家发展都能同其他国家增长形成联动效应,相互带来正面而非负面的外溢效应。

关于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定位,2014年,习近平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指出,“互联网让国际社会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中国愿意携手共建网络空间。”[41]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正式提出“世界各国应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张。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习近平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标志着我国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到国家层面。2014年7月16日,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演讲时提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2015年9月23日,习近平在出席中美互联网论坛时提出,中国倡导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主张各国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网络公共政策,重视发挥互联网对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实施“互联网+”政策,鼓励更多产业利用互联网实现更好发展。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更是一种多元化的治理机制。习近平提出,各国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四项原则。他还强调,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此,他提出了五点主张,包括:第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第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第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第四,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第五,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大支柱”。其中,互联互通是前提,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交流互鉴是要求,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共同繁荣是目标,互联网可以也应当成为携手合作互利共赢的平台,各国可以也能够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安全有序是基础,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公平正义是保障,凡事应当由大家商量着办,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构建这样的命运共同体,世界各国才能从互联网发展中最大程度地获益。

习近平2017年9月6日在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的发言中指出:“当今时代,各国是相互依存彼此融合的利益共同体,开放包容、合作共赢是唯一正确的选择。”[42]

在习近平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设计中,国家主权合作应坚持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具体而言,主权平等是合作的基础。在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时,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自主的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等,不应干涉他国内政。同时,国家之间开展合作是对国际社会应尽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的国际治理秩序,协调处理好不同类型的国家、不同层次的发展水平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应避免当前网络大国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43]

3.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尊重主权、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关系交往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国家交往的各个领域,同样也覆盖了网络空间。反对网络空间霸权,反对借助网络干涉他国内政、危害他国安全,让所有国家都享有网络治理平等发展的权利是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互联网是人类现实空间在虚拟空间的延伸。“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全球互联网治理从互联互通到共治共享的目标。”[44]

在习近平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设计中,国家主权合作应坚持主权平等和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具体而言,主权平等是合作的基础。在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时,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自主的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等,不应干涉他国内政。同时,国家之间开展合作是对国际社会应尽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的国际治理秩序,协调处理好不同类型的国家、不同层次的发展水平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应避免当前网络大国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45]

习近平反对“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主张在网络空间管理中走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道路,认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才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习近平认为,应对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的新挑战,必须处理好两组辩证关系,一是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二是处理好独立自主与深化国际合作的辩证关系,要在主权安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政府主导。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联互通,信息要自由流动和自由获取,必须打破国家、地区疆域实行跨境、跨界流动;另一方面,主权国家的网络主权和安全应该得到尊重,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在这种二律背反的情况下,如果离开政府主导,全球网络治理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和平安全发展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其次是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作用,照顾各方关切,平衡各方利益,承担各自主体责任,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两方商量,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避免以大欺小、倚强凌弱与‘组团’称霸。第三是公开透明、平等对话、开放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对话的基础上加强合作,坚持公开透明、平等对话、开放合作,在发展中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第四是互联网企业的担当。互联网企业必须加强社会责任,推动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业态创新,加强安全管理,促进网络空间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是共享共治。既尊重原有利益攸关方的相关诉求,又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模式的局限。中国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方案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构建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以,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与路径可以总结为: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目标,合作、制度和秩序建设为路径。

目前对网络空间治理存在的不同意见和立场实质上是价值观之争。“其中的实质问题在于,在合理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共同体的利益;不能以个体的选择拒绝共同体的利益,反过来也不能用共同体的利益否定个体对自身发展道路的选择。在网络空间治理实践中应当认识到,任何国家追求各自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同时,也要尊重和兼顾他国的合理利益和价值选择,在谋求本国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46]成熟的国际机制大都与尊重国家主权和加强合作密不可分割,通过国家主权实现合作,国家利益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命运共同体意味着网络空间中的相互依赖,共生共存,相互尊重,互利互惠,相互扶持,同心同德。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为了促进网络空间的创新与繁荣,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与正义,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与有序,归根到底是为了推动全球政治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形成

互联网治理体系是形成网络空间秩序的基石,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中国已与世界各国在互联网领域达成的一些共识为“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现实基础。仅在2015年一年中,5月9日,中俄签署了信息安全合作协定;7月3日,中德召开了互联网产业圆桌会议;9月13日,中美达成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共识;10月21日,中英签署了首个网络安全协议;10月30日,中韩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10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举行了网络反恐演习。当年7月1日,我国新《国家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要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2016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立场,第一条就声明“网络空间主权不容侵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

2017年3月1日,为了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实践,我国外交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该战略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倡导在和平、主权、共治、普惠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其核心任务包括:

第一,明确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首先是要尊重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中国方案需要推动该原则成为国际共识,即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等权利,不干涉他国内政等。

第二,塑造网络空间多层次的治理体系。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陷于多方模式和多边模式的争议之中,其争议核心是各国政府以及联合国机制在网络空间的主导权问题。中国方案需要评估不同层次议题中政府功能的有效性,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方关切,达到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的目标。

第三,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行为规范建设。各国对网络空间的高度依赖以及由网络引发的国家间冲突,使得制定全球网络空间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倡导推动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形成,加强网络空间国际行为规范公共产品的设计和供给,搭建平台加强网络空间双边和多边合作,持续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建立与完善。

这些原则方向和目标主张,既呼应全球各国共同利益诉求,又符合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精神,构成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中国方案”,并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中国方案”根据互联网发展大势与各国国情,着眼长远大局,提倡“政府主导、多边参与、共享共治”,突出人类共同福祉、共同利益、主权理念,推动国际互联网络规则制定和国际立法,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既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全球化发展大势,又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在网络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原则。“中国方案”遵循网络空间发展规律且符合全球共同利益的战略方向,既契合了“和平共处”的外交理念,又彰显了“和而不同”的中国文化精神,成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首选方案之一,开启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新范式。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一个国家内的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存在,因此,对数字鸿沟和网络霸权不必过度担忧和畏惧。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网络法则的制定,这些差距存在着逐步缩小的可能。由于网络传播有着双刃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个领域进一步地互联互通,各种不平衡都有着缓解的可能。

【注释】

[1]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第十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发布[N/OL].新浪网.http://book.sina.com.cn/news/whxw/2018-04-18/doc-ifzihnep4386289.shtml.

[2]王丹红.网络影响人类记忆方式 可提高人类智力水平[N].科学时报.2011-08-03(4).

[3]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第十五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发布[N/OL].新浪网.http://book.sina.com.cn/news/whxw/2018-04-18/doc-ifzihnep4386289.shtml.

[4]李静.MOOC的兴起与远程教育[J].前沿.2016(1):73.

[5]李浩然.网络教育环境中的师生关系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7(24):190-191.

[6]大卫·帕金翰.英国的媒介素养教育:超越保护主义[J].宋小卫,译.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2):73.

[7]彭兰.网络社会的网民素养[J].国际新闻界,2008(12):65.

[8]张宏树,陈嘉贤.媒介素养视野下的魏则西事件考察[J].今传媒,2016(7):27.

[9]喻国明,赵睿.网络素养:概念演进、基本内涵及养成的操作性逻辑——试论习总书记关于“培育中国好网民”的理论基础[J].新闻战线,2017(3):44.

[10]C.R.Mc Clure.Network literacy:a role for libraries?[J].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Libraries,1994(2):115.

[11]詹姆斯·波特.媒介素养(第四版)[M].李德刚,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8.

[12]张开.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94.

[13]霍华德·莱茵戈德.网络素养:数字公民、集体智慧和联网的力量[M].张子凌,老卡,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13.

[14]吕萍,杨美谕.泛媒体时代日本的媒介素养教育与文化[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297.

[15]Lee Watanabe-Crockett.How to Use Information Fluency for Effective Online Research Strategies[EB/OL].https://globaldigitalcitizen.org/online-research-strategies-informationfluency.Sep 17,2017.

[16]喻国明,赵睿.网络素养:概念演进、基本内涵及养成的操作性逻辑——试论习总书记关于“培育中国好网民”的理论基础[J].新闻战线,2017(3):44-45.

[17]王国珍.新加坡政府推进网络素养教育的措施及其特色[J].新闻界,2017(3):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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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二条是“任何在我15-35岁之间诞生的科技,都是将会改变世界的革命性产物”;第三条是“任何在我35岁之后诞生的科技,都是违反自然规律要遭天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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