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分析

一、辽宁省民营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分析

按照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辽宁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其中民营企业一方面要为改革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核心技术的创新,成为技术创新的推动力量。要想推动技术进步,就要踏踏实实做好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但是,单纯做好自主创新还不够,还须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来自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还来自其外在的法制环境。辽宁省鞍山一家民营企业近些年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遇到的困扰,充分反映了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自身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优化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直接决定着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辽宁省鞍山市发蓝钢带厂经过10余年的研发,投入4000余万元,于2005年成功设计出采用非调质工艺的高强度包装钢带生产线图纸,命名为短流程智能化无铅包装钢带生产线,2006年该生产线正式投入建设,一举打破了美日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2007年该生产线通过辽宁省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11年3月,该厂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鞍山发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6月,鞍山发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发蓝股份公司,并于2016年4月在新三板挂牌(证券代码836861)。但是,2007年,该厂设备部部长王某君秘密窃取了代号为DZB的短流程智能化无铅包装钢带生产线的技术图纸。2010年,王某君从该厂离职,成立宏诺科技公司。2012年4月28日,王某君以宏诺科技公司名义与新余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其非法获取的鞍山发蓝图纸转让给新余某公司,非法获利35万元。2013年,王某君又与天津某公司相互勾结,王某君凭借其非法获取的鞍山发蓝DZB号图纸,天津某公司凭借从鞍山发蓝合作中研发的应负保密义务的技术,对外出售鞍山发蓝自主研发的采用非调质工艺的高强度钢带生产线,并由天津某公司公司以人民币525万、588万元出售给新余某公司、湖南某公司,在此过程中,王某君将窃取的鞍山发蓝代号为DZB的图纸移交给天津某公司。

2014年3月,鞍山发蓝自主研发的采用非调质工艺的高强度钢带生产线被辽宁省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为商业秘密。2015年3月11日,鞍山市公安局针对王某君涉嫌侵犯鞍山发蓝商业秘密案立案调查。2016年11月2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030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君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无独有偶,天津某公司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06年短流程智能化无铅包装钢带生产线正式投入建设,鞍山发蓝就生产线的机械设备部分自主生产,对生产线中的自动化控制和感应加热部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配套企业,鞍山发蓝选择与天津某公司开展合作。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就项且涉及的技术核心均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只有当第三方有需求时,一定以双方的名义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制作类似生产线。天高公司在该技术研发过程中,了解该生产线的技术特点与和拥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故在技术研发成功后公然违背与鞍山发蓝的保密约定,未经鞍山发蓝同意,先后将双方共有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企业。更有甚者,该公司为追求出售整条生产线的更大利益,与上述嫌疑人王某君相互勾结,对外为多家企业建设鞍山发蓝自主研发的包装钢带生产线,赚取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辽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定由该公司负责系统工程总承包的首钢矿业机械公司20条包装钢带生产技术与鞍山发蓝拥有的短流程智能化无铅包装钢带生产线具有同一性。

本案涉案面广达7省10市,侦破工作量大,且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案金额约为40亿元。从2013年启动该案件至今已过4年,多数侵权行为人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危害结果仍在持续。而鞍山发蓝作为我国《包装用钢带》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在行业内享有极高声誉,侵权者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鞍山发蓝的经济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该企业的创新动力。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变化的根本因素是改革开放,推动变化的根本动力是放开和搞活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的优势来自于各种创新手段。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也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企业自身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