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体系
前述我们反复强调了创业企业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始终要考虑的3个问题:(1)何时需要多少资金?(2)从何处筹措资金?(3)以何种条件融资?这3个问题的答案一方面取决于各个新创企业的具体情况,同时更受外部环境,特别是外部融资环境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从宏观的角度考察创业投资体系,同时重点分析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环境有所借鉴。
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产业的理论依据不是因为该产业本身存在着市场失败,也不是因为该产业本身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果(比如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等),而是试图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产业来扶持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从而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上,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创新行为扩大生产可能性的前沿。
从现实中看,试图通过制定政策来促进本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国家很多,但是取得成功的却寥寥无几。在政府和创业投资产业之间的关系上,日本的事例值得研究。日本是一个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产业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受国家政策以及产业内部条件的影响,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形成了一个经济效益合理、社会效益低下的运作模式(虽然这个产业的先驱者曾经试图把美国模式引进日本),这种运作模式影响了创业投资产业整体应发挥的社会职能(发掘和培育有创新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下面,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日本的案例[3]。
日本政府与创业投资产业之间恶性循环的形成
1972年公布的创业投资公司宪章[4]和严格的公开上市基准[5]是政府政策阻碍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集中表现。这种十分不利的初始条件以及其他特定的原因,促使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形成了虽然合理但是却没有社会效益的运作模式,即放弃本来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退化为非银行性金融机关(即: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并存);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对被投资公司很少提供经营服务(hands-off),这种运作模式使其没能在培育日本的新兴高科技产业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在一段时期内卷入了违法的高利贷行业,[6]因此社会对它的评价一直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投资产业完全失去了使政府制定政策改变自身不利环境的理由(更不用说出台优惠措施扶持自身发展),使其只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从而形成和强化了下列恶性循环:不利的外部环境→歪曲的运作模式→微弱甚至负面的社会效益→失去政府的支持→依旧不利的外部环境。这种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日本创业投资产业的健康发展,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掘和培育有创新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
日本政府与创业投资产业之间恶性循环的打破
1994年,细川内阁发表了政府政策大纲,首次提出了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扶持风险企业的战略,对创业投资公司寄予了很大的期待。受此影响,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修改了1972年公布的创业投资公司宪章,从而为其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包括监督和帮助)提供了法律保证。之后,日本政府又从其他方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创业投资产业的法律,从而彻底改变了其不利的外部环境。(https://www.daowen.com)
政府的政策可以分为4个方面。首先是从量上扩大创业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这包括促进民间机构者的投资和增加政府对创业投资产业的投资。第二个方面的措施是完善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比如1998年,日本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法》,并且公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合同样本,被投资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等相关文件。第三个方面的措施是扩大对创业投资的需求,包括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活动[7],为管理层收购企业(MBO)提供法律环境,等等。近10年来,日本的创业活动非常低迷,这不但不利于经济结构整体的更新换代,也自然减少了对创业投资的社会需求。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活动,日本政府参照美国以及中国的经验,对大学等学术机关进行了改革,使其能够参加经济活动,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后的措施是解决回收资金的出口问题。虽然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不是唯一的资金退出渠道,但是成功的创业投资几乎全部是通过这种方式回收资金的。在这方面,日本政府已经为创业投资产业(区分产业和企业的不同)提供了很好的环境,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诱导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改变了其运作模式。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为了重振本国经济,根据国外的经验重新评价了创业投资产业的作用,并着手制定措施扶持其发展。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处于发展早期的高科技小企业和处于成熟期的中坚企业的投资所带来的相对收益发生了变化,前者正逐渐变得优于后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民间创业投资公司开始修正传统的运作模式,政府政策变化→外部环境改变→相对收益的变化→运作模式的修正→(社会效益的出现→扶持政策的正当化→扶持政策→外部环境的进一步改变)这一新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之中。
几点启示
经过30年的发展,日本的创业投资产业虽然规模扩大了,运作模式也发生了质变(正朝着社会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但是与日本的经济实力相比,其创业投资产业发挥的作用还很小,发展的潜力还很大。我们试想,如果日本在80年代就开始重视创业投资产业的作用并扶持其发展,使其能够更多地参与金融市场的资源分配活动的话,也许日本的银行根本就不会陷入巨额的不良债权之中。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期望日本的教训能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少走些弯路。
结合日本的事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在宏观上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总结为3个方面。第一,包括二板市场[8]在内的出口措施至关重要,这不但关系到创业投资产业的量,而且决定一个国家创业投资产业的质(即是否能对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早期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投资机构的法律形式问题有待研究。关于创业投资公司的最佳组织形式问题,美国和日本的实际经验以及代理人理论(Agency Theory)表明,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可能是目前最适合的选择。
第三,促进资金流入创业投资产业的政策措施效果有限。我们来看日本的例子,1997年,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先例,修改了养老基金运用法规,期待以此扩大日本风险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可实际效果如何呢?2003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对养老基金的调查报告,结果表明,在724个回答的基金中,真正对日本国内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的基金只有一个,因为基金运用者认为对日本的创业投资产业进行投资的条件还不存在。[9]在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尽早把蓄积在银行、证券以及养老保险业的资金导向创业投资产业。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1)资金短缺不是阻碍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2)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应该逐步许可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产业,因为这样做既可以分散风险,又扩大了创业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但关键是进入的时机,我们认为至少要到创业投资产业进入了良性竞争,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创业活动,而且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公司之间出现了专业的中介机构(Gatekeeper),各个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投资业绩有了可比性等基础条件完备或基本完备后,再考虑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产业的问题。这些条件虽然苛刻,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否则,贸然许可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产业,其政策效果或是不明显或是灾难性的。
日本的事例表明,政府可以阻碍也可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创业投资公司不会因为舆论的说教而改变自己的嗜好(经济效益合理,社会效益低效的运行模式),只有通过政策措施,改善外部环境,创造出合理的社会激励体制(Social Incentive Structure),从而使创业投资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客观上支持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快速成长,才能实现公司目标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才是最理想的政策效果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