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的电子物证检验
随着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特别是移动通信的助推,网络游戏已然成为一种新兴产业,新款网游的不断引进与开发,更是使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私服”也成为一种多发、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运营商和各类玩家的合法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整个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近几年来,各地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一条涵盖架设“私服”业者、国内外服务器租赁者、广告经营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灰色产业链逐渐形成,他们分工明确、利益共享,为文化行政监管和案件侦办设置了重重障碍。
1.网络游戏的软件特征。网络游戏离不开它的数据传输媒介—互联网,同样也离不开两个处理终端,一个是运营商服务器,另一个就是玩家计算机,玩家只有通过个人计算机下载的客户端游戏软件才能达到在线娱乐的目的。游戏软件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由按照一定逻辑语言规则组合而成的程序和文档。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涵盖计算机程序和解释该程序的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指的是为了获得某种结果,在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计算机等装置中运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由符号化语句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计算机程序存在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一部完整的网络游戏通常也由服务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部分计算机程序构成。一般来说,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具备一定带宽的网络环境下,通过专用服务器和操作系统直接运行和管理服务器端程序,并通过网络下载等发行渠道向玩家提供客户端程序。玩家将客户端程序安装在个人电脑上,打开客户端程序进入网络游戏界面,输入游戏账号和密码,登录其中,就可以实现客户端和服务端的数据传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在线娱乐活动。网络游戏过程中,如果玩家想获得更高级别的虚拟身份或玩家等级,通常需要向控制服务端程序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支付一定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2.“私服”的犯罪特征。网络游戏“私服”,就是指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已获著作权人授权的游戏软件运营商的允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该游戏服务端源程序,并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进行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技术角度分析,与合法授权的网络游戏相比,“私服”的技术特征毫无二致,同样需要两个关键程序:服务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私服”经营者未经游戏著作权人或法定授权运营商许可,复制、篡改服务端程序并非法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严重侵犯。同样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例如,2013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正是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了《热血传奇》的游戏程序,改编为《经典传奇》,并在某地租用多台服务器,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端,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让玩家充值。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示的书证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关于同意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由某公司引进出版的函、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等。电子证据涵盖了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登陆器界面截图、客户充值页面、支付平台界面截图、QQ聊天记录、广告账目、“私服”维护日志、账号密码、被告人黄某某制作的电子账簿打印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电脑文件,以上书证、电子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等证实了该案“私服”的犯罪特征。
3.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在该类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应依据侵犯著作权罪定案的证据体系,侧重采集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和复制发行的相关证据。而对该案件来说,以上犯罪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技术支持,需要侦查人员掌握提取电子证据的规则和操作流程。与传统复制方式相比,网络游戏服务端的下载行为,尽管形式上千差万别,但实质上都是以一定的方式固定作品并使其顺利再现。而网络环境下复制行为的鉴定往往专业性较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电子数据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复制行为的依据。其中,服务器端程序是最为核心的电子证据,调取送检过程应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保证其原始和完整状态,防止遭人为破坏。同样,网络环境中的发行手段虽然不同于现实中的发行手段,但都是为了满足用户需求而提供的作品复制件。在网络环境下要获得发行行为的证据,侦查人员通常要取得犯罪嫌疑人上传作品时使用或者产生的数据,以及用户使用付费或免费下载侵权作品的数据,为此,不仅要获取网络权限现场勘查平台网站,还要利用电子物证检验技术浏览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用户的计算机,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找到的数据进行筛选、提取和复制,整个过程需要侦查人员、原始数据存储介质持有人和见证人现场签名证实。通过数据破解、恢复等方式获取被删除、加密或者隐藏的电子数据,还应对以上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记录在案卷中。另外,要取得网络游戏“私服”类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证据,网页和支付平台筛查不可或缺,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网页向游戏用户提供游戏作品的浏览、下载、传输并利用支付平台收费,或是通过相关网站发布广告来吸引游戏用户入会、浏览、下载,提高网站点击率并不断增加会员人数,以注意力经济换取高额广告收入间接实现盈利。为此,犯罪嫌疑人制作网页所使用的技术模板,日常更新和维护网站所产生的数据,以及其与相关商家间的社交记录,都是其以盈利为目的的重要佐证。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将收集和提取这些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和过程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清单、类别、规格、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制作在笔录中,以作为证明犯罪人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