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的现状与效果评价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法律主动介入,这种形式,可以实现最大、最高效率的保护措施,相对而言是对知识产权最大利益的保护。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种更加注重权利人意愿的、相对更加公正的保护方法。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各自的特色,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一种“双轨道”互补关系,这种保护模式的运用能够进行很好的互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而且“双轨制”保护模式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给知识产权人带来更多选择。目前我国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