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2017年,全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力度,深入组织开展“护航”“雷霆”专项行动,加强大型展会、电商领域及进出口环节的专利保护工作。全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66649件,同比增长36.3%。其中,专利纠纷案件28157件,同比增长35.0%;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8492件,同比增长37.2%。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方案》,在全系统部署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对商标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指导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法查处“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年共办理商标监管执法案件30130件,案件总值36544.63万元,罚没金额47042.32万元,其中,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985件,案值33348.33万元,罚没金额44307.22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2件;共查处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5839件,罚没金额6803万元。
国家版权局加大版权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网络领域版权监管,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印发《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对开展著作权执法检查、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等工作进行部署;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版权保护及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版权整治,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6.3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554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71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276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543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57件,涉案金额1.07亿元。狠抓大案要案督查督办,联合全国“打黄扫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5个督导检查组,对北京等10省(市)开展案件专项督导检查,全年督办浙江嘉兴“3·11”案、河南尉氏“12·15”系列案等重大案件23起。
国家版权局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重点督查,推进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2017年,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北京、河北等10个省(区、市)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组织专项督查组对辽宁、吉林等6个省(区、市)的全部省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全覆盖督查。全年共检查单位389家、计算机26989台,同比分别增长35.54%、242.94%。各级政府机关全年共采购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127.7万套,采购金额6.12亿元。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重要突破,中央企业和大中型金融机构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全国累计37667家企业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软件正版化,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全年采购、升级和维护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金额共计21.45亿元。
原文化部指导监督各地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查办互联网文化案件712件,其中,网络游戏案件495件、网络表演案件157件、网络动漫案件29件、网络音乐案件22件。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07.79万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331.75万余家次,受理各类举报投诉1.5万余件,立案调查4.37万余件,办结案件5.59万余件,警告经营单位4.14万余家次,罚款1.8亿余元,责令停业整顿4525家次。
原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和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先后组织冬季企业督查、春节市场检查和基地检查,抽查了湖南、四川等9个重点省份,加大重点区域整治力度,种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侵权案件较2016年减少36%。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加强证后监管,部署2017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工作,对北京、黑龙江等6省(市)27种获证产品108个样品进行监测,全面验证获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保持情况,监测结果显示安全指标合格率100%;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有效维护市场环境;指导省级工作机构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检查工作力度,确保获证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原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关于继续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的通知》,于2017年4月至11月组织专项行动,有效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
海关总署组织开展“清风”行动,联合公安部对3起系列案件开展督办,各级海关共查获侵权货物1.71万批,涉及货物数量3777万件,案值1.67亿元,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近百起,维护“中国制造”声誉;组织开展“龙腾”专项行动,对150家重点企业2 000余项知识产权实施重点保护,全国海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72次,扣留侵权货物253批,涉及侵权货物311万件,案值4002万元,挽回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7442万元;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治理,在邮寄、快件渠道查获侵权商品15573批次,涉及货物数量13.57万件。全国海关全年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19192批次,涉及侵权货物4094万余件,案值1.8亿元。其中在出口环节查获18841批次,涉及侵权货物4040万件,案值1.79亿元;在进口环节查获351批次,涉及侵权货物53万余件,案值260余万元。
尽管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林林总总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规范,很多方面的处理也不够成熟,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法律没有形成固定完善的体系使得行政职权的范围也不够明确,这就会导致各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自身的一套管理制度与模式,职权范围也由各个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的扩大或缩小,这既造成了某些方面的重复管理,同时也使有的地方管理不到。知识产权被赋予不同权力的行政机构管理,而赋予这些机构权力的方式来源也不同。没有系统化的管理,执法机构的权力来源不同——有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典还有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使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标准层次不齐,更是造成了最终的评判依据来源不一,在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会出现交叉行政、行政越位、缺位等十分严重的现象。其中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体系分散化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十分分散,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包含多个领域,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相对较广。我国目前通过对知识产权包含的多个领域内容的划分,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各个领域都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办法,不同的法律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并且分散立法使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无法形成统一的体系。而且,关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和执法办法都被分散的规定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当中,这就会造成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行政执法标准不一、执法力度不均的问题。例如在《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了证据认定,同时又有《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我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因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也能够为行政执法的有效进行提供依据。
(二)我国的行政管理机关设置不统一
我国除了针对划分的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多个内容设定了法律法规外,还分别针对各个领域设置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从而进行领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分散化的设置使知识产权中各个领域的行政机关都相对分立,各自为政,各个行政机关之间很难能够实现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无法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也就很难做到使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水平保持一致。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其工作职能主要负责指导和管理专利这一领域的工作,而不是涉及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统一管理。而且专利的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分散在不同地域的专利管理部门。通过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我们发现专利工作的部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这种行政管理机关地域化的设置,需要配置大量人力和物力,加重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同时也是各地机构设置模式多样化的原因。再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立模式,会产生交叉的重复管理、管理真空现象等,不利于保证行政管理和执法实施。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行政机关是管理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机构,它兼具的职责众多,除了需要担负起行政执法的职责,还具有受理、审查、授权(登记或注册)等有关管理事务的职责。这样的行事方式使管理和执法保护更加集中,但是问题也同样明显,管理和执法的一体化使权力不能很好地被监督和制约,并且也加重了行政机构的职责,原本的任务应该只是完成受理、审查等事务性工作的行政机关肩负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像专利管理部门是由各省级、市级的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处理各自区域的地方性事务,但有些地区并未设立相应行政机构,行政机构设置混乱使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无法达成有效的沟通,没有一个统领的部门进行管理和协调。
(三)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不规范
每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仅限于自己的领域内,职能单一化。比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发现该专利侵权还同时侵犯了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因为知识产权局的权力限制,不能查处别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内容,所以就导致知识产权局只能针对专利侵权进行处理。由此看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职能的单一,会降低执法保护的力度和行政管理的效率,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很零散,不够规范,很多方面的处理也不够成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法律没有形成固定完善的体系使得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够明确,这就会导致各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自身的一套管理制度与模式,职权范围也由各个行政管理机关自行扩大或缩小,这既会导致某些方面的重复管理造成交叉行政,同时也使得有的地方管理不到位,出现行政缺位等严重现象。
(四)行政保护力度地区差异化
知识产权在不同地方受重视程度和被保护程度也各不相同。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机构配置受属地政府的影响,没有制度保障,会因为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而产生配置差异,因此不同地方的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的机构设置也参差不齐。全国省级的知识产权局的设置可以因当地领导的重视自成一局,而不受重视的地方索性将知识产权局和科技局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进行管理。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所在:制度不是设置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真正因素,当地领导的重视程度才是关键因素。此外,还有地区在执法时没有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保护、一视同仁,存在地方保护色彩。这些地方性的问题,都使得行政保护的贯彻和落实受到了阻碍,同时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市场的有序发展。
(五)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某个行业和领域的利益追求,更应该从政治层面推广和宣传,需要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主导,鼓励利用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意识观念,而不是只通过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努力传播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历史较短,所以公众对私有权利中知识产权的具体含义了解不深,许多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尚在萌芽期,不管是知识产权意识还是对其在法律上的保护都缺乏足够的意识,甚至因为对其具体作用和意义不够了解,国内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没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而且已然成为企业间竞争的优势资源。相较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中存在着疏忽大意的问题,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参与竞争时,常常都是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才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虽然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不断地发展,人们也开始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一方面,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说明了我国政府和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宣传程度都有待提高。
(六)缺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人才培养
科学技术的进步让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也随之呈现多样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复杂性和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就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培养知识产权行政主体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主体的素质决定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质量,影响着创新技术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复杂性,需要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的特性,掌握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法律素养。然而在实践中国家和政府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重视程度不够,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由此造成了对人才的培养和人才的储备的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