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数字化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需要制定出前瞻性的规范内容,更需要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断摸索,积极探索出一条全面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询问知情人、受害人,准确把握案件线索

准确把握案件线索,是开展著作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前导工作,决定着整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应着重加强对著作权方面专业术语和网络技术分析,必要时还要加强同版权部门和计算机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的联系,取得技术上的援助。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询问知情人、受害人,了解当事人的著作权是如何受到侵害的,具体发现被侵权的时间、地点、数量、侵权复制品的形式、侵权涉及范围以及已经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对于知情人、受害人提供的网页版面、IP地址等要核实清楚,同时需要受害人提供著作权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网络环境下要特别注意进行转载、复制牟利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用,侦查人员应当到这些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公司进行查证,获取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及销售情况,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二)追查侵权复制品,固定犯罪证据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侵权复制品,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复制品包括网页上发布的文章、某个计算机软件、某段视频资料等,它不仅可以证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同时也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可查证的侦查信息和线索。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然和网站经营者、发行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等发生“业务”上联系,并且侵权复制品正是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为此,侦查人员应当确立“以物找人,顺藤摸瓜”的侦查思路,在查证相关侵权复制品时,一是应当从涉案著作物的制作、上传、下载等渠道入手,对整个复制、流通或者交易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浏览该著作物的人员入手,顺线查证,特别要深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进一步获取证据;二是对固定的网上侵权复制品及时鉴定,确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三是从鉴定结论中推断出犯罪手法、犯罪发生的过程,从而正确划分侦查范围,确定侦查对象,做到有的放矢。

网络环境下,能帮助侦查人员缩小目标范围,登记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最佳记录员就是日志文件。分析网络日志,就是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日志进行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系统提供的各种日志。如:WEB、DNS、BBS、FTP、MALL等分析查找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留下的痕迹。[4]例如,对FTP日志文件,ex120223,就是2012年2月23日产生的日志;从“0315 127.11.0.1[1]USER administator331”中,可以读出该次登录的IP为“127.11.0.1”,用户“administator”曾试图登录。查找侵权复制品来源和渠道时,可以利用网络日志自动记录的特性,从记录中发现嫌疑人的注册名、登录地点,分析进行复制、下载操作的过程,从而确定侵权复制品的来源和去向,摸清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交易手段、网络IP等内容,缩小侦查范围。

(三)运用定位技术,分析作案过程、确定作案工具

(1)网络通信技术下取证

一是通过网站固定证据。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借助网站实现。通过网站固定证据,主要是从浏览器的历史记录、收藏夹中的记录以及COOKIES文件中的上网记录,以及windows目录下的“temporary internet files”文件夹,查看用户访问过的因特网地址、访问时间等资料,如果临时文件已经被删除,则可运行通过注册表编辑器regedit,然后寻找HKEY CURRENT USER\ Software\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Typed URL,查到用户查阅过的因特网地址、访问时间等资料,从而推断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手段等。[5]在此基础上,找到侵权行为轨迹,从而正确分析案情。(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利用服务器进行取证。服务器是网络环境下为客户提供某种服务的专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到相关网络服务管理站点,对服务器存储的电子记录进行搜查。通过检查有关站点的与受害计算机系统相关的通信记录,一般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有关的记录资料进行下一步的调查,逐步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查找、确定犯罪嫌疑人。[6]通过服务器获取的资料,是证明犯罪的更为有力的证据。

三是IP轨迹取证措施。①定位:每个IP地址或者IP地址段都对应唯一的真实的地理位置,通过网络通讯录下自动记载的对方IP地址,依据IP地址或域名查证犯罪轨迹。②跟踪:在网络著作权犯罪侦查取证过程中,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以设计在连线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利用网络技术对远程主机进行跟踪和查询,获得具有该IP地址主机的一些有用信息,以帮助侦查取证。[7]

(2)P2P技术下取证

P2P(peer-to-peer)技术的特征在于“点对点”或“去中心化”,其在传输数据时不通过服务器,而是在用户之间直接实现资源共享。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手段就是基于P2P技术进行的对著作物的复制、下载、上传,从而达到营利目的。P2P技术下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侦查人员一是应当从侵权著作物入手,找到涉案相关人员,通过其使用的P2P网络软件进行调查。二是加强P2P软件监测。P2P软件监测主要是通过P2P网络测量实现的,P2P网络的测量主要是使用仿真客户端主动加入P2P网络,获取相关的网络特性和对等体的属性。[8]在需要案件经营情形下,侦查人员可以使用伪装的仿真客户端,使之像普通节点一样加入P2P系统,然后利用仿真客户端收集相关信息。通过记录节点收发的消息类型、消息内容等参数;其他P2P节点的IP、端口号以及所有可以通过P2P协议获取的元数据(metadata)信息,从协议内部对P2P系统进行观察,进而了解整个P2P系统的运作;并将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固定,达到侦查取证目的。[9]

(四)公秘结合,准确监控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不能轻举妄动,此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继续加强监控,以免打草惊蛇:一是利用情报信息人员秘密收集案件的相关信息。为了应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在上网的人群中物色情报信息人员,通过这些人员的贴靠,获取案件线索,监控犯罪嫌疑人。二是合理利用秘密侦查。对于需要进行网上电子交易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化装贴靠,在网络上以黑客、青少年或其他虚假身份接近嫌疑人,利用网上聊天、谈生意等方式接近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并最终将其逮捕。三是网络跟踪,追查作案人。在做好重要数据隔离保护的前提下,应采取外松内紧的方式,表面风平浪静,暗中抓紧监视。在计侦等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利用先进的软件工具,借助网络监控系统,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在网络上进行跟踪、追查作案人。

(五)共享情报信息,加强办案协作

网络著作权的大众化、数字化、复杂化、技术化、多样化等特点决定了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加之犯罪嫌疑人又大都是“行家里手”,而侦查人员又往往缺乏网络相关专业知识,所以办案中应该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作。一是加强与网监、刑侦等部门的侦查协作。采取多警种协同配合,联合作战,实施“立体式侦查”,确保办案过程不受专业知识限制;二是加强与工商、质监、文化、出版等行政部门的配合。建立起高效率、步调一致的协作机制,包括信息传递、线索协查、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合力;三是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联系,统一证据规格。对侦办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要主动取得检察机关支持,统一思想认识,达成案件共识;四是加强国际协作。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很多涉案服务器设置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某处,只有加强国际合作,联合调取证据,才能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面临的困境。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著作权法意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便凸显出来。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不断滋生蔓延,屡禁不止,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诸多领域,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来适度扩张著作权刑法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性,是极为现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