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安全保险原则

二、户外安全保险原则

户外安全保险系统在我国的户外安全保障系统中属于事后赔偿和处理体系。户外保险能够为户外运动参与者、户外俱乐部和户外救援队降低和转嫁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为户外运动的安全、有序、长效发展提供有效的保证。户外安全保险系统不仅应当包括户外运动专项险,还应当包括户外运动救援的专项险。

针对我国当前户外运动保险“三少一高”即户外运动专项险种少、户外救援险少、投保人数少、保险费高的现状,完善我国户外安全保险首先需要中国登山协会与各大保险公司合作,开发适合我国户外运动和户外救援的专项险,将户外运动正式纳入商业保险的体系,开发出更多的户外运动专项险种。国家应当在政策层面为户外运动专项险的开发提供便利和红利,鼓励和刺激保险公司多开发适应我国当前户外运动的专项险;制定相关的行业法规,明文规定对于一些有风险的户外运动如高山探险、户外攀岩等项目必须强制性地办理相关的户外保险,为户外运动参与设立一定的安全门槛;加强对户外俱乐部和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宣传和教育,树立“主动预防”的安全理念,摒弃侥幸心理,尤其是户外俱乐部应承担向户外参与者进行投保的宣传和推广责任,让户外参与者认识到户外保险的作用,养成购买保险的习惯,使得参与户外运动必投险成为常态;同时,应当加紧开发推出针对户外运动救援的专项险,解决当前我国户外救援人员无险可入、被拒投的尴尬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